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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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 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 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 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 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 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 称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 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 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 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 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

3、, 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 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 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 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 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 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 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

4、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 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 或者游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 供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 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 相应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

5、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 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 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 用者,责令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 3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 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 3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发现设备 带故障运行的,必须

6、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 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 3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号公布 根据 2009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

7、 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 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

8、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 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依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9、2009 年国务院令 597 号);特种 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 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 号)。特种设备种类简表(含增补)特种设备种类简表(含增补)代码种类种类项目 内 容含义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2/,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2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类别观览车类;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赛 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游乐设施 部件。项目内内 容容水上 游乐 设施峡谷漂流系列峡谷漂流系列水滑梯系列水滑梯系列造浪机系列造浪机系列碰碰船系列碰碰船系列水

10、上自行车系列水上自行车系列6000大型游乐大型游乐 设施设施组合式水上游乐设施组合式水上游乐设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现行目录附后。今后新设计、生产的相应产品亦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计、生产、经销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 各种水上游乐设施,必须认真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要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第十七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发现

11、问题及时加以解决。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除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外,必须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在检修时对关键部件,本单位无力检测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附: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目录七、水上娱乐项目:各种水滑梯、流水池、造波池、碰碰船、快艇、普通游船、脚踏船、潜水艇等。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 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

12、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 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 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 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 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

13、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 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

14、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

15、技术规范和要求;(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综合上述规定,1、水上游乐设施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办理游乐设施登记,并定期检查、检测,不得超期使用。2、水上游乐设施及其经营,必须认真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 ,要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3、快艇(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属于大型游乐设施类)不属于游船,脚踏船也不属于游船。4、洋澜湖是否属于内河通航水域(咨询海事管理机构) ,如属于,则其水上游乐经营应当向海事部门申办水上活动许可证。5、对水上游乐经营,没有查询到需向文化、体育、旅游部门申办行政许可的规定。6、水上游乐经营,按照游乐园规定办理登记依据不充分。7、武汉东湖风景区条例没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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