泰多克多类商标异议裁定-香港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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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多克多类商标异议泰多克多类商标异议香港商标注册香港商标注册一、案件概述:一、案件概述:此为香港商标异议案件裁决,最终基于申请商标为不真诚的注册裁定异议 成立。 二、本案详情:二、本案详情: 商标:301310949 (9.35 类)及 (12.16.42 类) 301127961 申请人:泰多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TECDOC INFORMATIONS SYSTEM GMBH (泰多克信息系統公司) 申请日期:301310949(2009.3.24)301127961(2008.5.29) 商品: 商标号 301310949 类别 9 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式(可下载软

2、件) ,鼠标垫,电脑软体(已 录制) ,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电子字典。 类别 35 广告传播,广告,商业专业咨询,广告代理,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文档管 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商业 组织咨询。商标号 301127961 类别 12 汽车,车辆悬置减震器,车轮毂,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传动轴,车辆轮 胎,空中运载工具,船,婴儿车,陆地车辆刹车。类别 16 纸,录制计算机程序用纸带和 卡片,笔记本,印刷出版物,宣传画,钢笔,文具用胶带,文具,纸垫,印刷品。 类别 42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

3、互联网搜索引擎,网路服务器的出租,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包装设 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 。 公告日期:301310949(2009.6.5)301127961(2009.5.8) 异议提交日期:2009.7.31 申请人提交反陈述日期:2009.11.2 反对人提交法定声明日期:2010.4.30 聆讯日期:2013.1.9 申请人及异议人均未参加聆讯。三、异议人提出异议依照的法条:三、异议人提出异议依照的法条: (a) 条例第 11(1)(a)、11(1)(b)、11(4)(b)、11(5)(a)及

4、 11(5)(b)条的绝对理由;及 (b) 条例第 12(1)(与在先商标相同且商品相同) 、12(2)(与在先商标相同且商品近似) 、 12(3)(与在先商标近似且商品近似) 、12(4)(对驰名商标的不公平利用) 、12(5)(a)(其他 法律尤其假冒法禁止的)及 12(5)(b)(权权及外观设计法禁止的)条的相对理由。 11(1)(a)(不符合商标含义),11(1) (b) 欠缺显著性 )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以下商标不得注册 (a) 不符合第 3(1)条(“商标”的涵义)规定的标志; (b) 欠缺显著特性的商标; 11(4) (b)(欺骗公众) 任何商标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 11(

5、5) (a)(任何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商标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遭禁止在香港使用 11(5)(b)(不真诚) 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 条例 12 条 (1)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及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 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 (2)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同;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 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类似;及 (c) 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

6、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3)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类似;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 服务(“后者”)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及 (c) 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4) 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如任何商标 (a) 与某在先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及 (b) 拟就某些货品或服务(“前者”)而注册,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后者”) 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并不相同亦不相类似, 而该在先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且在无适当因由

7、的情况下 使用该在后商标,会对该在先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则该 在后商标不得注册或在上述构成不公平利用或造成损害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5) 在符合第(6)款的规定下,如任何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 (a) 凭借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 (尤其是凭借关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或 (b) 凭借任何在先权利(a)段或第(1)至(4)款所提述的除外)(尤其是凭借关于版权或注册外观 设计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上述可予以阻止的范围内不得注册,而任何因此而有权阻止使用某 商标的人,在本条例中就该商标而言,称为一项“在先权

8、利”的拥有人。 四、异议人支持自己的申辩和证据四、异议人支持自己的申辩和证据: 1. 反对人公司背景及公司主营业务介绍(7) 2. 反对人的最早产品介绍并且销售范围极广(8) 3. 反对人商标的注册情况(9) 4. 反对人在世界其他国家及香港中国使用商标的最早日期(10) 5. 反对人对其商标的宣传方式(11) 五、申请人支持自己的申辩和证据五、申请人支持自己的申辩和证据: 1. 申请人反陈述中附有自称的证据,但是不是以法定声明形式作出,不被视作证据只被视 作反陈述部分。 (13) 2. 申请人公司简单介绍及申请人在中国内地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13 或 14) 3. 申请人提及使用申请商标的企

9、业但是没指明与其关系,且资料混乱(15.16) 4. 反对人没有在香港提出注册,只是在中国内地及德国注册商标,不能获得香港的保护。(39) 六、注册处的判定及理由:六、注册处的判定及理由: 1. 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比较,近似程度高(28-28) 2. 反对人背景,业务介绍及商标提供资料,而申请人没有反驳,接受异议人的陈述(29) 3. 对于申请人在中国内地提交较早的注册,异议人不能扭曲其不真诚(30 或 28) 4. 反对人参加内地的展出比申请人的最早提出注册的商标使用早(31 或者 28) 5. 申请人没有对其商标在内地的最早使用提交证据,而申请有反驳其声称的证据。 (30 或 32) 6

10、. 申请人在内地申请商标多个商标被他人提异议或者无效(33 或 31) 7. 申请人没有交代清楚其业务,并且针对异议人的指控,有注册申请其他公司商标的记录 没有相应反应。 (32 或 34) 8. 申请人商标与异议人的商标结构相似,并且没有解释商标由来,申请人注册是不真诚的。9. 可以判定申请人的企业是从事汽车配件业务,其申请商标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34 或 36) 10. 根据 11(5) (b)裁定异议成立。无需考虑其他异议依据法条. 诉讼费判给异议人七:总结七:总结 1. 本案依旧根据不真诚的注册判定异议成立,在此不真诚的判定方法不再过多陈述. 2. 申请人误认在香港抢先注册就可以获得绝

11、对的权利,结果反之,异议人的商标虽然没有在 香港提出注册,但是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其商标在香港的最早使用等,最终因申请人不真诚注 册获得了胜诉。我们是一支真正有态度的国际商标代理团队,其实,你不知道,国际知识产权的水有多深,汇诚国际知识产权“为信誉而生,有损信誉?宁死” ,我是汇诚微信小编会卿,欢迎联系我们。 汇诚知识产权专注于企业涉外知识产权解决方案,近十年来已为万余家企业解决了商标、 专利等知识产权确权问题,您可随时在微信平台上与我们联系,为庆祝微网上线,首次关 注我们微信的用户注册国际商标将优惠“200 元”!微信公众号:huichengtm 扫描下方 二维码或长按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 ,关注本公众号,您的关注,是我们最大的动 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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