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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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及探索高陵县院 刘小娜审查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逮捕案件的审查模式的改革 亟待解决,然而在实践中却未能引起我国司法理论界的足够重视。当前,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 以强调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中,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显得更具有现实意义。一、 两种模式的概念及区别所谓模式,就是标准的样式,本文讨论的逮捕案件审查模式则指按照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对逮捕 案件审查方式的概括、分类。根据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审查的范围和内容,逮捕案件的审查模式可 以分为完全性审查和必要性审查两种模式,检察机关长期采用的是完全性审查模式。近年

2、来,由 于经济迅猛的发展引发刑事案件的大幅增加和“严打”办案的需要,在理解和适用逮捕条件时, 产生了必要性审查的要求,在检察工作中也出现了相应的做法,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查模式。完全性审查就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刑事责任和可羁押条件进行全面、 完整的审查。其基本特点是检察机关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具有全面性、被动性。检察机关重建以后 20 多年来,几乎毫无例外地采用这一模式。必要性审查则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的事实、 证据、刑事责任和可羁押条件进行适当审查,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可否适用 逮捕措施。其基本特点是检察机关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具有选择性、主动性,也可称为选择

3、性审查。 在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修改以后,必要性审查逐步受到重视。两种审查模式存在以下 的区别:(一)适应不同时代背景和法律规定1979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核心条件,对办案及办案人员都提出了 较高要求,当时,正值我国检察机关重建之初,法律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参差不 齐,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难免受到影响,低素质与高要求的矛盾非常突出。完全性 审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上述因素对案件质量的负面影响,较好地适应了关于逮捕条件的 法律规定,对保证批捕案件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必要性审查模式则较好地适应 1996 年刑事诉讼 法第 60 条关于

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的规定。这一立法规定本身并不要求办案 人员对逮捕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同时,由于办案人员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为必要性审查 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二)审查的范围与要求不同完全性审查模式以全面审查为原则,要求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和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全面、 周到的审查。必要性审查则以适当审查为原则,要求对认定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 细致的审查,并不要求对逮捕必要性影响不大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三)审查的方法与影响不同完全性审查采取被动、包揽式审查方法,检察机关审查的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公安机关报捕的内容 和范围,基本上没有选择的余地。按照这种模式,报捕多少

5、个罪就应当审查多少个罪,报捕多少 犯罪事实就应当审查多少犯罪事实,批准逮捕所认定的犯罪性质与事实对案件的继续侦查会产生 较大的影响,批捕时对报捕的罪名和事实未予认定,必然挫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信心。必要性 审查则采取主动、筛选式审查方法,检察机关审查的内容和范围虽然受公安机关报捕内容和范围 的限制,但却具有主动性,有选择机会。按照这种模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不必 要进行全面、完整的审查、认定,而可以选择证据比较充实、足以逮捕的部分事实甚至个别事实 进行审查,无论是主罪事实还是次罪事实,是单个事实还是多个事实,皆由检察机关掌握。在这 种模式下,批准逮捕所认定的犯罪性质与事实对案件继续

6、侦查的影响不及前者直接、强烈,对批 捕未认定的报捕事实和罪名,公安机关不能据此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四)办案效率与质量控制不同由于两者的审查范围、方法、要求不一样,必要性审查在效率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将使多罪名、 多事实案件的办案效率大幅度提高;在质量的控制方面,虽然在形式上弱一些,但在实质上并无 明显弱化。首先,办案注意力更集中,办案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利用有限的时间抓住一两起事实审 透、查深、办实。过去,由于办理批捕案件的时间限制,对多罪名、多事实案件的审查形式上面 面俱到,实际上事事不细,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其次,控制案件质量的其他配套制度没有改变, 如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

7、定制度等。通过上述比较,充分反映了必要性审查模式的优势与特点。二、选择改革审查模式的必要性及其意义在审查逮捕工作改革中,如何选择逮捕案件的审查模式,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一)改革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在进行,检察改革也在同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 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检察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 , “坚定不移地推进检察改革” 。审 查逮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当与时俱进,深入改革,突破陈规,吐故纳新。1、审查逮捕工作改革要敢于突破现有的模式和框架。完全性审查模式过多地消耗了审查逮捕的 人财物力,对其改革已经具有紧迫性。2、实践已经孕育了可供选择的新模式。 “我们善于破坏一个

8、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要改革、突破现有的模式,就必然选择新的模式或方法。必要性审查经过检察工作的孕育, 已逐渐为各地接受。2001 年,高检院与公安部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 明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 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 罪的” 、 “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应予逮捕。这是对完全性审查模式的实质突破,为必要 性审查提供了依据,对必要性审查模式起到了催长作用。此后,一些检察院一改过去形式上完全 审查,实质上重点审查的做法,公开提倡使用

9、形式上有选择,实质上有重点的必要性审查模式办 案。(二)改革的目标。这将直接影响改革的方向和效果。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 而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诉讼强制措施,审查逮捕更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活动。审查逮捕工作应 当将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具体化,追求诉讼经济、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诉讼安全的统一, 兼顾质量与效率,确保公正与安全,把优质、公正和高效、安全作为审查逮捕工作改革在实体方 面和程序方面的应有目标。1、优质、公正是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实体目标。优质体现公正,公正依靠优质。审查逮捕质量 高低,不仅影响诉讼安全,而且关系到人权,包含公正的要素,而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所在。 因

10、此,逮捕案件审查模式改革必须以保证质量、维护公正为前提,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改革是不 成功的,对实践是有害的,是无法接受的。2、高效、规范、安全是诉讼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规范是安全的保障,安全是高效的前提。 诉讼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在安全的基础上,在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并规范诉讼结构和诉讼方 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逮捕案件审查模式改革亦不例外。然而,优质与高效乃是一 对矛盾,审查模式改革必须在“优质”与“高效”之间选择一个合理的平衡点,选择适宜的模式, 使改革既科学,又可行。必要性审查堪当此任:第一,必要性审查模式符合新的逮捕条件的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将逮捕的核心条件由“主要犯 罪事

11、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其立法精神并不要求对报捕案件的所有事 实、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这也是对逮捕的客观规律的把握。必要性审查正抓住了“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事实”的立法精神实质,为检察机关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新的逮捕条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 可行的方法。第二,必要性审查模式反映了审查逮捕的合理定位和客观规律。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 诉讼安全,保证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清事实,顺利诉讼。与此相应,审查逮捕的目的也 就是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问题,审查应否逮捕、可否逮捕,解决应否使用、可否使用 逮捕措施开展侦查的问题,而不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犯了多少罪或侦查机关认定了多少

12、罪。可见, 必要性审查乃是审查逮捕的应有之意,符合审查逮捕的规律,反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合理定位。 相反,如果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采用完全性审查,则模糊了审查逮捕的定位,混淆了捕、诉之别 (审查起诉无疑应采用完全性审查) ,将导致用起诉的标准衡量逮捕案件。第三,必要性审查可以大幅度提高办案效率。必要性审查不仅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 从证据比较充实的事实入手,有选择地进行重点审查,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早结案,使质量与 效率得到了较好的结合,而不像完全性审查那样,胡子眉毛一把抓,不讲效率;而且还可以大幅 度缩减文书制作时间,对作案时间长、犯罪事实多、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其效果 尤为明

13、显。当前,各地普遍反映按照“意见书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要求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 见书 ,消耗了大量时间,约占审查逮捕办案时间的 75%以上。如我们办理的张某某、姬某某等 11 人抢劫、抢夺案,张某伙同姬某某等 5 人持刀抢劫两名男子的钱物和手机、张某与李某某、 赵某骑摩托车多次抢夺路人手提包等案件事实多达数十起,如果按照完全性审查和上述文书制作 要求,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将长达数十页,但如采用必要性审查,只摘录其中一、二次犯罪 事实(其中要包括所有提请报捕的犯罪嫌疑人) ,则此文书可减少到十页以下,这样,既提高了 办案效率又保证了办案的质量。第四,必要性审查适应当前审查批捕办案力量的配置状况。检

14、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不仅要承担所 有审查批捕工作,而且还要承担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工作等法律 监督职责。而当前侦查监督部门的资源配置是非常有限的,人员少与职责宽、任务重、要求高、 时限紧的矛盾非常突出。例如我院侦监上有两名办案人员,承担了全县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的频发,团伙、暴力犯罪明显上升,案件数和人数都较去年同比上升 了 2%和 5% 。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审查逮捕工作中的瓶颈,解决这个问题, 已经成为侦查监督部门的当务之急。必要性审查模式将能有效化解办案任务重的部分压力。总之,必要性审查模式符合审查批捕工作方式改革的目的

15、和要求,适应审查批捕工作的现实需要, 是模式改革的应有选择。三、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推行必要性审查模式办案,必须克服以往传统观念、习惯做法,树立适当审查的理念,创新工作 机制,建立配套措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一)重点掌握逮捕案件审查范围,确保办案质量在必要性审查模式下办案,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范围应该由办案人员依据逮捕的条件适用并结合案 件事实等区别处理,承办人的业务素质、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和执法办案的思想态度将对案件审 查范围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影响逮捕的准确性,影响办案质量。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配套措 施,确保办案人员准确适用逮捕条件,公正执法,秉公办案,既避免办案人员有意颠倒主次轻重, 混淆

16、是非清浊,提出不捕意见,放纵罪犯,又防止因审查范围过窄造成分析判断失误,影响批准 逮捕。在实践中,可以明确规定,对承办人提出不捕意见的多罪名、多事实案件,必须进行讨论; 不批准逮捕案件必须对全案事实进行审查,因为只有在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才能作出无逮捕必要性的正确判断。(二)调整审查逮捕的功能定位与质量要求过去普遍认为,审查批准逮捕“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发现漏罪漏犯,纠正 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种高而全的 定位虽然适合侦查监督工作改革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但已不适应改革后“三项职责”的划分,应 当调整。在功能定位上,确立审查逮捕就是审查应否、能否适用逮捕措施;在工作目标上,确立 审查逮捕就是保证及时、合法、准确逮捕犯罪嫌疑人。只有树立这样的观念,才能摆脱完全性审 查的思维束缚,为必要性审查模式办案创造工作环境。在必要性审查模式下,审查逮捕案件的质 量评价标准应侧重于批准逮捕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等方面的要求,压缩或剔除对 批准逮捕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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