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思修资料重点及思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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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一思修资料重点及思修案例分析大一思修资料重点及思修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 “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 “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甲中毒身亡。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 乙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其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乙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毒药,而这毒药并不是

2、乙给他喝的,乙的行为对甲的死亡不构成因果关系。另外,男女朋友间没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救助甲是乙道德上的义务;对甲的死亡乙也不能预见,因为她认为甲是吓唬自己,不是真的自杀,因此,也无救助的可能性,由此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是乙作为甲的女友没有留心注意甲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2.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 1999 年去世,留下遗产 4 万元。2000年 1 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 12 万元。问:余某与林

3、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原因 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1980 年平反出狱。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宋甲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同

4、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1990 年,宋乙因病去世。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1994 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 10 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 2 万元,但宋丁于 1993 年去世。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 10 万元全部取走。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 2 万元。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答: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

5、产。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4.被告人林某,32 岁,某煤矿局汽车司机。1995 年 3 月 2 日下午 2时许,林某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至某村庄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驶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又滑又窄,眼看就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

6、向盘,车下公鹿撞倒一茅棚,而后又撞在供销社的墙上。尽管林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是还是造成了供销社一面墙的一部分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到严重损失,总计损失价值1 万元,林某本人也负伤。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答: 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

7、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

8、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答: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3.1 李某,男,18 周岁,1996 年 2 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 年 8 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

9、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4.1 现有 10 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备以下条件:(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 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问:该拟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备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5.1、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

10、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 1/3 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2、1998 年 2 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 1998 年 7 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 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 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

11、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成的。问:本案应如何处理?6.1 赵某,男,1986 年 12 月出生。1999 年 7 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答案:3.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 2

1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 2 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2、尽管 1998 年李某已经年满 18 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 16 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1 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

13、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 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备(2) (4)项条件,所以该公司不具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5.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14、,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5.2、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责任。6.1、 (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

15、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一、案例分析:中学生赵某,15 周岁,身高 175 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 1 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16、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 1. 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 赵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二、案例分析:2005 年 12 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 6 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 4 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2008 年 10 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下 1 万元现金,而负债却高达 6 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 4 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 2 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 1 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 2:2:1 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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