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0638232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五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根据本法第 5 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 赎回,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2、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 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 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 之一。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上,以 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 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

3、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 统。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 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 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没有专门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 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

4、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 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 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 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 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 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

5、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其约定。【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6、申购、赎回事宜的时间,以工作日计,称为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日。所谓工作日,指的是基金管理人正常办理业务的工作日,通常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 的每一天。因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为工作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日及申购、赎回日的具体工作时间都应当 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现行的开放式证券投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确定每 周至少有一天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常委 委员和专家认为,为了方便投资人,维

7、护投资人利益,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事宜。本法据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同时,考虑到在以后的实践中 可能出现一些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品种,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不必每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因 此,本条在要求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同时,规定基金合同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8、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释义】 本条是对发生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时支付赎回款项,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 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当自收到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

9、式,拒绝、拖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二、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就可 以不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而只有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不能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 项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时,才能延期支付。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临时停市, 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内所有的上市证券都停止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 或者为

10、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当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投资于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的价格无法计算,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也就不能按时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因此可以延期支付。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里所说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出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大额赎回的情形。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大额赎回,指 的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个赎回日,基

11、金份额净赎回数额申请超过基金份额总额的 10%的情形。 大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总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三、发生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的备案发生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交易所临时停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会因此受到重大影响,整个证券市场也 可能因此产生波动。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掌握基金份额大额赎回的情况,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 务,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及时将发生延期支付基金份额

12、赎回款项的情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四、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发生不可抗力或者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的情形,致使不能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后续基金份额赎回日予以支付。发生大额赎回的情形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 定,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大额赎回时,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赎回日办理,并以该申请 赎回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同时,基金份额持有

13、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大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赎回申请的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大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进行公告。第五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价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释义】 本条是对开放式

14、基金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要求的规定。一、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份额赎回款项通常以现金支付,而政府债券具有信誉好、流动性强的特点,可以及时变 现为现金。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足额获得赎回款项,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 式基金必须按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二、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本条

15、虽然要求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款项,但是未对其具体比例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在操作层面,技术 性较强,变化较快,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基金运作的实际需要,制定 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较为适宜。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也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出在运作过程中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要求。其 中,其投资于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 基金运作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比例。三、关于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问题为足额

16、、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途径。本法的草案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在草案审议过程中,社会各方面 对这一问题有些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允许融资。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开放式基金发生某些投资者要求大额 赎回的情形时,为了支付赎回款项,基金需要大量抛售所持有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可以有效解决赎回款项的支付问题,避免因大额赎回对 基金造成资金压力,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其二,为支付赎回款项向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融资, 只要对融资的用途、额度及期限作出严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其三,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短期融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