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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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1.1. 总则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促进城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1.2.1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必须按本规程规定进行。1.2.2 在规划或拟建高层建筑时,处在规划、拟建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必须进行日照分析。1.2.3 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有效日照时段阴影范围内,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必须进行日照

2、分析。1.2.4 规划或拟建低、多层建筑,对已经处在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产生叠加遮挡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1.2.5 只受低、多层建筑遮挡,不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分析对象不做日照分析,按各地规定的日照间距控制日照。2、日照分析的定义、日照分析的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高层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

3、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3术语术语3.1 日照分析对象:由建筑的使用功能所决定的,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3.2 日照分析主体(主体建筑):是指对日照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建筑。3.3 日照分析客体(客体建筑):是指处在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有效时段阴影范围内的日照分析对象。23.4 日照主朝向:分析对象获取日照的主要方向。3.5 日照基准面: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立面由外墙面、阳台栏杆面、 凸窗面等多种建筑结构立面组合而成,不同结构立面的日照条件各异。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3.6 日照基准线: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3.7

4、 日照标准:分析对象在测试日期所应达到的最短的日照时间。3.8 测试日期: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具有气象学意义的农历节气日,如寒冷的大寒日、日照时间最短的冬至日。3.9 有效时段:根据测试日的日照效果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时间段。3.10 真太阳时:即当地时间,一种真实反映某一地区与太阳位置关系的计时方式。某地真太阳时正午 12:00 时阴影长度最短。3.11 采样点:对空间某一点进行日照分析是日照分析软件的一项基本功能。迄今为止的所有日照分析软件,均是通过采点分析的方法来实现对分析对象的日照分析,这种被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即为采样点。3.12 采样点的间

5、距:两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采样点一般等距离布置,其间距可人为设定,间距越小,则分析结果越精确。3.13 多点沿线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3.14 多点区域分析:任意高度受影面上的均匀布点采样分析。3.15 阴影分析:建筑物在一定时段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3.16 日照等时线: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3.17 测试高度: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3.18 时间间隔: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段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

6、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3.19 高层建筑:本规定所述高层建筑是指 8 层及 8 层以上的住宅及 24 米以上的公建。3.20 居室:指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厅)及卧室。4、设计方案调整、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3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5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资质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大城市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市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6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

7、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7日照分析对象日照分析对象7.1 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包括单元式农居) ,老人公寓,独立式及联排式农居,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7.2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的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7.3 大学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楼,非居住用地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等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8.日照标准日照标准8.1 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8.1.1 老人公寓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 2 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8.1.2 其它居住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如下表:城

8、市规模大城市中小城市测试日期大寒日日照时段23有效时段8:0016:00(杭州市是9:0015:00供参考)8.1.3 一类住宅必须确保每层至少有二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普通住宅每户有 3 个或3 个以下居室的,必须确保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达到的日照标准,每户有 4 个或 4 个以上居室的,必须确保每户至少有两个居室达到日照标准;独立式、联排式农居必须确保其中一层的居室窗台达到日照标准。8.2、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8.2.1 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3 小时,有效时段为 9:0015:00。48.2.2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9、2 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8.2.3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 2 小时,有效时段为 9:0015:00。8.3 在原有建筑之上或之外加建设施不得减少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的原有日照时间。8.4 历史建筑、传统街区、危旧房原地原面积改造可不受上述日照标准限制。9、日照主朝向、日照主朝向9.1 日照分析是对分析对象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9.2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9.3 居住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布置朝向分别确定:9.3.1 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

10、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9.3.2 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偏南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反之,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正东西朝向布置时,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日照主朝向。9.3.3 点状分析对象内各住户均有至少一个朝南居室时,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如分析对象内存在无朝南居室的住户,则东外墙或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也应确定为日照主朝向。9.4 文教卫生类分析对象及条状居住类分析对象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居住类分析对象最多不超过三个主朝向,但其内各住户只有一个日照主朝向。 9.5 住宅、老人公寓、农居、学生宿舍、集体宿舍及休(疗)养院的一个居

11、室(寝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朝向窗户时,只对其中的一个窗户作日照要求;而其它分析对象有类似情况时,各窗户均作日照要求。10、分析客体的确定:、分析客体的确定:10.1 以现状、拟建、规划高层建筑的有效时段阴影范围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分析对象 的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客体。10.2 上述分析客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建设) 、拟建(方案设计已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析对象及用地性质属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包括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 。10.3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论其使用功 能如何,均不作为日照分析

12、客体。511、分析主体的确定、分析主体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1.1 以已经确定的分析客体为中心,以各客体的有效时段起讫点日照阴影线的反向延长线为边界,调查了解该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高度,凡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均应确定为分析主体。11.2 上述分析主体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11.3 高度大于 4 米的围墙若对分析客体产生遮挡、也应确定为分析主体。11.4 分析主体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产生遮挡的建、构筑物均属该主体的组成部分,不得忽略。11.5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虽在上述范围内但不

13、对客体产生遮挡的建筑物以及虽对客体产生了遮挡但高度低于 4 米的围墙,均不作为分析主体。12、日照基准面的确定、日照基准面的确定12.1 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12.2 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附图一) 。12.3 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12.4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12.5 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12.6 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12.7 对

14、于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各地可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其日照基准面。13、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窗户计算宽度及测试高度13.1 日照分析需在已经确认的日照基准面布点采样,采样点布置宽度一般不超过2.40 米。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 2.40 米的,按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宽度大于 2.40 米的按 2.40 米布置采样点,其具体位置为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 1.20 米;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布置采样点。13.2 不论窗户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测试高度均采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 0.90 米。14、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614.1

15、地理位置:当地城镇用地形态几何中心的经纬度。14.2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一般为 8:0016:00,冬至日一般为9:0015:00。14.3 测试日期:按日照标准确定。14.4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14.5 采样点间距:一般采用 3 的模数,如 0.3 米,0.6 米,不宜超过 0.6 米。15、日照分析方法及操作程序、日照分析方法及操作程序15.1 日照分析时,应先就拟建或规划分析主体建设后各分析客体的日照状况进行多点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现状分析客体,则需就该客体在拟建或规划主体建设前的日照状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以明确原因,分清责任。在建客体及已取得建设工

16、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建客体均视作现状客体。15.2 拟建客体只做拟建或规划主体建设后的日照分析,不做建设前后的对比分析。凡建设方案已获批准,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体建筑均视作拟建客体。15.3 作为分析客体的规划地块只做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不做多点沿线分析,也不作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凡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未进行方案设计的分析客体,均视作规划地块。1616、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16.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16.2 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进行日照分析,拟建地界以北14 米应满足规程第 8 条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拟建地块与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规划地块退界 8 米应满足规则第8 条所规定的相应日照标准(见附图二)。16.3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模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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