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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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 向您无息退还保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2、,请您仔细阅读.8.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3、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4.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9.9.释义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周岁 9.3 有效身份证件9.4 意外伤害 9.5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残疾/烧伤保险金 9.6 公共交通工具 9.7 醉酒 9.8 毒

4、品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1 无有效行驶证9.12 机动车9.13 医疗事故9.14 非处方药9.15 潜水9.16 攀岩9.17 探险9.18 武术比赛9.19 特技表演9.20 现金价值 9.2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5、 “被保险人”指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合同成立及生合同成立及生 效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 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

6、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 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9.2)计算。1.41.4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 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

7、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有 效身份证件效身份证件(见 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 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2.2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2.32.3

8、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2.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意外身故保险险金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9.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 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 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残疾保意外

9、残疾保险险金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 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 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1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 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 项目给付一项意

10、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 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意外烧伤烧伤保保险险金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 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 2)所列部位 III 度烧伤,我们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11、,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 2 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时,我们 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 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 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以上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的数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身故意外身故/残疾残疾/ 烧

12、伤烧伤保保险险金金 (见 9.5)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 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 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 2 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以外的其它公共公共 交通工具交通工具(见 9.6),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且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 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我们除按本条前三款的有关约定给付相应保险 金外,再按本条前三款有关约定实际给付的相应保险金的数额向前述保险金

13、 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2.52.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醉酒醉酒(见 9.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8);(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2);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

14、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 9.13)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 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非处方 药药(见 9.14)不在此限;(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潜水(见 9.15)、跳伞、攀岩攀岩(见 9.16)、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 9.17)、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 9.18)、特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9.19)、赛马、赛车;(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9.20)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附加合同继续有效。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3.1受益人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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