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乡规划法》下对我国规划师的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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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于基于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下对我国规划师的认识下对我国规划师的认识高世超高世超 郑郑燕燕飞飞 肖森肖森 摘要:摘要:在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对规划师的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的条款规定中,涉及到对规划师职责和素质的一些相关规定。本文在解读城乡规划法中与规划师相关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规划师所面临的问题,展望新形势下我国规划师应具有的职责和素质。关关键词键词: :城乡规划法 规划师职责 规划师素质 1. 引言引言(高世超,51070803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不仅确定了新的规划体系和规划作用,而且确定了新的制度框架下城乡规划运作的基本结构1。作为国家法律,城乡

2、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展开的影响是全面的和整体性的,需要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多方面解读,从而为今后贯彻实施该法提供基础。作为城乡规划总设计师的规划师,也是城乡规划法的践行者。因此,有必要对城乡规划法中与规划师相关的条款进行全面解读,深化对规划师的认识,在当前规划师所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规划师应具有的职责和素质提出展望,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开展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2.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中与规划师相关的规定中与规划师相关的规定(高世超,51070803017)在城乡规划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对规划师的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的条款规定中,涉及到对规划师职责和素质

3、的一些相关规定,现归纳总结如下:2.1 规划师肩负起的重任规划师肩负起的重任城乡规划法中的第一条明确提出了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因此,作为城乡规划总设计师的规划师应肩负起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任。2.2 编制规划的刚性规定编制规划的刚性规定2城乡规划法给规划师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提出了编制规划的刚性规定,如在编制规划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提出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等。规划师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遵循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确立合理有序开发的原则。2.3 传播规划信息,综合处理公众意见传播规划信息,综合处理公众意见在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中提出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中的规划师有向公众提供规划信息的义务。规划法的第二十六条要求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就要求规划师应具有对公众意见综合协调与处理能力。2.4 对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等级的要求对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等级的要求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等级提出了要求,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等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机构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师的综合能力,因此规划师应具有提高资质等级的责任,同时本条也对规划师执业资格提出了管理办法。2.

5、5 具有规划审批评估监督的权利具有规划审批评估监督的权利城乡规划法的第二十六条要求规划师参与规划审批程序,肩负起对已编制规划的项目审查的重任。在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中明确在规划修改前规划师参与对已有规划评估,对应当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这要求规划师应有过硬的专业素质进行科学论证,同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内的规划师具有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的权利。2.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也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划编制单位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规划编制工作,以及违反国家有关编制城乡规划标准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这也对规划师的职业道

6、德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3城乡规划法中与规划师相关的条款框架图传播规划信息,处理规划意见对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等级要求 城 乡 规 划 法 中 与 规 划 师 相 关 的 规 定编制规划的刚性规定规划师肩负的责任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第四四条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第五五条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

7、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强制性内容。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 建设规模第第九九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 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 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 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具有规划审批评估监督的权利第第六六十十二二条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8、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第五五十十一一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传播规划信息,处理规划意见对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等级要求 城 乡 规 划 法 中 与 规 划 师 相 关 的 规 定编制规划的刚性

9、规定规划师肩负的责任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第四四条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第五五条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强制性内容。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 建设规模第第九九条条任何单

10、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 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 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 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具有规划审批评估监督的权利第第六六十十二二条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

11、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第五五十十一一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传播规划信息,处理规划意见对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等级要求 城 乡 规 划 法 中 与 规 划 师 相 关 的 规 定编制规划的刚性规定规划师肩负的责任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第四四条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12、、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第五五条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强制性内容。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 建设规模第第九九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 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 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

13、理由。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 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具有规划审批评估监督的权利第第六六十十二二条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第五五十十一一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

14、、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传播规划信息,处理规划意见对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等级要求 城 乡 规 划 法 中 与 规 划 师 相 关 的 规 定编制规划的刚性规定规划师肩负的责任第第一一条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第四四条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第第五五条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

1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的强制性内容。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 建设规模第第九九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 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 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 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具有规划审批评估监督的权利第第六六

16、十十二二条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第五五十十一一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传播规划信息,处理规划意见对规划编制机构资质等级要求 城 乡 规 划 法 中 与 规 划 师 相 关 的 规 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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