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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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2011 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纳比例职工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纳比例)二、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二、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项项 目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基本医疗保险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生育生育保险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大大病病医医疗疗互互助助补补充充保保险险人人 员员 缴缴 费费 类类 别别单位缴纳单位缴纳个个人人单位单位缴纳缴纳个个人人单单位位个个人人

2、单位单位缴纳缴纳单位缴纳单位缴纳单单位位成都缴缴纳纳缴缴纳纳缴缴纳纳缴缴纳纳缴缴纳纳2011 年 3 月31 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城镇职工2011 年 4 月1 日后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的城镇职工20%20%(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12%)8%6.5%2%2%1%1%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12%12%8%2011年:3.5% %2012年:4.5%2013年:5.5%2%2%1%0.6%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1%2014年:6.5%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01

3、1 年 4 月1 日后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12%8%2.5%无2%无自愿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2011 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0 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 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112 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2010 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4、成统计办201126 号),成都市 2010 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 30515 元。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 2011 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136 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 2011 年 1 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 1 至 6 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5、从公布的次月开始执行。工资收入低于职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工平均工资平均工资 60%60%的的缴费基数(元缴费基数(元/ /月)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均工资工资 60%-300%60%-300%之间之间的的缴费基数(元缴费基数(元/ /月)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工平均工资300%300%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元(元/ /月)月)有雇工的个体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元(元/ /月)月)基本养老保险1655实际工资收入82772759失业保险1526实际工资收入76292759基本医疗保险1526实际工资收入7629实际工资收入生

6、育保险1526实际工资收入7629实际工资收入工伤保险1526实际工资收入76292543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526实际工资收入7629实际工资收入2011 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保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保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项项目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生生育育保保险险工伤工伤保险保险(按(按0.6%0.6%)大病大病医疗医疗互助互助补充补充保险保险金额总计金额总计人人员员缴缴费费类类别别单位单位金额金额个人个人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个人个人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个人个人金额金额单单位位金金额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单

7、位单位金金额合额合计计个人个人金金额合额合计计全部全部合计合计城镇职工331132.499.1930.5230.5215.269.169.1615.26494.29178.18672.47原综保的本市户198.6132.453.4130.5230.5215.269.169.1615.26316.11178.18494.29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98.6132.438.15030.5209.169.160285.59132.4417.992011 年度职工申报工资高于封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年度职工申报工资高于封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项项目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

8、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生育生育保险保险工伤工伤保险保险(按(按0.6%0.6%)大病大病医疗医疗互助互助补充补充保险保险金额总计金额总计人人员员缴缴费费类类别别单位单位金额金额个人个人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个人个人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个人个人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单位单位金额金额单位金单位金额合计额合计个人个人金金额合额合计计全部合全部合计计城镇职工1655.4662.16495.89152.58152.5876.2945.7745.7776.292471.7891.033362.73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993.24662.16267.02152.58152.58

9、76.2945.7745.7776.291580.67891.032471.7非本市户籍农民工993.24662.16190.730152.58045.7745.7701428.09662.162090.25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一)

10、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二)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月租金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 20%。(四)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 1 年(含)以上。第三条 证明材料。(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4.租住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和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租住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租住住房购房合同或备案

11、表复印件一份。5.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6.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1.配偶身份证原件。2.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4.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第四条 提取程序。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持提取证明材料,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提供住房供职工租住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以集体件形式办理。

12、第五条 提取申请次(套)数。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次年提取申请应间隔 12 个月。第六条 提取金额。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时前 12 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金额。一套住房因房屋租赁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需支取各自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中按比例支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第七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

13、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调查。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满足职工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

14、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已具有房屋产权证,在当地房管部门可上市交易、办理抵押的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六条 贷款用途仅限

15、于借款人支付拟购再交易住房的房款。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三)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未曾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归还完毕。(四)具有真实的房地产交易及交易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 30%。(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六)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不得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不得有其他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额

16、度 期限 利率第八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并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按孰低原则执行)的70%,且符合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可贷款额度=(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第九条 贷款期限加按揭房产楼龄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含),其中按揭房产楼龄最长为二十年(含)。第十条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时,所购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所购房屋产权明晰,按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可上市交易。(二)所购房屋未列入当地城镇改造拆迁计划和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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