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612710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术资源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法律职业化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刘刘 俊俊(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法学院,江苏 南京南京 210097)摘摘 要:要: 中国律师职业化过程中形成的律师性格中的独立性与依附性、自信性与自卑性、稳重性与浮华性、诚实性与唯利性的性格矛盾严重影响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也不利于中国的法律职业化进程。要从根本上改造律师性格,必须通过提高司法准入门槛、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科学的律师工作质量评估制度和独立自治的律师协会制度来保证。关键词:关键词:法律职业化; 律师; 律师性格Abstract: The contradictions in the Chinese

2、lawyers character, such as independence mixed with dependence, self-confidence mixed with self-abase, dignify mixed with flamboyance, honesty mixed with profit first, have seriously damaged the lawyers image, and blocked the proces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China. To improve the lawyers character

3、fundamentally, the threshold to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is to be raised, the institution of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ination is to be perfected, the institution of the lawyers work ability assessment is to be established, the lawyers association is to be self governed.Key words: The Proce

4、s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 Lawyer ; Character of the lawyer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法律职业化之路将是充满着痛苦和艰辛,但法律职业化必将随 着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而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在法律职业化过程中,法律职业制度的 建设以及不同法律职业制度中法律职业者的性格塑造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 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自 1980 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尤其是从 1986 年全国实行律 师资格统一考试以来,可以说,我国的律师职业走的就是一条孤军前进的法律职业化之路。 20 多年的律师职业化,形成了独特的律师职业性格。这种职业性格符合

5、中国法律职业化对 律师性格的要求吗? 一、性格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一、性格与职业化的律师性格 性格是指一个人较稳固的对现实的态度和在相似的情境下习惯化了的行动方式所表现 出的心理特征。恩格斯说“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怎么做。 ”1“ 做什么” ,说明一个人追求什么、拒绝什么,反映了人的活动动机或对现实的态度;“怎么 做” ,说明一个人如何去追求要得到的东西,如何去拒绝要避免的东西,反映了人的行动方 式。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动方式总是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经常性地生活和工作 的环境所制约和影响,同时也和他的思想观点、理想、信念、世界观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

6、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 ”2这就是说,人的性格不是天生 的,是由他的生活条件、所受的教育、以及所从事的实践活动的性质来决定的。一个人的 性格形成后,虽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环境的改变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讲,性格有个体性格,还有群体性格。群体性格虽然是由每个成员的 性格构成的,但不等同于个体性格,也不是个体性格特征的简单相加,而是每个个体性格 特征的综合和概况,是其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它是群体对“社会环境的文化的反应很 象民族性” 。3作者简介:刘俊(1964) ,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1972

7、年版,第 344 页。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 43 页。学术资源作为职业化的律师,不管他在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所生活的社会背景如何不同,在从事 律师职业之后,由于相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职业利益、共同的法律语言、思维推理方式 及辨析技术以及工作中主要面对的都是司法人员和各类当事人,形成了他们共同的信仰、 目标、价值观、心理倾向、阶层感、归属感、荣辱与共感等。从而也形成了区别于其他职 业的职业化的律师性格。这个性格主要表现为律师在生活以及工作中对待法律以及法律现 象、对待司法以及司法人员、对待当事人以及其他人的态度及其行为表现出的心理特征。 二、中国律师职业性格矛盾

8、及其对法律职业化的影响二、中国律师职业性格矛盾及其对法律职业化的影响 舒国滢先生曾说:“律之师者既为自由职业者,当有自由之性格,人文之精神,松柏 之风骨,苦难之感情,见贵不低、见民不高,则我国民主法治昌盛有望,国泰民安矣。 ”1 实事求是讲,中国 20 多年的律师职业化之路,并没有塑造出律师自由之性格,更没有形成 象 舒国滢先生所倡导的律师之心性。从单个的律师身上,也许我们会发现一些优秀的性格特 征,比如,正直、诚实、富有同情心、勤奋刻苦、仗义、疾恶如仇等等,但更多沉积在律 师身上所表现出的是诸多矛盾的性格特征。这些矛盾的性格特征主要有: 第一, 独立性与依附性性格矛盾 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以及

9、律师制度所确立的律师在执业中的独立地位,使我们从表象 上看到律师独立性格的一面。但深入观察和了解律师的工作,我们会发现,律师的独立性 格并不是稳定的、持之以恒的。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的人、事件,律师经常会丧失职 业方面独立性性格,而表现出依附性性格。比如,律师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向当事人炫 耀和吹嘘其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关系,甚至吹嘘其与每位党政领导的关系;律师在向 当事人解释案件成败原因时,也往往将案件成败的原因归为其与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关 系的亲疏远近;有些律师面对司法人员的不尊重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敢怒而不感言, 总想到在别人屋檐下讨生计,要留条后路。律师的这些行为表现实实在在让

10、人们感受到律 师职业是依附于权力,而不是依附于应当依附的法律和自己的法律才能。 第二, 自信性与自卑性性格矛盾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人醉心于西方传媒中的律师形象,认为律师职业是一个体面的职 业,律师是公正的化身,是手眼通天的人,是社会的权威人士;再加上,律师工作的环境、 律师的收入,使得律师拥有一种自豪感,在对待法律、法律现象上以及其他事务上表现出 一种自信的性格。但是由于现行律师的权利非常脆弱,常常受到侵害而感到无可奈何,尤 其是在我国,整个社会乃至于上层决策部门对律师的作用、律师的价值并没有充分的认同, 司法部门对律师权利的排斥乃至于刁难屡见不鲜,律师在工作中所发表的意见常常被忽略, 使得律

11、师经常怀疑自己工作的作用, “甚至出现某些律师因惧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 诺诺、惟命是从的现象。 ”2律师在司法人员、行政官员面前往往显现出一种懦弱性和自卑 性性格。 第三,稳重性与浮华性性格矛盾 由于法律的稳重性,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要求,促使律 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的言行、举动要沉着而有分寸;律师沉着而有分寸的工作也会给当事 人带来一种负责任的、可信赖的、安全的感觉, 这就造就了律师遇事稳重性的性格。但是, 由于律师职业竞争激烈,社会对律师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主要看收入、财富的多少,这促 使律师要不断拓展案源,不断应对和疏通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不断地穿梭于司法机关、

12、 党政机关、当事人、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之间,再难有耐心、时间倾听当事人的陈3 美 戴维波普诺 著:社会学 ,刘云德、王戈译,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79 页。1 舒国滢:律师之心性 ,载律师文摘2002 年第四辑。2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66 页。学术资源述;甚至有些律师故意制造这样的假象,以此让当事人认为他是一个成功的律师,律师的 浮华性成为了律师“成功”的标志。 第四,诚实性与唯利性性格矛盾 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的一种职业伦理”1

13、,是律师天然的 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要求。诚实性是律师应有之性格。但是,现今律师往往在决定是否接 受法律事务委托时,首先关心的是案件诉讼标的的大小、能收取多少代理费。至于案件事 实、自己是否熟悉这一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处理这一类案件的经验,则不是左右自 己是否接受委托的筹码。更有律师以貌取人,对贫困者、窘迫者的案件一律不接,以自己 确定的收费门槛作为接受案件的条件。这两年来,律师性格中唯利性一面尽显张扬。 中国律师职业化中所出现的这些性格矛盾,尤其是律师职业性格中所表现出的依附性、 自卑性、浮华性、唯利性性格,不仅使律师身心饱受性格矛盾、困惑之痛苦,使律师“在 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14、”2而且也会对中国的法律职业化造成以下主要方面的不利 影响。 首先,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正确的职业信仰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确的职业信 仰应当是一种职业者共同的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并以“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 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等内容”3作为根本的信念和理念。我们从律师矛盾着的性格中看到, 律师内心对待法律和司法的态度是偏离、甚至是违背共同体的职业信仰的。他们在从事职 业工作时,并没有奉行法律至上、权利本位、严格依法办事,而是认同权力至上,认同法 官是权力的拥有者,而非法律的适用者和中立的第三者,并暗示服从权力的懦弱和在权力 面前权利的自卑是应有之道理。律师对待法律和司法的这样一种态

15、度以及表现出的懦弱和 自卑性格,无形中又强化了法官本就存在的不恰当的认识, “即认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 权,因此法官是官 ,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民间人士,官与民之间本 不应当有对等。 ”4这样一种对各自角色的定位认识,不仅使得“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 缺乏相互认同的心理基础,而且造成了法律职业不同利益阶层的存在” 。5这显然无法使不 同法律职业者形成正确的、共同的信仰,进而成为平等的职业共同体成员。 其次,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获得职业自治的地位。当今中国社会,社会整体的政治 制度和意识形态环境还有着不能容纳法治和独立自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因素。要想 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并获

16、得独立的自治地位,关键在于从事法律职业者不仅自身要优秀, 而且必须致力于社会福祉,以自己掌握的法律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良的法律 服务,进而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赢得社会大众强大力量的支持。但是现在律师性格中的 唯利性、浮华性性格,让社会大众更多感受到的是,律师是 “商人” ,而非“职业化的公 共事业的奉献者”6,律师应当受到监督,没有自治的理由和能力。律师性格当中的依附性、 自卑性性格,更让社会大众认为律师和司法人员不能形成职业共同体,因为那将可能会更 大的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宁可让他们成为利益的对立面,成为独立的、仅是相互制约 和监督的法律各分支职业共同体。 最后,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职业交流制度的建立。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个现实的目的就是能够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成员职业角色相互流动,尤其是从律师中1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421 页。2 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载律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