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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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前言: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2014年年 4 月月 2 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 43 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准由 6 万元提高到万元提高到 10 万元,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2、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434 号)号),明确了优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惠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为将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有利于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征管操作,有利于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市局对 2008 年以来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进行了汇编,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什么问题,及时与市局所得税处联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编基本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

3、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加大优惠力度的规定一、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4、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摘自财税200913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5、的小型微利企业。(摘自财税2011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自一、自 2012 年年 1 月月 1 日至日至 2015 年年 12 月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万元(含(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摘自财税201111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6、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自一、自 2014 年年 1 月月 1 日至日至 2016 年年 12 月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万元(含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行业网发布的财税财税201434 号号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7、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规定关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规定关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摘自国税函(2008)2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

8、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摘自财税20096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摘自国税函(2010)18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 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本公告自 2012 年 1 月 1

9、日起施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行业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

10、企业,按照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税率。( 摘自财税20096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

11、企业 2014 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财税200969 号文件第八条废止号文件第八条废止。(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行业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 类)(国税函(2008)44 号文件附件 1)时,第 4 行“利润总额”与 5%的乘积,

12、暂填入第 7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摘自国税函(2008)2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 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 号)附件 1 第 4 行“利润总额”与 15%的乘积,暂填入第 7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摘自国税函(2010)185 号国家税务

13、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第 9 行“实际利润总额”与 15%的乘积,暂填入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14、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

1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

16、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行业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 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 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 号)附件 1 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摘自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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