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自考 课堂记录(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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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课笔记上课笔记 第一章第一章 总论总论 1. 11 世纪到 14 世纪之间,逐步形成商人习惯法。 2. 7-9 世纪罗德法 海事法汇编是地中海沿岸的海事法典;奥莱龙法是英国 海事法的基础;维斯比海事法适用于波罗地海沿岸。 3. 陆上商事条例是最早的成文商法;法国商法典的制定,采取客观主义立法态度, 奠定了民商分立的基础。 4. 瑞士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则;我国商法都是单行法典。 5. 现代商法的国际性:出现大量国际化公约。 6.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 商法的基本原则:即贯穿在商法的原则,包括: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资本的集中、有限 责任、避

2、免企业解体、风险分散制度) ,保障交易快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8. 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一般法,商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特别法。 9. 商人的法律特征:具有商法上的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商事权利义务的承担 者。 10. 商法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 代理制度; 留置权制度:民事留置权基二平衡原则, 强调被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关联性;商事留置权则基于高效快捷的要求, 仅强调一般关联性。 时效制度:时效短而且更严格。 严格主义。 11. 商号选用的限制(原则上将奉行自由主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禁止以不正当目的 使用商号;企业只可以使用一个商号;应标注“无

3、限、有限”等字样。 12. 商号权的概念: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从性质上讲商号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 13. 商号权的法律特征:严格的地域性;公开性;可转让性。 14. 商业登记的对内效力:商人资格的产生、变更、消灭(P56) 。 商业对外效力: 已登记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能证明第三人主观上欠缺 善意) 15. 对商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有社会公众监督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两部分。我国对商业登记 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年度检验和证明、档案管理两部分。第二章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1. 合伙的分类:6 种,要知道特点(我国

4、没有隐名和有限合伙) 。P61 2. 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非法人的营利性组织)P62 3. 合伙企业立法特点:从主体角度规范、任意性与强制性结合、调整对象限为自然人合伙。4. 合伙人的条件:人数、资格、对债务的承担。 5. 合伙协议的特征:彼此的权利义务属于平行的一致、有偿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多边合同。 6.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7.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同共有。 8.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按照规定出资的义务。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财产。未经其他合伙人同 意不得转让。未经其他人同意不得出质,否则无效或作退伙处理。 9. 合伙人

5、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参与执行权;监督权;查阅权;提出异议权;表决权。 义务:报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竞业禁止;维护企业利益。 10. 双重优先原则。P81 11. 合伙人债权人抵销权与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 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2. 入伙的条件及效力 P82 13. 退伙的效力:退还财产份额、对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分担企业亏损、变更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公司法 1.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2.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P94 3.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

6、是行为法。 4. 公司的立法主义:自由、特许、核准、准则。 (我国采用后两种) 5.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P100 6. 公司章程的效力:合同效力、创设效力、对抗效力。章程应当自公司依法有效登记成立 之日起生效。 7. 公司资本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障。 8. 公司资本三原则:确定原则、不变原则、维持原则。 9. 公司财产的涵义(狭义、中义、广义) 。 10. 股权的概念。P115 11. 公司债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2. 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异同 P116 13.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两净两利。P119 14. 何种情况不得再次发行

7、债券?P120 15.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 股东查阅。 16.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提取 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时可以不再提取。 17. 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18.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 得合并。 19.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P

8、128 20.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注意对资本的限额) 。P129 2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发起、草拟章程、必要的行政审批、认缴出资、验 资、申请登记。322. 出资瑕疵,转出资与抽回出资。P132 23.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人数(5) 、资本额(1000 万) 、合法、制定章程并经创立 大会通过、名称、所在地。 24. 以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其 余向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 。 2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相当于公司净资产额。 26. 股东权益

9、的分类。P146 27.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P148 28.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至 19 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产生。董事会会议应由半 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9. 股份的发行: 发行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发行价格(可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价发行,所得溢价列入资本公积金) 。 记名与无记名股票(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为记名股) 交付股票(股份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 。 新股发行(主要是发行新股的条件:a. 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b. 公 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c. 公司近三年账务会计无虚假记载;d.

10、公 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 30. 股份公司上市条件:P153 31. 破产: 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 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 破产的特征:a. 法定的偿债手段;b. 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c. 公平清偿 是破产制度的宗旨。d. 严格的程序是制度的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 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不能通过借贷还债、无从担保。 32. 破产和解协议的生效条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3. 破产债权: 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特征:是对人的请求权、成立

11、于破产宣告前、属于无优先受偿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强 制程序才能得到清偿权利。 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的求偿权、未能就担 保物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管理人接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4. 清算组的职权:P166第四章第四章 证券法证券法 不好意思,上课的时候睡着了#¥#&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合同法 4合同法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 a. 合同成立:要约、要约邀请、撤回、撤销 b. 缔约责任:效力瑕疵合同。 c. 合同抗辩:不安抗辩、同时抗辩。 d. 合同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12、e. 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分类、违约金(包括定金的关系) 1. 合同的分类(注意一些小知识点,如旅游会同是无名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 同,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但也是有偿合同等) 2. 要约的概念与有效条件:P256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概念、区别、不得撤销的条件):P258 4. 导致要约消灭的原因:受要约人拒绝、未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撤 销。 5. 关于新要约(反要约)的概念。P261 6. 合同的形式有三种,书面、口头、其他。 7.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 发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3、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 一方已经发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 8. 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3 种情况):P270 9. 缔约过失责任: 指当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 担的赔偿责任。 具备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合同义务、一方违反前合同义务、另一方 因此蒙受损失、违反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10. 合同的有效要件: a. 订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d. 如果对合同形式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合同应当 具有该形式。 11. 附条件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将来以某种事实是否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条件的合

14、同。 特点:a.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b. 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c. 必须合法;d. 必须能够引起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分类:a. 延缓条件成就,合 同生效;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 b. 条件成就便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肯定条件; 条件不成就后果,这是否定条件。 规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 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2. 无效合同: 特征: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性。 种类:6 种。 法律后 果:不太重要,不写了。 13.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 14.

15、撤销权的行使:可以是诉讼内的,也可以是诉讼外的。前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者是通过仲裁或者人自己调解。 15.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限制懂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与相对人订立的与 其不相适应的合同。 (如果法定代理人向相对人表示追认的,合同有效;表示拒绝的无效)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指无权代理、超越权限、和代理权已终止 的人,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表见代理较为特殊 P286) 无处分权人 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 16. 情势变更原则: 概念: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 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

16、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原则。 适用条件: a. 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b.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5效之后,履行终止之前。 c.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d.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 于双方。 e. 因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会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 17.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指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待给付的合同。所谓抗辩权,是指合同债 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予以拒绝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有证据证明双方人在同 时履行的时 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的话,到履行期他就享有不履行或部分 不履行权。 条件: a.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是由同一合同产生并且双方权利义务互为条件。b. 该合 同需双方同时履行;c. 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到期;d. 一方有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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