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微博可能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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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称微博可能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专栏作家大仙最近发了条微博,饭局上,抬望眼,满座衣冠胜雪,基本都离过。昔日的亲密伴侣变身为对簿公堂的仇敌,离婚并不是两个个体的对抗,其实更像两个智囊团的斗争。夫妻各自的支援团体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互不相让。如果不懂得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就可能输得很惨。南都记者采访三位资深律师,探讨关于离婚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案例案例 1 1王功权微博私奔是否算婚外情证据?王功权微博私奔是否算婚外情证据?5 月 16 日深夜,知名投资人王功权在微博上发布私奔宣言,举众哗然,有人说,他这不是重婚吗?随后,王又在微博上曝出自己的两次婚史、现妻杨雪峰照片以及杨雪峰的质问之语。微

2、博言论可用作证据,但在离婚诉讼中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微博言论可用作证据,但在离婚诉讼中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离婚角度,王功权的微博言论至少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作为证据让法官确认其婚姻出现感情破裂,且已经广泛传播,双方无和好可能,顺利判决离婚;二是可以判断王功权存在“婚外情”,为婚姻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法律上会对无过错方有适当照顾。王功权的微博言论并不能证明其“重婚”。判定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重复进行结婚登记,指已有婚姻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虽未登记,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方在外“包二奶”不是以夫妻名义,不属于重婚,或者像王功

3、权一样“私奔”,没有与他人登记,没有否定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当然不构成重婚。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当事人把重心放在挖掘对方“婚外情”证据上,这不等于离婚时能获得更多赔偿。婚姻法46 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配偶与他人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在王功权“私奔”言论中,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即便王与他人同居,女方能得到的赔偿也是有限的。我国婚姻法的核心精神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即使一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只能延长离婚的周期,不能彻底避免离婚。“婚外情”涉及道德伦理,但是与财产权分配关联不大。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想尽快结

4、束婚姻,往往会做出一定让步,如放弃部分财产等。这才产生所谓的“”“净身出户”。案例案例 2 2同济博士后策划老婆同济博士后策划老婆“被离婚被离婚”近期,来自天涯论坛的一位女性的婚姻叙述引起了众人关注。其夫,同济博士后被网友罗列了三大罪状:被老婆“养”了 10 年后有了小三,老婆怀孕后提出离婚;使老婆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离婚”;在女儿得了严重的先天性肾病之后,此博士不但不给钱治疗,反而悄悄地去给女儿办了份人寿保险,受益人写自己。缺席判决离婚,难以证明法院存在明显过错缺席判决离婚,难以证明法院存在明显过错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们的了解,法院在受理这个离婚案件时,通

5、过各种方式寄送了传票,通知女方到庭。男方可能存在误导送达地址的情形,但法院曾经向同济大学宿舍、女方户籍所在地长沙分别寄送过传票,但均被退回。据女方描述,男方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时,她已经离开了上海,而男方写的是上海地址,留下了错误的手机号,同时,她在同济大学的居住证明时间也遭到了修改,这些都导致了她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传票送达不到,法院按规定登报公告两个月,这两个月中女方没有看到公告,因此,两个月后,法院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诉讼,判决离婚。暂且不论女方是故意回避传票还是邮局的寄送出现问题,此案件当事人双方并不是第一次对峙法庭,事实上他们已经有过一次当庭较量,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此次诉讼女方在诉

6、前调解持不同意态度,也就是说她已知道诉讼产生,之后却对此不理不睬。民事诉讼一旦产生,逃避不是最佳方式。以为不出席就离不掉,这是一种误解,会造成对自己的损害。法院缺席审理,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女方咨询专业人士,积极主动地、尽最大可能地争取权益,完全可以争得较高的抚养费、合理的财产分割。“被缺席”,一方面说明男方懂法,利用法;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方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诉讼权利。你漠视权利,法律就会剥夺你的权利。如今,去探讨男方是否恶意造成女方不充分对抗只有道德谴责的意义,二审之后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效力不得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女儿的抚养权再行主张。案例案例 3 3张

7、柏芝谢霆锋只能分居不能离婚?张柏芝谢霆锋只能分居不能离婚?“锋芝”婚变是近日娱乐圈的最大焦点。从金像奖两人热吻到“合照门”爆发,谢霆锋与张柏芝的婚变引来外界揣测不断。据香港媒体报道,“锋芝”2006 年在菲律宾注册结婚。而菲律宾法律规定,在当地注册结婚的夫妻不允许离婚,只可分居。能不能离婚跟结婚所在地法律没有关系能不能离婚跟结婚所在地法律没有关系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只能确认婚姻的法律效力,并不当然成为离婚时必须依据的法律。如果婚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不想离,就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离婚诉讼时适用的法律,是由受理离婚的法院决定的。对于有多个住处、多个

8、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有选择地确定起诉离婚的法院。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法院的选择是有一定技巧的,离不离得成看当事人起诉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何处理。但是涉及到财产处理,情况就复杂一些。最初判决离婚的法院只能解决当地财产问题,对国外的财产处理,这个判决并不能保证在外国能够执行。因此,涉及夫妻外国财产的判决,要到所在国法院进行重新认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最节省成本的方式。案例案例 4 4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也照分?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也照分?莎莎离

9、婚拖了近两年,令她没想到的是,她和丈夫都想离,但法院不判离。经历过一次民事调解、一次不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一次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已经是身心俱疲。在第二次诉讼中,本以为没有异议的财产分割却出现了问题。莎莎婚前用个人资产购买的 10万元股票,婚后并没有再在股票上投入过一分钱,到离婚时股票账户余额已经达到 100 万。离婚时,莎莎以为这增值的 90 万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法院却最终认定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莎莎很疑惑,为什么法院要这么认定?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才不必分割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才不必分割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当事

10、人离婚是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要法院判决离婚,绝不是有些当事人认为的“我们性格不合”、“他的生活习惯很不好”等这些理由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离婚还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只要一方有婚外情,法院就必然会判定离婚。其实,只有一方与他人形成一个比较长期的、紧密的同居关系(“包二奶”),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即使婚内一方有过出轨行为,但一方表示悔改,或者只要其在法庭上表示仍然想继续婚姻关系的,法院一般都判不离。莎莎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的股票,在婚后,没有再投入过任何现金,但莎莎对其股票账户里的股票有过操作行为,即买入、卖出、申购新股等股票交易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11、二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莎莎虽未拿出新的资本进行股票投资,但其将婚前股票卖出,又将抛售股票的钱款买入新的股票,即属于上述情况,因而 90 万增值收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莎莎的情况,其婚前购买的股票,只有在离婚时,股票的种类、拥有量没有丝毫变更,才能在离婚时被判为个人财产。案例案例 5 5离个婚引发四场官司离个婚引发四场官司王先生最近闹了一次离婚,却意外引出了四场官司。王先生不明白自己离个婚,怎么会惹出这么多麻烦?第一个麻烦跟刚结婚时购买的一辆机动车有关。当时夫妻买车为了获得内部优惠,就把车子登记到了妻子妹妹名下。那车子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12、?法官告知,车子在离婚时不处理,另外打官司去。第二个麻烦是自己的房子。房子是婚前自己父母出首付买的,房产证上有父母和自己的名字,婚后加上了妻子的名字。房子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法官又告知,离婚时不处理,另外打官司去。第三个麻烦是自己婚后开的公司。当时妻子为了帮忙,向岳父要了 20 万元。岳父通过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没有写借款凭条,也没有讨论什么时候还钱、有没有利息、利息是多少。王先生觉得这 20 万是岳父送给他们夫妻的,但不料离婚官司还没结束,岳父一纸诉状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欠款。离婚官司、欠款官司,加上法官告知的另外两个官司,王先生陷入巨大漩涡。一个离婚可能牵涉到多种诉讼

13、一个离婚可能牵涉到多种诉讼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离婚诉讼只处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财产,不对第三人财产进行分配。对于王先生的车子,应另案起诉,进行确权诉讼,证明车子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才能再进行财产分配。对于房子,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只有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包括未成年人),才可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处理。这个案例中离婚诉讼时不会涉及到该房产的处理,必须另外进行分家析产诉讼,在确认房产权证上各权利人的份额后,该房产才能进行分割。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岳父通过转账方式给王先生的钱款,到底是一种赠予还是借款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没有写借条,并不能当然说明钱款的性质一定为赠予

14、,但结合本例中,双方没有写书面的借款协议,且王先生的岳父从未与王先生对这 20 万元何时归还等问题进行过交流及沟通,律师认为将这 20 万元认定为赠予更符合各当事人在当时的原意。案例案例 6 6婆婆虐待孙女,对儿子儿媳离婚判定有影响吗?婆婆虐待孙女,对儿子儿媳离婚判定有影响吗?“婆婆抱着孙子跳楼,媳妇悲愤中猛踹婆婆尸体”是近期深圳一大热点新闻,相比之下,陈佳的故事悲剧性稍弱,但狗血度不低。陈佳认为自己和婆婆就是深圳版双面胶,只不过她是重庆人,够泼辣,而且一大强项就是“懂得如何用最简短的话把对方气吐血”。她婆婆在口头斗争中屡战屡败,于是开发出新战略,不惜拿自己 6 岁多的孙女出气(当然深层原因也

15、是她婆婆重男轻女)。只要陈佳跟婆婆吵架,让婆婆受了委屈,婆婆就不让孙女吃饭、动辄体罚并用各种恶毒言语辱骂孙女。最极端的事件是,婆婆不满陈佳不肯生二胎,大吵,之后陈佳去上班,婆婆就将孙女的头按进马桶,让她喝马桶里的水。陈佳从女儿口中得知这件事之后,愤而以婆媳不和为由,提出跟老公离婚,并认为婆婆对自己女儿构成了精神伤害,要求财产分割上向自己这方倾斜。她老公的态度则是,不离!如果女方非要离婚,女儿和财产他都不会轻易放弃。婆媳不和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婆媳不和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钟敏荣,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钟敏荣,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事实上,对于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定的原因很多

16、,婚姻法也规定了法定离婚理由,但婆媳不和在婚姻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法定的离婚理由。至于子女抚养权,婚姻法的规定还是相当人性化的,会尽量选择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环境(毕竟夫妻离婚对小孩来说伤害是最大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果确认婆婆有虐待孙女的事实,而父亲又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那么应当认为如果将小孩抚养权判给父亲,并不一定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婆婆虐待孙女跟财产分割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联系,更不可能因此认定丈夫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案例案例 7 7妻子出轨被丈夫毒打,谁是过错方?妻子出轨被丈夫毒打,谁是过错方?倪刚(化名)和老婆的纠葛简直有“知音体”的嫌疑。他和老婆结婚 3 年半,是圈内有名的二十四孝老公,对老婆言听计从,特别舍得给老婆花钱,最具代表性的事件是把父亲留给他的 69 万元遗产直接送给他老婆当结婚纪念日礼物。但前段时间他对老婆的一些行踪生疑,就破解了老婆的 Q Q 空间密码,发现老婆和前男友长期在网上调情,并且有去宾馆开房 4 次的记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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