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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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机构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事依据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33 号);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 号);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 号);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 号)。申办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

2、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申请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对

4、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程序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办理期限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本人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申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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