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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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努力解决农牧民“看病难”问题青海省卫生厅(二六年一月)各位领导、同志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安排部署,我省自 2003 年 8 月开展试点以来,经过 3 年时间,到 2005 年 11 月,在全省 39 个县(市)全部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省 355 万农牧民,提前 3 年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试点转向全面覆盖。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作一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一、结合实际,努力解决农牧民“看病难”问题。我省农牧民人口总量小,但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全省 39 个县中,有 15 个国

2、定贫困县,10 个省定贫困县,占全省总县数的 64%,贫困人口 145 万,占农牧民的 41%,农牧民“看病难”突出表现为无钱看病。从这个实际情况出发,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快工作进度,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农村牧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省分 4 批进行试点和扩大推行。为做好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农牧区卫生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3 年中省政府 5 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新型农村合作2医疗工作,召开 5 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工作,并承担中央补助资金 2230 万元,使尚未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县各级财

3、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务院决定2006 年起增加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后,省政府决定地方新增补助资金 2006 年一步到位增加到 20 元,新增加的 10 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全部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 30 多个规范性文件,推动了工作的顺利进行。截止 2005 年 12 月中旬,全省农牧民参合人数达到 266 万人,占应参合人口的 84.5%,其中特困人口参合率达到 100%。累计为 121.48 万参合农牧民补偿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 6100 万元。试点县农牧民应就诊而未就诊率平均由20

4、02 年的 58.8%下降至现在的 41%,下降了 17.8 个百分点。第一批试点县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例平均由 2002 年的56%下降到目前的 43%,下降了 13 个百分点。二、主动协调,形成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合力。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 23 次会议,专题研究农村卫生和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每年组织财政、民政、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到基层检查督导工作 2-3 次,并邀请财政部驻青海专员办参加监督检查,形成了领导层的协调机制。我厅定期与各部门主动联系沟通,建立了多部门的互动合3作机制。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管理制度,落实补助资金,为基层解决工作经费 220 万元。

5、编制部门在全省事业编制零增长的情况下,解决了州、县合管办的人员编制 140 名,并在农村税费改革后调整乡镇财政所职能,由乡镇财政所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民政部门核定特困医疗救助对象,资助 23.96 万名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们把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由县、乡合管办承担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工作,对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使特困人口的合作医疗、特困救助费用补偿在合管办一个地方一次办清。审计部门将新农合基金纳入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安排农村卫生基础建设项目,药监部门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扶贫部门在扶贫整村推进中建设村

6、卫生室,宣传、农牧等部门积极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合力。三、农民参与,畅通农牧民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一是一是在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中农牧民代表达到四分之一以上,让农牧民直接参与管理。二是二是各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民监督员制度,省卫生厅直接聘请 39 名农民监督员,发放监督证,发放一定的误工补贴,赋予他们调查情况、检查监督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我厅每年召开2 次监督员会议,直接听取农牧民意见、建议,并请农民监督员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畅通了与农牧民群众的直接联系渠道。三是三是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每一项新的政策、制度

7、出台前都充分听取农牧民和基层干部的意见,采4纳他们合理的要求,使制定的政策体现农牧民的要求,符合群众意愿,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到群众拥护。近期调查,农牧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率平均达 93.4%。98%的农牧民持续参合。实践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牧民的健康保障制度,只有充分体现农牧民的意愿,符合农牧民的利益,农牧民直接参与,才能有效推进。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受益程度。试点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先后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一是一是在农牧民参合金收缴上实行了滚动筹资

8、的办法,在农民自愿情况下,补偿费用时提前预缴下一年度参合金,并允许经济实力较好的村集体代缴农牧民参合金。二是二是取消了在县内的逐级转诊,让参合农牧民自主选择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边远地区,选择就近的外县、外省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方便农牧民就近就医。三是三是取消了参合农牧民在县、乡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四是四是对外出务工人员,允许他们在务工地区就医,返回家乡后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五是五是放宽基本用药范围,增加用药品种。六是六是将八种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补偿范围,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七是七是扩大了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营利性医疗机构也纳入定点医疗

9、机构范围。八是八是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新出生人口,当年当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生大病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九是九是对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报销制度。十是十是将特困残疾人、五5保户、特困人口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了 3-5 个百分点,同时提高了封顶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农牧民群众受益面保持在 52%左右。五、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实际的运行模式。我省地域辽阔,地区之间自然环境、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卫生服务条件等有较大差异。我们因地制宜,针对各区域的不同情况进行了探索。在筹资方式上,牧业区采取乡筹县管,农业区采取村筹乡收县管,半农半牧区采取乡、村共筹县管,同时结合各类地区生产生活特点把握适当的

10、筹资时机;在费用补偿方式上,牧业区实行定期定点报帐,农业区实行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而半农半牧区两种方式结合补偿方式;在补偿模式上,对一般群体实行家庭帐户+大病统筹+慢病(大病)治疗+大额补助,对特困群体实行家庭帐户+大病统筹+慢病(大病)治疗+特困救助+大额补助,住院费用实行分级补偿,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和特困救助实行分段补偿,初步形成了适合农业区、半农半牧区、牧业区三种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运行模式。六、发挥特色,为农牧民提供方便低廉的服务。我省将符合条件的中(藏)医院全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和藏药,纳入了补偿范围。扩大中(藏)药用药范围,并将符合

11、规定的藏药制剂也纳入用药目录。对运用中(藏)医服务和使用符合规定范围的中(藏)药的,大病补偿比例提高了 5 个百分点。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除提供医疗服务外,对参合农牧民提供了免收挂号费,减免 10%的诊查、B 超、心电图、透视拍片、6检验、麻醉和手术费用的“一免七减”优惠服务,受到了农牧民群众的好评。虽然我省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但这仅仅是完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工作中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今后,我们在巩固成效、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持续发展上下功夫,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效能,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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