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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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注册的步骤:注册的步骤: 1.核准名称: 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填入你准备取的 公司名称(一共 5 个),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即可使用并核发 “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费用是 30 元(可以检索 5 个名称)。 2.租房: 租写字楼的办公室,民用房屋不可以注册的(北京)。签订租房合同,并让 房屋的产权人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再到税务局买印花税。税率是年租金的千分 之一,将印花税票贴在合同的首页。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找人代写,也可以从工商局的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后, 由所有股东签名。工商局

2、下载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自然人组建) 4.刻法人名章: 到刻章社,刻法人名章(方型)费用 15-20 元。 5.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携带“公司章程” “工商局的核名通知” “法人名章” “身份证”到银行去开 立公司帐户(是验资帐户,将各股东的资金存入帐户),银行出据“询征函” “股 东缴款单” 。 6.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股东缴款单” “询征函” “公司章程” “核名通知书” “房租合同” “房 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费用 500 元。 7.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填好,然后将“核名通知” “公司章 程” “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3、(合同)原件 ” “房产证复印件” “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一般 3 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执照(各地时间略有 差别)。 8.刻制公章: 参股股东中包括法人股的应持其中一家法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 件,章样一式两份;参股股东中无法入股,即全部为自然人参股的应由法人代 表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2一份,章样一式两份。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专用章,费用 120-180 元。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 30 元。 10.开基本户: 到银行开立基本帐号(同时注销验资帐户) 。 企业设立基本帐

4、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 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银行。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并复印件 3 张。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并复印件 3 张。 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3 张。 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并各复印件 3 张。 企业撤消原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撤销帐户结算清单、帐户管理卡。 一般一个星期后可到开户行领取基本帐户管理卡。 备注:企业有销户凭证的,应在开户时一并交于银行;如非企业法人亲自办 理还需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 以银行为准。 11.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的 30

5、 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费用 分别是 10 元, 40 元 。 12.领购发票: 服务性质的公司使用地税发票,销售商品的公司使用国税发票。服务性质的公司使用地税发票,销售商品的公司使用国税发票。 13.办理代码证: 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费用 30 元。 各地的费用会略有不同。 14.全部办理完成需要 20-30 天。 15.公司的税率: 营业税: 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 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 开发票额的 5%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 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 18-33%的企业所得税。 3参考资料:参考资料:1、公司章程 2、租房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6、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 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 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

7、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股东-1 货币 人民币万元 股东-2 货币 人民币万元 股东-3 货币 人民币万元 股东-4 货币 人民币万元 股东-5 货币 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

8、转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 遵守公司章程; 4()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 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 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9、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 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

10、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 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 事的职权。

11、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 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 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12、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 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

13、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 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14、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6()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15、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 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 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 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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