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分户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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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表 1-1工程名称房(户)号净高实测值(mm)开间、进深实测值(mm)净高、开 间、进深 设计值 (mm)净高允许偏差:现浇砼结构20mm, 砖混结构30mm开间、进深允许偏差:现浇砼 结构16mm(剪力墙10mm),砖 混结构20mm计算值(mm) 房间 编号H/La/LbH1H2H3H4H5L1L2L3L4净高 最大偏差开间、进 深最大偏 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验收人员: 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年 月 日套型图贴图区,房间编号实测点示意图实测点距墙角 300mm

2、 至 500mm,中间点在房屋中心 范围。注: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值之差的绝对值。L2L3L4H5H4H3H2H1L12 附件: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

3、专门验收。第三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第五条 分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项目:(一)房屋室内空间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3 (三)门窗、护栏安装质量;(四)室内防水工程质量;(五)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第六条 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 (附件 1)的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

4、陷,定期调整分户验收检查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成立由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参加的分户验收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验收组成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和检查数量、检查用具准备、验收日程安排等;(二)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验收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附件 2) 。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省现行

5、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4 场签字确认;检查项目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5.0.6 的规定处理;(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件 3) 。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 5 年。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

6、机构应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 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5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附件 4) ,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7、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检查分户验收组成员情况、分户验收记录表和抽查工程实体的,以及其他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8、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6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7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标准条文)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 及数量标准条文1房屋室内 空间尺寸开间、进深、净高钢尺或其他 测量仪器检 查 按每户不少 于 3 个自然 间,每间开间、 进深各测 2 点,净高测 5 点GB50204-2002,8.3.2 GB50203-2002,5.2.5、5.3.3楼地面空鼓、裂缝、

9、起砂小锤轻击和 观察检查 距检查面 1m 处正视无裂 缝和爆灰GB50209-2002,5.3.4 面层与下一层应结 合牢固,无空鼓、裂纹。 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 400C,且每自然 间(标准间)不多于处可不计。 5.3.6 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 麻面、起砂等缺陷。墙面、天棚空鼓、裂 缝、脱层和爆灰观察;用小 锤轻击检查; 检查技术处 理方案GB50210-2001,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 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 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GB50204-2002,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 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 技术处理方案,

10、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 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 验收。墙面抹灰质量观察检查GB502010-2001,4.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 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 分格缝应清晰;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 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2楼地面、 墙面和天 棚地面表面坡度观察和采用 泼水或坡度 尺检查GB50209-2002,5.3.5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 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3门窗、护 栏外窗台高度钢尺检查,每 个窗台不少 于一处GB50352-2005,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

11、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 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 低于 2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 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8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 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 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 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 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GB50096-1999,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 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观察;开启 和关

12、闭检查GB50210-2001,5.3.9 金属门窗扇的橡胶 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 槽。 5.4.11 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 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外窗渗漏雨后观察检 查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 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修复。门窗开启开启和关闭 检查,手扳检 查GB50210-2001,5.3.4 金属门窗扇必须安 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 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GB50210-2001,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 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 固定。安全玻璃认证标

13、识观察检查安 全认证标识GB50210-2001,5.6.2 玻璃的品种、规格、 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 要求。单块玻璃大于 1.5时应使用安全 玻璃。栏杆高度钢尺测量,每 片栏杆不少 于一处GB50368-2005,5.1.5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 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 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 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 0.11m。 GB50368-2005,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 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 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 低于 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

14、件 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竖杆间距用垂直 检测尺、钢 尺、拉通线 检查GB50368-2005,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 人屋面等临空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 GB50210-2001,12.5.9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 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mm;栏杆间距 允许偏差mm;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 mm;扶手高度允许偏差mm。防攀爬措施观察检查GB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 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 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9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

15、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 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 (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 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 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 空; 4 住宅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 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 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护栏玻璃观察检查 3C 安全标识,卡 尺测量GB50210-2001,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 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

16、或钢化夹层 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m 及 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 的地面渗漏蓄水 24h,深 度不得小于 20mmGB50209-2002,4.9.8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 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严禁渗漏, 坡向应正确、无积水。4防水外墙渗漏雨后观察检 查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 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修复。管道渗漏试水检查GB50242-2002,4.2.2 为保证使用功能, 强调室内给水系统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 必须通知试验,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管道坡度观察检查GB50242-2002,5.2.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 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本规范表 5.2.3 的 规定。 表 5.2.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 1、管径 50mm,标准坡度 25,最小坡度 12;2、管径 75mm,标准坡度 15,最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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