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40612916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厅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 水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12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 24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求各类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经营出口业务,加强对出口经营业务和出口退税的管理,杜绝“四自三不见”等违规业务,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二、对出口企业从事通知第二条所述

2、七种情形之一的,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一经发现,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三、各级国税部门、外经贸部门要充分认识“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危害性,加强相互间的联系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两厅、局反映。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商局商务务部关于部关于进进一步一步规规范外范外贸贸出口出口经营经营秩序切秩序切实实加加强强出口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和物退(免)税管理的通和国税发2006 24 号2006年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

3、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二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4、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

5、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三、出口企业凡从事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6、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各级税务机关、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出口贸易,规范外贸经营程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继续按现行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要求,做好出口企业正常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同时,税务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密切注意骗税新动向,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姑息、纵容出口企业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五、本通知自2006 年3 月1 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