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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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煤炭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明细表中已列明保 险单号码的由保险人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财产的“煤炭企业财产保险单”或“煤炭企业机 器损坏保险单”所承保项下的风险,造成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明细表所指定处所经营的业务 发生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并发生损失(以下称“损失”),保险人将对由此产生的维持费用 和工资损失以及相关的专业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但以下列规定为限:(一) 在发生保险事

2、故时,应有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的物质损失的 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二)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各单项赔偿责任限额不得超过明细表所列每一单项的 保险金额,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三条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

3、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四)地震、海啸;(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七)(七)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单号码的由保险人签发的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单号码的由保险人签发的“煤炭煤炭 企业财产保险单企业财产保险单”或或“煤炭企业机器损坏保险单煤炭企业机器损坏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原

4、因或风险;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八)(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二者以高者为准。以上二者以高者为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价值的具体确定方式如下:(一)当赔偿期限为 N 个月时,维持费用的保险价值 = 维持费用率年度营业额 N/12; (二)当赔偿期限为 N 个月时,工资损失的保险价值=工资率年度营业额N/12。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5、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六条第六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七条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保险费第八条第八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保险费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九条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6、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

7、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

8、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

9、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 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照上述约

10、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 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 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保存完整的经营记录。自开始经营日起的全部记录,

11、如财产 目录,生产及资产负债表应予妥善保管。为防止记录同时被毁,被保险人应分别存放几套 记录。保险人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上述记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12、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

13、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不迟于在赔偿期限终止后三十天内或经保险人 书面允准的延长期限内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 列有明细目录的索赔清单;(二) 投保的有关损失(或一部分损失)所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的其他保险的细节;(三)

14、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实索赔所需要的账册和其他营业账册、凭证、发票、资产 负债表及其他文件单证、证明、情况及说明;(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

15、保险金。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维持费用损失赔偿责任,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 用增加所致的损失,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一)由于营业额减少本部分的损失金额为赔偿期限内维持费用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二)由于营业费用增加营业费用增加,是指专为避免营业中断或减少营业中断时间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额 外费用。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维持费用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 金额为限。维持费用损失金额应为以上(一)、(二)两部分相加的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工资损失赔偿责任,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

16、增 加所致的工资损失,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一)由于营业额减少(1)从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损失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 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损失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限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期限内由 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第(2)部分的损失金额与第(1)部分的损失 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如下数值:13 周内的营业额减少工资率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营业额减少工资率50%。(二)由于营业费用增加损失金额为超过第二十四条“维持费用损失”中第 2 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工资 支出,但以不超过因花费额外费用而减少的营业中断时段内根据本条(一)款中(1)节和 (2)节规定的工资损失金额为限。工资损失金额应为以上(一)、(二)两部分相加的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专业费用赔偿责任,限于被保险人因本合同项下的索赔, 为了保险人的需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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