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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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讲座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业务讲座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一)商(一)商务务部部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上,限制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2、注册资本 3 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 3 亿美元以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3、服务业领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的。 4、并购:并购交易额在限额(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 亿美元,限制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上。5、改制:评估后净资产值在限额以上。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注册资本在限额以上。(二)省(二)省级级商

2、商务务部部门门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下 1 亿美元以上,限制类总投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3 亿美元以下,限制类总投资 5000 万美元)以下的增资事项。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4、注册资本 3 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 3 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6、

3、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金融、电信领域的情况外)。 27、并购:并购交易额在限额以下。8、改制:评估后净资产值在限额以下。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注册资本在限额以下。10、商业特许经营(三)市、(三)市、县县商商务务部部门门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 1 亿美元及以下,不包括单一店铺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经营范围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

4、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的商品。具体内容参与文件:浙商具体内容参与文件:浙商务资发务资发201137 号号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般性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般性程序(一)(一)项项目立目立项项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签定合资、合作协议书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中外双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对生产项目、非生产项目和投资总额不同的规定转报政府有关审批机构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发改部门(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兴办外商独资企业,不需提交项目建议书,由外国投资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1、

5、、项项目建目建议书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国内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向政府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内外市场、生产经营规模、建设条件、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外汇平衡等方面作出的估算和建议。2、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报告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研报告)最好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它是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关键要素进行多方案比3较,综合分析,科学论证,选择最佳方案。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可研报告一般要求有十项内容, 即实施纲要、项目的背景和历史、市场和生产能力、材料和投入物、建厂地区和选址、项目设计、工厂组织和管理费用、人工和建设进度安排、财务和经济评价、外汇平衡和风

6、险度分析。外商独资企业的可研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内外销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它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3、 、选购项选购项目用地目用地凭项目可研报告,到县经济开发区或辉埠新区及其他乡镇功能区联系项目用地,设计项目用地平面草图,草签项目入园协议。(二)(二)签签署合同、章程署合同、章程批准立项后,合资、合作各方授权代表开始谈判,签署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签署章程),约定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和章程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必须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一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就具有法律

7、效力,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1、合同、合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是投资各方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就设立企业的有关事项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1)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2)外商投)外商投资资企企业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经营范范围围和和经营规经营规模;模;( (3)外商投)外商投资资企企业业的投的投资总额资总额、注册、注册资资本,投本,投资资各方的出各方的出资额资额、出、出资资比比例、出例、出资资方式,出方式,出资资的的缴缴付期限以及出付期限以及出资额资额欠欠缴缴

8、、 、转让转让的的规规定;定;(4)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4(6)生产设备和技术的来源方式及费用;(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内外销比例和责任;(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经营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条款。对于一些大的投资项目,为了便于合同执行,除了主合同外,投资各方还要签署技术转让协议、设备进口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贷款协议等附属

9、合同,附属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章程、章程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是按照投资合同规定的原则,经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章程的基本内容包括章程的基本内容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外商投资企业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3)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4)外商投)外商投资资企企业业的投的投资总额资总额、注册、注册资资本,投本,投资资各方的出各方的出资资方式、出方式、出资资额额、出、出资资比例、出比例、出资资的的缴缴付期限,出付期限,出资额转让资额转让的的规规定,利定,利润润分配和分配

10、和亏损亏损分担分担的方法;的方法;(5)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或监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监事的职责和任免方法;(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劳动管理;(8)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5(9)解散和清算方法;(10)章程修改的程序。3、注意事、注意事项项(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一般不得低于 50 万元人民万元人民币币,而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在合资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投资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资本的本的 2

11、5%。(3)外国投资者以技术或设备出资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及对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4)对出资的工业产权、实物、专有技术,投资各方可以协商作价,或聘请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5)外国投资者以技术作为出资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不得含有限制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渠道和限制产品出口或限制产品出口地区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6)在外资企业中,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0%。(7)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照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租金。(8)在合同、章程中规定一

12、次缴清的,投资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90 天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一般为 2 年,但外商独资企业出资规定:注册资本 50-100 万美元的,出资期限为 1 年;注册 100-300 万美元的,为 2 年;注册 300-1000 万美元的,为 3 年。(9)合资企业由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负盈亏,中方不能为外方的出资提供担保,不能在合同中保证外方的投资收益。6(10)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明确规定,一般限于生产经营一种或几种相关的产品,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的经济活

13、动。经营范围中不能包括国家法律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1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同章程中事先约定议事规则和表决方式。(12)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 10-30 年,最长可为 50 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 50 年以上。(13)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应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14)不约定经营期限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15)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申(三)申请审请审批批1、企、企业业名称名称预预核核外商投资

14、企业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县工商局初审、市工商局审查同意核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未完成企业登记手续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2、 、项项目决策目决策预审预审凭项目可研报告(即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入园协议等到县经信部门,向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提出项目决策预审,并取得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决策

15、咨询及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项目决策预审意见)。3、 、办办理理预审预审意意见见7凭项目决策预审意见及项目可研报告,到住建、国土、环保部门取得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和环保初审意见。4、 、进进行行项项目核准目核准凭项目决策预审意见,提交以下材料到县发改部门提出外资项目核准:(1)项目申请报告(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2)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投资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各方签署的合资协议书;(4)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需要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6)环境保护

16、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文件。5、 、环评报环评报告及告及环环保批复保批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项目环评报告,提供相应材料向环保部门办理批准文件(此项可待外资进来公司设立后办理)。6、 、审审批合同、章程批合同、章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需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审批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主要审查合同、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可研报告的内容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项目可研报告(原件)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原件);(4)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小组会议纪要(原件);8(5)合同(限于合资、合作)和章程(包括实物投资清单、企业进口物资清单、作为出资的技术引进合同及其他合同附件)(原件);(6)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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