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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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2009-04-17 02:16:16) 标签: 杂谈西方社会法学派主要观点简介(一)孟德斯鸠:社会与法的精神在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 18 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孟德斯鸠用了将近 20年的时间完成了自己的主要杰作论法的精神。他曾感概地说:“我毕生精力耗尽于论法的精神一书”。这部巨著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对哲学、社会学、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

2、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国的法律是与该国的具体情况、地理气候等因素相联系的。也即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所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组普遍有效的法律原则的反映,而是特定社会的“法的精神”的组成部分。“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他主张,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趋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化的,法

3、律不仅在空间上发生变化,而且因时而变。例如,他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作用,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法律有重要作用,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这种地理环境下,就难以实行与民主、共和、法治相通的政治法律制度,但是,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关于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肥沃的土壤使人眷恋家园和生命,缺乏毅力,而贫瘠的土地使人能艰苦奋斗,意志坚强,因此在肥沃的土地上,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法律内容比较简单,在贫瘠的土地上,容易

4、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二)萨维尼:法律与“民族精神”萨维尼是 19 世纪德国著名的保守派政治家和法学家。当时的德国,政治分裂,法制混乱。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改变政治分裂的局面,有的学者倡议制定统一的德国民法典,完成统一德国的立法任务。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却极力反对。他认为,19 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灾难”。在他看来,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亦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为,法律不外是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法律的本质在于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内在信念与外在行为方式,决

5、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才能赋予法律存在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和价值,也正在于表现和褒扬民族情感与民族意识。正因为此,立法的任务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妥善保存与承认,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可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制定一个详尽无遗的法律制度,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贸然立法,其法律的根基必然浅薄,甚至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在此思想支配下,他强调,法律既不是理性

6、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法律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各个民族中,久而久之会形成种种传统习惯,不断适用这些传统习惯,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立法观点只是幻想,法律像语言、风俗、习惯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所以,法律远不仅是规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所反映和展示的是整个民族文化的概貌。如果不将法律置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社会领域中加以观察,那么就谈不上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真正的理解。萨维尼对历史方法的偏爱以及对“民族精神”概念的简单化,

7、经常受到批评,但他把法律置于历史视野之中的尝试,是把法律纳入社会中进行研究的重要一步。在反对法律法典化的论战中,萨维尼的观点对后来的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另外,从他的著作中还可以看出,萨维尼已经敏锐地意识到法律同民族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的发展变化,源于本民族和社会的内部,这也是他的理论在法律社会学研究领域至今仍占一席之地的原因之一。(三)庞德:法律与社会工程庞德成长于 19 世纪末美国动荡的年代,在新旧世纪之交,置身于现代社会之中,经受了各种思想的冲击,他对传统的法学和法律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展开了全面的挑战。他认为,19 世纪末的法律已经变成了一种死板的、一成不变

8、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他称之为“机械法学”,美国法律系统有严重的缺陷,它不太关注社会正义而过分关注个人权利,把最有意义的社会问题只当作私人纠纷来处理,法律深陷在自然法形而上学的观念里。他从“有用即是真理”的实用主义哲学出发,认为应当把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工程来研究,工程是一种过程,一种活动,而不是一堆知识或一种固定建筑工序。为此法学家、法官、法学者应当和上一世纪有所不同。他认为,不要去争论法的本质和形式问题,要关心法的实际作用和效果;不要空谈法的意志和“本质”,一切都为实现法的目的着想,衡量法的标准,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内容。现在着里需要研究的是法的秩序,是法的利益和

9、需要。社会工程法学就是要研究秩序而不是去争论法的性质,要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仅仅考虑法定的权利;要考虑把人们面前要做的事做到什么程度,而不仅仅考虑怎样去做它;要考虑一种体制如何活动,而不仅仅考虑它是否有条不紊或完美无缺;要根据法律秩序法律主体活动,而不是根据法律经验和制度来考虑;要注意考虑调整各种关系或调和、协调各种不同的主张和要求的活动,而不是调整、调和、协调本身。总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他认为,社会法学研究的范围和目的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和概念

10、。第二,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传统的立法准备工作是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这虽然是立法的好基础,但单纯对法律条文进行比较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研究这些法律的社会作用和产生的实际效果。第三,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这一点在过去是完全被忽视的。分析法学家仅对各种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逻辑分析,认为国家必须以武力保证法律生效,如果不生效,则问题不在法律,而在国家。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从民族生活中自动演变而来的,因而它会自动地起作用,如果不起作用,仅仅证明法律没有明确地表达民族精神和历史经验。哲理法学派认为抽象的正义就会使法律发生实际效力,因此,人们只关心法律是否合乎抽象的正义,如果

11、它不合乎正义,则即使不生效也毫无关系。与这些学派不同,社会法学家必须注意法律作用,研究法律的适用。必须记住: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适用。因而,迫切需要认真科学地研究如何使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得以生效。第四,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即不是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和原则如何演变,仅仅把它们当作法律资料,而且还要研究这种法律原理和原则在过去发生了什么效果以及是如何发生的。也就是说,社会法学家要求对以下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1)过去的法律怎样在社会、经济和心理等条件下成长以及成长到什么程度;(2) 法律怎样使自己与这些条件相适应;(3)如果现在我们以过去的法律为基础,或不以它为基础,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

12、果。第五,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决。人们往往为了追求法律无法达到的确定程度,而牺牲了在个别案件中应有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为此,需要研究依不同情况适用法律的制度,包括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第六,研究如何使法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庞德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极力主张重视“生活中的法律”,鄙弃“书本上的法”,强调在行动中研究法,他认为,“法律是知识和经验的集合体”,经验是法的渊源,法官判断案件应当主要依靠经验而不是法律规则。他说,任何法律都赶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永远概括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官应通过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使法律赶上社会前进的步伐。他主张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

13、中,应当“自由发现法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来代替、创造法律,不必完全拘泥于立法的约束,只靠成文法是不够的。为此,法学界把庞德的这一思想称为“经验主义法源论”或“法官造法论”。在谈到法律的概念时,他指出法律有三层含义,一是法律秩序;二是权威性资料;三是司法行政过程。概括地说,法律就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四)霍姆斯:法律与实用主义到了 1880 年,美国已取代英国,成为西方第一工业大国。此时,霍姆斯感叹道:“令人吃惊的是,我们现在的司法判决沿用的竟然还是亨利四世时代(公元 11 世纪)制定该法律的理由。”从法律思想上讲,美国独立

14、以来,一直沿袭的是传统的自然法学、欧洲历史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思想。英国式的保守严谨的法学态度一直牢牢地控制着美国法官,法学家日益成为一个保守的集团,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格格不入。19 世纪末,一场对保守思想的反叛运动开始出现,这就是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它对现实社会生活采取一种更富经验更具实用的建设性态度。这种反叛断言,法律不是僵化的制度,而是适应人的需求的社会事实。大胆的怀疑和新理论、新原则的提出是这一时期现实主义法学的共同特色,尽管还没有提出系统的理论,但其创新精神足以引起美国思想界的强烈震动。实用主义思想的最大特征是对传统的绝对主义观念提出怀疑,提出真理是相对的主张。正如霍姆斯所说的:“我们对

15、真理口味如同我们对咖啡的口味一样武断,因而是否有客观真理呢,我要留给职业哲学家去解决。”实用主义轻视那种固定的教书式的理论,强调实际经验。在法律领域,怀疑规范与逻辑的作用。霍姆斯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实用主义所谓“经验”实际是指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的感受,这些感受通过人而结合为集体,并接受国家法法律的认可。霍姆斯与以往的法学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他不是从学者而是从一个法官的角度去探讨法律。1.法律的定义。独特的法官视角使霍姆斯认为“法律是对法院实际上将作什么的预言”。他说:“什么是法律?有些教科书的作者会告诉你,法律和法院的判决是不同的东西,它是一个伦理或公理原则

16、推导出来的理性体系,实际判决可能与它一致或不同。但是如果从我们的朋友犯罪者的角度来看,我们就会发现坏人并不担心公理和推理这两个稻草人,他们只想知道法院实际上想做什么。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不是其它,这就是我认为的法律。”这里霍姆斯给法律下了一个完全实用主义的定义。2.法律的本质。霍姆斯进一步探讨法律的本质问题。他既不是从抽象理性出发,也不是从既定的原则出发,而是从变化的观点出发来看待这一问题。他说:“任何时代法律的本质,大体上都相当于当时认为方便的东西”,“就是它能够产生所预期的效果的程度。”这又是对待法律的一个典型的实用主义结论。在霍姆斯看来,真正的法律不是一般性抽象规则,也不是固定逻辑推理,它是社会的实际,是一系列的事实。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替代传统的解决社会需求的方法和原则构成的。”法律的标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们对各种社会价值的选择结果,那些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需求经过多数人认可的,就可以成为法律。3.法律的演进。霍姆斯认为,法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应该在社会进步力量的推动下不断发展、演进。法律不是已经完成的事物,而是仍在发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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