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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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饲料粉碎机械饲料粉碎机械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2009-10-26 公布公布 2010-01-01 实实施施全国工全国工业产业产品生品生产许产许可可证办证办公室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

2、.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1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 8 监督检查 (14) 9 收费 (14)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11 附则(15)附件附件 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16)附件附件 2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9)附件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9)附件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30)附件附件 5 检验报告(31)附件附件 6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35)

3、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

4、、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等诸类产品,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见表 1。表表 1 1 饲料粉碎机械饲料粉碎机械产品产品产品产品单元单元及型式及型式划分划分序号序号申请申请产品产品 单元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品种产品系列产品系列和和及及规格段规格段锤片式劲锤式立式9F 系列、9FQ 系列、9FZ 系列、9FJ 系列、SFSP 系 列等转子工作直径450mm 或450mm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齿爪式9F 系列、9FZ 系列等转子 工作直径320mm 或 320mm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辊式9F 系列等配套功率 4.5kW 或4.5kW配套功率4.5kW 配套功率4.

5、5kW1饲料粉碎 机微粉碎机SFW 系列、SFWL 系列等结 构型式为卧式或立式卧式 立式铡草粉碎式铡草揉搓式粉碎式揉搓 式2饲草粉碎 机揉搓式9ZF 系列、9ZR 系列、9F 系列、9R 系列等转子宽度 与转子直径之比0.2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筒式 3铡草机 盘式93ZP 系列、93ZT 系列、9Z 系列等生产率0.4t/h 或 0.4t/h 至2.5t/h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刀盘式滚筒式93QS 系列等生产率5t/h 或5t/h生产率5t/h 生产率5t/h 4青饲料切 碎机 简易刀式93QS 系列等转

6、子工作直径 450mm 或450mm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2碾米粉碎式粉碎混合式ZF 系列、6NF 系列、9FN 系列、9H 系列、9FH 系列、 9ZRF 系列等转子工作直径 450mm 或450mm 转子宽 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或0.2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5组合机粉碎铡草式ZF 系列、9ZF 系列等生产 率0.4t/h 或0.4t/h 至 2.5t/h 或2.5t/h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说明:1、微粉碎机是指粉碎加工后的饲料能全部通过 0.42mm 筛孔(相当于 40 目筛)的粉碎机。2

7、、具有粉碎、揉搓功能的铡草机械均属于饲草粉碎机申请单元。例如:铡草粉碎机、铡草揉搓机、揉搓机等。3、组合机是指以饲料加工组合机械或粮食加工组合机械等形式成套出厂(出售) ,且其中含有饲料粉碎机械的组合机械。例如:配有饲料粉碎机和碾米机的“组合米机” 、配有饲料粉碎机和混合机的“饲料搅拌机组”或配有饲料粉碎机和铡草机的机组等。组合内单机贴有独立的铭牌时,只对其中饲料粉碎机械审查对组合机内含有的非饲料粉碎机械部分(例如组合米机中的碾米机和饲料搅拌机组中的混合机)不审查。如果企业所生产的组合机所配装的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单机为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产品,则组合机可不再申证。4、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

8、用的产品系列,未包括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产品系列表示方法。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

9、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农机产品审查部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院 31 号办公楼 B 座 7 层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010-648821683 传 真:010-64883331电子信箱:联 系 人:邓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

10、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

11、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农机饲料粉碎机,“产品名称”栏填写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栏填写所在单元名

12、称如:饲料粉碎机或铡草机(详见表 1 中产品单元栏) ,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详见表 1)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

13、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使用同一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按照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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