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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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 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淮府办2011104 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 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搬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塌陷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

2、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 号)和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在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居住的农村居民。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塌陷而引发的居民搬迁安置补偿。第三条 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补偿标准:1.统一实行按人口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搬迁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人均补偿面积为 28 平方米。(2)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

3、 650 元。2.采煤企业按搬迁补偿费的 25%支付综合调节费,由县(区)政府包干,统筹处理。主要用于解决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大于补偿面积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总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25%。3.新村公建补偿按搬迁户总补偿费的 25%,由采煤企业支付。主要用于安置新村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计算公式为:搬迁总人口数人均补偿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25%。4.乡(镇)、村工商企业及集体、事业单位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予以补偿。违章搭建、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因塌陷搬迁而受到影响,其经营损失参照淮南市的

4、有关规定由采煤企业给予补偿。5.搬迁管理费由采煤企业按搬迁户总补偿费、综合调节费和新村公建、公益补偿费总和的 2.8%支付。6.煤矿企业户均支付 1000 元,用于原有房屋的拆除。7.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煤企业征收,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采煤企业予以补偿。8.其他未尽事宜,由市、矿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第四条 采煤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按如下程序进行:1.成立核查小组。由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四方组成,一是当地公安机关;二是县(区)国土、农业部门;三是有关县(区)征迁部门和乡(镇)、村;四是采煤企业。核查

5、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2.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常住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居民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由核查小组在该村庄定点进行三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为 7 天。核查小组要将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公布于众,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3.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搞好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核实后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政府审查确认。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派出所户籍底册记载为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1)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2)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

6、的;(3)因上学户口外迁、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4)因劳教、劳改等原因户口外迁、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5)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6)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7)离退休人员回原籍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8)独生子女户其子女按 2 人计入家庭人口;(9)人口核查期间怀孕,本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10)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属农村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家庭人口:(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2)虽拥有房屋产权,但长期不居住在被搬迁地且不是被搬

7、迁地户口的;(3)属计划外生育人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4)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5)在正式核查之前已死亡的;(6)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7)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安置及分户政策:(1)子女年满 18 周岁的,该年龄的计算日期以核查小组核查日期为准;(2)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实际在被搬迁地土地二轮承包以前,即 199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居住且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居住人员,只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3)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1)户口本原件

8、及复印件;(2)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上学、参军、劳教、劳改等户口外迁人员,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及特殊疑难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第五条 搬迁工作分搬迁通报、搬迁公告、普查及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搬迁通报。采煤企业负责提前 2 年将采煤塌陷区拟搬迁村庄通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政府据此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待查。2.搬迁公告。县(区)人民政府自接到通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塌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补偿搬迁安置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3.普查及协议

9、签订。(1)外业调查。(2)内业算账。(3)完成塌陷区搬迁村庄方案和新村选址、立项、规划、用地报批等工作。(4)商谈签订新村安置征地及搬迁补偿协议。在征地过程中,采煤企业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费用。县(区)政府与采煤企业之间加强相互沟通与协作,上述四个环节同步进行,并在公告后 1 年内全部完成。塌陷村庄所在乡(镇)政府在启动安置新村建设前应当与采煤企业及时做好新村址用地移交、新村规划、新村址宅基地的分配和新村址“三通一平”。在新村选址后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同步启动新村址外高压供电、供水、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4.新村建设。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为搬迁安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新村

10、镇建设。采煤企业及时支付费用,所有补偿资金在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拔付到位。县(区)政府要在村庄搬迁资金到位后的 1 年内完成新村房屋建设任务,并及时组织居民搬迁入住,同时对原有村庄房屋等在新村建设完毕后 6 个月内进行拆除。第六条 采煤塌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第七条 新村用地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1.淮河以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2.淮河以南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3.公建用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 15%。第八条

11、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发挥在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工作;采煤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对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并建立考核机制。第九条 搬迁安置补偿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县(区)、乡(镇)政府要严厉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精神,根据淮南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本办法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淮南市采煤沉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补偿搬迁安置暂行办法(淮府200970 号)同时废止。2011 年村庄搬迁工程已签补偿协议的,由县(区)政府和采煤企业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此办法由淮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9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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