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和解案件的事后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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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刑事和解案件的事后回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79 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在检察环节,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由此而终结。但是终结后的和解案件协议履行的情况如何,是否需要回访调查,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事后回访谈点个人认识。一、事后回访的意义笔者认为,这里的事后回访是指检察机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终结诉讼程序后对双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事后走访听取意见的活动。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和解协议的适

2、用范围、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以及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当事人和解后的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回访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当说事后回访是刑事和解案件的继续和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对执法办案的现实要求,其价值功能体现在对执法办案效果的检验,是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是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也是宣传法律了解执法诉求的桥梁。因此,事后回访为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现实的意义。2二、事后回访内容回访是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在社会中的检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7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并主持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和解协议书,这意味着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司法机关对协议内容的履行,负有监督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对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犯罪以及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类,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刑事和解的诉讼程序。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可以适用刑

4、事和解程序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属于主观恶性不大,起因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临时起意的初犯、偶犯或者是由于过失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其和解的基础是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并获得相应的精神和物质3的补偿,实实在在的损失弥补是被害人的最终利益取向。但现实生活中,在和解调解中考虑到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和解协议中确定的经济补偿的部分,有当即付清、分期付清、限期付清的情况。对分期、限期付清的加害人是否遵守协议,期限内履行的如何、是否有抵触的情绪、思想有无反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是否产生新的纠纷或矛盾等等。为了实现刑事和解案件的办案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最终目的,对于在检察环节,因当事人和解

5、,检察机关已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案件,办案人员应围绕协议的履行,开展宣传法律、听取意见、思想疏导、了解诉求、预防犯罪等方面开展事后回访活动,以达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三、事后回访的时限回访是刑事和解案件的一项事后延伸。修改后刑诉法对此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是,他又是对刑事和解案件的现实要求。基层检察院目前的现况是人员少、办案任务重,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犯罪案件以及过失犯罪案件又占相当的比例。因此,在回访的时限上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或和解协议书的内容要求进行确定。笔者认为,对和解协议内容当即履行的,办案人员二个月内应进行回访一次;对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的,按照分期的时限进行回访;对限期履行协议内容的,

6、分限期内回访和限期后回4访,通过不定期回访,促进协议履行,以实现真正和解的目的。四、事后回访的目的与作用刑事和解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不能仅局限在纠纷化解了,案件办结了,就案结事了,要通过回访进一步巩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更进一步化解双方之间的结怨,融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作用。教育加害人自觉遵守履行协议书的各项和解事项,通过进行思想疏导、谈心活动,帮助其解决在履行协议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避免在协议履行中产生的新矛盾。二是预防作用。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其真正悔过自信,充分认识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损害,感恩国家对其的从轻处理,遇事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再次犯罪。三是接受监督的作用。听取当事人对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司法诉求,增强执法透明度,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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