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对欧洲一体化目标之争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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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法德法对对欧洲一体化目欧洲一体化目标标之争之争评评析析2001-11-16 欧洲所 刘立群刘立群 -德国与法国虽同为欧洲一体化的主要发动机,共同走过了 40 多年的道路,但在对欧洲一体化目标的认识上始终存在较大分歧。自 2000 年 5 月 12 日德国外长菲舍尔发表著名的洪堡大学演讲以来,德法之间关于欧盟终极目标的大辩论至今方兴未艾。 2000 年 5 月 12 日,德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约施卡菲舍尔在柏林洪堡大学发表了题为“从邦联到联邦关于欧洲一体化目标的思考”的重要长篇讲演,堪称一篇欧洲联邦主义集大成之作。他在讲演中指出,由于欧盟在不远的将来扩大为 25 个甚至 30 个国家,对于将会

2、面临的一系列棘手问题必须未雨绸缪,尽早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案。他以“个人身份”提出方案:一,未来的欧洲议会实行两院制,欧洲众议院议员由各国选民选出,参议院议员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众议院代表“公民的欧洲”,参议院则代表“民族国家的欧洲”;二,未来的欧盟政府有两种选择,一是类似欧盟首脑会议模式,即仍由各个成员国政府首脑组成,另一种则类似欧盟委员会模式,直接选出一名有很大权限的主席(即总统)作为领导人;三,成员国签订一项“宪法条约”,明确规定欧盟政府与成员国之间“主权的划分”,欧盟只拥有“核心主权”,其他则留给成员国政府,从而避免欧盟机构庞大、缺乏行动能力和因不透明等而产生的“民主赤字”(Demokr

3、atiedefizit,指欧盟民主程度低于各成员国、缺乏“合法性”)问题,这与菲舍尔本人 1999 年春在欧洲议会的演讲中提出制定一部“欧洲宪法”的建议是一致的。菲舍尔强调这一切都“不意味着要取消民族国家”,具有各自文化和民主传统的民族国家作为最终的“联邦主体”将不可能被任何其他机构所替代。他声称, “联邦”(Federation)这个词尤其对许多英国人来说十分刺眼(因英国的主流观点是反对欧洲联邦),但他至今想不出其他更合适的词,并指出欧洲一体化创始人之一舒曼讲过“欧洲联邦”、欧盟委员会前主席德洛尔等讲过“民族国家的联邦”作为欧洲一体化的目标。但真正对英国引起很大刺激的却是菲舍尔在演讲中再次提

4、出的“不同速度的欧洲”。在他看来,欧盟未来几十年的发展可分成两个或三个阶段,那些“愿意更紧密合作的国家”,如欧元区 11 国以及加入申根协定的国家,可以在经济政策、共同移民和避难政策、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领域继续向前走;这些成员国可签订一个新的“欧洲基本条约”作为未来欧洲“联邦宪法的核心”,并且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议会、直接选出一名总统、成立一个政府,即具有未来“欧洲联邦”的一切要素,构成实现“政治一体化的先锋队和火车头”,成为欧盟的“引力中心”,同时对其他成员国产生很大吸引力。他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任何成员国都不能被强迫向前走,但那些不愿尽快向前走的国家也不能阻碍其他愿意并能够尽快向前走的成员国

5、的步伐。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 2001 年 4 月 4 日在欧洲议会也发表了一篇重要讲演,为菲舍尔的观点进行辩护并进一步阐发。他认为建立“民族国家的联邦”并不等于要建立一个欧洲“超级国家”和取消民族国家,为“民族国家的联邦”制定一部宪法正是要把“民族国家所希望和应当保留的东西留下,把不希望保留的东西去掉”。他说,没有人想取消民族国家及其主权,因为它是使欧洲各国的多样性得以继续保留的保证。他坚决否定把“民族国家的联邦”称为“德国版的欧洲”这种说法。在他看来,制定这样一部宪法是要把欧盟作为“联邦”与其作为民族国家的成员国的主权划分明确规定下来,而不是建成中央集权的“单一国家”,这正是有助于保留民族国

6、家。他甚至勾画了这部宪法的大致内容,认为它可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就是尼斯会议上通过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内容;第二部分是以“应有的明确性”划分出成员国与欧盟各自的权限即主权,从而把辅助性原则真正落实,避免权力过多集中到欧盟一级;第三部分则是论及欧盟未来的政治结构,称目前的欧洲议会可成为人民院,而部长理事会则可成为代表民族国家的“国家院”。2001 年 4 月底,德国总理施罗德以社民党主席的身份公布了党的“战略文件”,进一步肯定并发挥了上述两个讲话的内容。认为欧盟目前的机构在任务划分方面缺少“透明性、明确性和精密性”,他提出具体主张:一,把欧盟委员会改造成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二,赋予欧洲议会以更大

7、的权限,尤其是预算制订权;三,现行的部长理事会应改造为“欧洲国家院”即欧洲议会第二院,相当于德国的联邦参议院。菲舍尔的演讲在欧洲各国首都迅速引起了各式各样的反响,包括对他演讲动机以及时机的各种猜测。作为欧洲一体化另一架主要“发动机”的法国更对此进行了表态。法国总统希拉克在 2000 年 5 月 19 日法德首脑非正式会晤期间的讲话中,虽基本赞成“由民族国家组成的欧洲联邦”这个提法,但显然持某种保留态度;他在 5 月 30 日关于欧盟外交与防务政策的原则讲话中虽再次肯定“联邦制”,但更强调民族国家具有“长久的意义”,认为不应当“以抽象的方式定义欧洲”。法国政府一些成员则明确表示了不同看法。尤其是

8、以坚持“(各国)人民主权论”和“有各自祖国的欧洲”而著称,反对把国家主权上交并曾反对实行欧元的法国内政部长舍维内芒对菲舍尔讲话提出了尖刻批评,认为德国总想把它的联邦制模式强加给欧洲大陆,称德国“始终还在做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迷梦”,还“没有完全从(希特勒)民族社会主义的历史中清醒过来”。这种过激言论立刻遭到法国舆论的激烈反对。5 月 29 日,舍维内芒在德国法兰克福汇报发表的采访中对产生误解表示歉意,称他本意是想说德国人“如此坚决地否定(希特勒的)民族社会主义,却连民族也一起否定了”。他肯定德国人首次明确承认民族国家在欧盟中的地位,但认为这还不够。他认为“民主与民族国家密不可分”,目前在欧

9、盟范围内不可能有像各国内那样的民族基础,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并没有进行像在各国之内那样的充分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欧洲联邦“就必然意味着背离民主”。2000 年 6 月 21 日,德国时代周报全文刊登菲舍尔和舍维内芒的辩论。舍维内芒指出,目前并不存在“欧洲民族”, “欧洲公民身份(即欧洲国籍)”是“一个笑话”;他并不反对把一些主权逐步转移到欧盟机构中,但只有民族国家是民主讨论最稳定的舞台。菲舍尔在对话中对舍维内芒反对把欧洲一体化的目标定为联邦制大惑不解,认为或者是联邦制,或者是中央集权制,别无其他选择。舍维内芒则认为欧盟既非联邦也非邦联,而是一个法学家们迄今还没发明出合适名词来称呼它的东西,并认为

10、不知将来怎样在联邦与民族国家之间划分主权。同年 6 月 13 日,法国外长韦德里纳在法兰克福汇报发表了致菲舍尔的长篇公开信,题为“传统的联邦制还是民族国家的联邦?”。他在信中对菲舍尔的演讲表示欢迎,认为进行这种公开讨论是有益的,由于在 2003 年 1 月以后某个时间会有若干国家加入欧盟,成员国数目的增多必然需要欧盟本身进行一系列根本的变革。但他在信中强调,法国与德国所处的地位不同,作为 2000 年下半年欧盟主席国,法国要为 12 月 7-8 日尼斯首脑会议的成功做具体努力,要尽快解决迫在眉睫的机构改革问题,而不能去设想欧洲在 10 年或 20 年之后应是什么样子,他建议放弃关于“联邦制”一

11、词不同词义的“理论之争”,赞成“双速欧洲”,提出的具体问题有:1,怎样选择核心欧洲的成员?2,联邦与民族国家之间的权限到底怎样划分?他赞成菲舍尔不取消民族国家的意见,但提出如果直接选出欧洲联邦总统、在欧洲议会监督下执行外交与安全政策,那么民族国家还有什么主权、各国首脑还起什么作用?他认为,欧洲与美国的不同在于欧洲有多个民族,菲舍尔的演讲中所称欧盟最终将变成联邦,这是“十分不现实的”,所谓“民族国家的联邦”实际上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联邦制。希拉克在访德期间于 2000 年 6 月 27 日在德国议会发表了题为“与德国和法国共同组成先锋队”的长篇演讲。他在演讲中突出强调法德合作对欧洲一体化的核心作

12、用,支持德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称在欧洲一体化目标的问题上把一派称为捍卫国家主权、另一派称为出卖国家主权是“伪造事实”,无论德国还是法国都不想要一个“取代我们各个民族国家的欧洲超级国家”。他有意回避“邦联”或者“联邦”这两个字眼,只字未提菲舍尔所设想的未来欧盟政府及两院制等,而是强调欧盟各个机构是“完全独特的并且将继续如此”。他虽同意那些愿尽快向前走的国家可以与德法一道组成“先锋队”,但不同意再签署一个新的条约和建立任何新的机构,而主张建立灵活的协调机制,同时对那些想加入“先锋队”的国家敞开大门。耐人寻味的是,希拉克以“德国万岁!”和“法国万岁!”结束演讲,一方面显示德法

13、“轴心”团结一致,同时也显示出其浓厚的强调民族国家的色彩。在与德国明镜周刊的访谈中,法国外长韦德里纳再度强调欧洲的未来不可能实行美国那样的联邦制,因美国建国是从无到有,而欧洲则存在具有强烈特性的古老民族,称“过于理论化的设想只会把我们引入死胡同”;希拉克所说的“先锋队”正是想避免使欧盟产生两个速度,不是指人为建立,而是指一部分国家因愿意更密切合作而自然产生的结果。在施罗德于 2001 年 4 月底提出其设想后,法国的欧洲事务部长莫斯科维奇一方面表示赞成建立“民族国家的联邦”提法,同时又批评该设想“考虑得不成熟”,不能成为讨论的基础,并认为施罗德方案“德国气味太浓,太联邦式”。5 月 28 日,

14、长期沉默的法国总理若斯潘在题为“扩大后的欧洲之前途”演讲中,也明确反对德国式“一个总统”、 “一个政府”的“欧洲联邦”目标,称“支持统一的欧洲,但前提是保留法国的独立性”。为什么同为欧洲一体化发动机的德国和法国,其对于一体化目标的设想和理解有这样大的差距?应怎样看待德法之间这场争论,哪种看法更有说服力并会逐步占上风?笔者认为,民族及民族国家间的关系首先和主要是利益关系,但也与观念方面的问题有关,即各个民族及民族国家都是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政治文化乃至于不同学术文化等背景的。欧洲一体化的主要动力是利益因素,即通过自愿联合来增大其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但与此同时,各国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依然存

15、在不大相同或很不相同的一面,存在一定矛盾。欧洲各国对一体化的态度迄今颇不一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一体化的积极性即热情不一样,二是对欧洲一体化目标即发展方向的认识不一样。各国民众对一体化的热情程度主要与利益因素有关,即通过加入一体化所获得的利益大则热情就比较大,所获得的利益小则热情比较小,甚至因此而暂时不加入一体化(瑞士和挪威);而对欧洲一体化目标的认识则主要与各国的历史政治文化背景、民族认同意识强弱及学术观点方面的差异等密切相关。在欧盟成员国当中,自二战结束以来,联邦德国的民族认同意识相对来说比较弱,其欧洲认同意识相对来说比较高。这主要与其曲折而独特的民族历程,尤其是希特勒纳粹政权发动惨

16、绝人寰的世界大战以及战后德国被一分为二、联邦德国所特有的政治文化直接有关,也与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有关。现代德意志人的民族情绪和民族意识主要是在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伦侵略战争的刺激下而复兴和高涨的,以俾斯麦 1871 年在战胜宿敌法国、以“铁”和“血”统一德国之后而成立“德意志帝国”(“第二帝国”)达到顶峰,与此同时也开始向民族沙文主义(即进攻型、扩张型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转变,最后则以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尤其是希特勒纳粹上台后建立“第三帝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并彻底惨败而告终。二战结束时,德国作为战争的主要发动者受到十分严厉的国际制裁,不仅国土被分区占领、土地被割让、不享有充分的国家主权,而且德意志民族被一分为二,形成了两个德国,德意志民族背负着沉重的战争罪责。为消除国际社会的疑惧,联邦德国基本法第 23 条规定“联邦可以通过法律将部分主权让予国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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