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标的投保时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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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价值保险价值 是指保险标的投保时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价值是投保人正确选择投保金额的主要因素,也是保险人得以正确理赔的重要 依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确定。“因此,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1、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计算 赔款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约定的方法有二:1)按投保时的市价确 定;2)特殊的保险标的,其本身价值难以确定(如古玩字画)或在不同的市场 价值差距很大(如运输货物) ,需要保险双方事先约定一

2、个固定的价值作为保险 价值。 2、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在合 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事 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保险价值。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普遍采用按重置重建价确定。如财产 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机车险条款 (保监发199927 号)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其他 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或做法,即无论是定值保险或不定值保险,赔偿时均以保 险标的出险时或投保时的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的基础。根 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

3、一般可将保险金额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 保险和超额保险。如果以重置重建价来确定保险价值,只有当投保金额等于重 置重建价时才为足额保险。当实际价值小于重置重建价却以重置重建价作为投 保金额时,客观上已构成超额投保。以这种承保方式发生全损理赔时有两种办 法:按重置重建价赔偿(企财险)和按实际价值赔偿(机车险、机器损坏险等) 。 如企业将一接近报废的机器按重置重建价投保,发生全损时依照条款保险人应 按重置重建价赔偿。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和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 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只能是损失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因此, 按重置重建价赔偿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加强投保人维护保险标

4、的安 全,并会带来由超额投保引起的道德风险。而在机车险中,投保人按新车购置 价投保的车身险发生全损时,根据条款规定“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 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因此,保险人只能按该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 付;而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当修复费用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时,保险人就会推 定全损,按该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付。因此,投保人按新车购置价交付的保险 费,却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保险保障。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商品交易的公平原 则。 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也不例外。当投保人按实际价值投保时, 又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呢?

5、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投保人得到足额补偿即可 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而在部分损失情况下,各条款均采取比例赔偿方式:即 实际损失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这样,当财 产实际价值占重置价值的比例偏小时,投保人按实际价值投保就得不到足够的 保障程度。如何化解承保和理赔的矛盾,并兼顾保险双方的利益呢? 1、保险价值的确定为使保险条款尽可能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及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减少因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及赔款方式上的诉讼,建议以投保时保险财产的 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这样,投保人按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时即为足额投保, 从投保人角度也容易理解和接受,更能体现保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应该

6、说,按 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也可作为保险价值,但出险时保险财产已遭破坏 (特别当发生全损时) ,再对保险财产进行价值评估难度较大,且易于与投保人 之间对财产价值产生分歧。财产保险一般为一年期险种,在整个保险期内价值 变化不大,因此,以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并在保险单上注 明较为切实可行。2、赔偿方式的探讨% x$ v# i7 N0 E3 p5 Z 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 赔偿,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的原状,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 得额外收益。因此,对于部分损失,赔偿以恢复原状为限。在确定保险损失时, 应将换件费用与修复费

7、用区别对待,分项计算。修复费用因不受财产的新旧程 度的影响,在计算赔款时可以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核算;而材料的新旧程度与 实际价值和财产本身价值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实际价值小于重置重建价(新车 购置价)的财产,其换件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其磨损比例。赔款计算如 下: 0 M( h! 3 D* Z) O0 _3 H! x 全损或推定全损- e: p0 l/ Z( v) G: v2 v+ I. w+ F u! C, V, D$ L o赔款=保险价值-残值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不足额)2 K# w$ w; H+ A1 S3 2 Q赔款保险金额-残值 错误,如此,则残值全部归保险方,应为: 赔款保

8、险金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 i. q6 . Y# Z- t部分损失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赔款=修理费+材料费(1-磨损比例)-残值(1-免赔率) 错误,应为:赔款=修理费+材料费磨损比例)-残值(1-免赔率) (磨损比例的名称也不贴切,应叫新旧程度比例) - T, . q. U) p# X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赔款=修理费+材料费(1-磨损比例)-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 错误,应为: 赔款=修理费+材料费磨损比例-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 M- o: M0 (其中:磨损比例=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100%)这样,保险财产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需承担因更 换材料而造成的“以旧换新“的损失。当被保险人提出换件要求时自然会权衡利 弊。在赔偿方式上,更有利于保险双方达成“以修复为主“的共识。这部分损失 视作被保险人自保部分,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以及灾 后的积极施救,而且有效防止了理赔定损中的道德风险与不正之风,提高保险 人的经营效益。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可以有理有据的按财产的实 价承保,投保人也可以避免因超额投保导致的无效保额多交保费的情况发生。/ - * x0 a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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