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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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1997 年 8 月 15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4 月 20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自 1998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因碰撞、触礁或搁浅、浪损、触损、风灾、火灾或爆炸、沉没及其他原因造

2、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港航监督机构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职责是: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伤残等级、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以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第二章 现场处理现场处理 第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

3、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听候处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过往船舶和人员应予以协助。第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内容:(一)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三)事故损害、救助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第八条 港航监督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水上交通。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水污染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

4、护部门通报。第九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隐瞒、谎报、毁灭、转移有关资料等。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第十条 港航监督机构因勘察和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证件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勘察或鉴定后应立即归还。第十一条 船舶因事故造成损害的,港航监督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鉴定费用暂由被鉴定方支付,事故责任分清后,按责任比例承担。第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港

5、航监督机构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及时抢救治疗水上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供医疗诊断的证明。对港航监督机构决定存放的尸体,殡葬单位应当接受存放。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四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体经检验或鉴定后,由死者家属在收到港航监督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港航监督机构交殡葬单位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死者丧葬为由妨碍港航监督机构对事故的处理。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外,还应报告公安部门。第十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调

6、查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第三章 责任认定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第十八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对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三方

7、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无操作过失或者虽有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但与水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对故意不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

8、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第二十一条 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后,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下一级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暂停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 调调 解解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后,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港航监督机构在调解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

9、供经济担保。第二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港航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二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港航监督人员署名,加盖港航监督机构印章。第二十五条 港航监督机构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两次以上未能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不成通知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港航监督机构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第五章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所负水上

10、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一百。(二)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三)负同等责任的,应各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五十。(四)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五。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及计算规定:(一)船舶修理费:按照双方协商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的数额或者按由港航监督机构委托的船舶修造单位估价计算。(二)施救及打捞费:按当事人与施救或打捞方的协议,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的数额计算。(三)货损赔偿费:按照货物托运时托运地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有残值的应当扣除,但超载部分不得计入货物损失。

11、(四)医疗费:按照当事人治疗水上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需支付的费用,凭据计算。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计算。(五)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六)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市内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七)护理补助费:伤者住院期间经医院证明确需护理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八)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自

12、定残之月起,补助二十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十)丧葬费:按杭州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一)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

13、,但五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扶养五年。(十三)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十四)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凭据计算。(十五)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 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第三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认可。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

14、由伤者自理。第三十一条 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事故发生地港航监督机构申请伤残等级确认。经确认的伤残等级的文书,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 涉外水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件,因事故致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凡办理保险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先行负责垫付并依法追偿;未办理保险手续的,由其单位或者家属负责垫付。所垫付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港航监督机构向水上交通

15、事故逃逸者代为追偿。第三十五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损坏的船舶,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折价赔偿。第三十六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除当地港航监督机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事故船舶、船员、船舶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不准扣留或毁坏事故船舶的设备和货物。 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无正当理由或未按规定向港航监督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二)制作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内容弄虚作假或者故意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调查处理工作或者造成有关部门不应有损失的。(三)拒绝接受港航监督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四)接受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第三十八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有关船舶证书、证件二至四个月:(一)遇难的船舶在能够自救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造成损失扩大的。(二)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不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的。(三)过往事故现场的船舶和人员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的统一救助指挥的。第三十九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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