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裁判文书是法院向当事人传达裁判结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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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裁判文书是法院向当事人传达裁判结果的工具,是展现法官法律思维及才华的载体,更是向广大群众宣传和推广法律的生动教材。一次公正的判决离不开一份据法说理、条理清楚、语言严谨的裁判文书,而一份优质的裁判文书无疑更会让读者深刻的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及威严。因此制作出优秀的裁判文书是每一个法官必备的素质。通过此次反复阅读对比前后稿后体会到制作法律文书应该注重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守法律文书的格式1、从整体看来原稿的格式虽符合规定格式要求,但是从细节上看不够完善,在首部交代当事人情况的时候遗漏当事人职业、及文化程度,这两项情况在某些案子中均有可能对最后案件判决的做出有较大的影响。此外,修改稿删掉原告与死者关系

2、的内容,因裁判文书规定格式里无此内容,且其与死者关系在后文有所阐述,在此陈述有些多余,另外根据人认知思维规律,从刚看到一个判决书,还不知道案由和案情的来龙去脉,就陈述与死者的关系显得有些唐突。2、二、法律用词规范1、 “黄显政及其代理人”改为“黄显政及其委托代理人” 。因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更改后意思明确,更显得严谨三、语言通顺简练语言的通顺是判决书的基本要求,通顺的语言表达不但展现出法官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而且能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具体说来,在这个判决书中,体现在以下几处:1、 “被告黄显政及其委托代理人辨称,事发当天的酒席是被告熊义坤邀请的,

3、其其于下午 6 时左右赶到被告熊义坤请客的地方,席间同桌的都没有劝酒,其酒后因感到疲倦便离开休息,其其不应赔偿本案死者黄文胜的损失。 ”此句中,把第一个其字换为被告黄显政,第二个其字去掉,这样一来,就更加明确的交代了到熊义坤请客的地方的人是黄显政,不会让人产生歧义,第二个其去掉避免重复,也让语句读起来更有节奏感。四、交代1、述黄显政举证情况一项,应该说明证人是否到庭情况,否则既不能体现出证人证言具备的“三性” 。也不能和下文相印证。五、其他我个人认为, 法律裁判文书制作是建立在庭审事实及质证的结果的基础上的,因此裁判文书上出现的每一个与定案有关的内容都要与相关证据应证,特别是当事人姓名这一项,从阅读证据材料来看,在公安局对 7 人的调查笔录看,只有熊义明的调查笔录,而无熊义坤的调查笔录,且陈述的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不一样,其后有证据有证明熊义明即熊义坤,因此在判决书中应该对熊义坤的曾用名熊义明这一事实进行说明,方显得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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