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574519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略论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海上货物运输契约法律问题初探魏友宏国际航海贸易是世界各国之间互相经济往来的重要渠道。在国际海上运输、国际铁路运输、国际公路运输、国 -际航空运输等多种不同方式的运输中,最主要的是海上运输,沿海国家的对外贸易则更多地依赖海上运输。我国是一个沿海国家,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并有不少良好的港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对外经济联系日益频繁,我国的航海运输亦日趋发展,海上运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担负货物运输任务的主要方式,它在对外贸易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鉴于航海贸易具有显著的国际性,船舶在其所到之处均可自行兜揽承运当地托运货物,并按照货主之要求而运

2、往指定港口,因此外国货运船舶常常进出我国各个港口,犹如我国货运船舶常常进出各国港口一样。由于航海运输多从习惯及国际惯例,而我国的海商法规至今尚不健全,订约双方之权利义务大都在运输契约中得以体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航海运输契约法律关系之研讨,以利航运各方在订约时参考借鉴。本文仅对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常见的默示保证“先决条件”略加探讨,因为此项先决条件是一般契约中所罕见的。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对一般契约的内容作一概括,以便更深地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所包含的先决条件的特殊性。按通常的理解,一般契约(我国称之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住所(或营业

3、所);标的,数量及质量;价金或酬金,期限及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按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之规定,除具备上述内容外,契约还要具备下述条款:即履行地点;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等。上述各种契约内容在契约中均应以明确文字得以体现。另外订约当事人双方还将双方均一致同意的附加条款及内容在契约中以明确的文字订明。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成文法系,并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以明确文字表示的契约内容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所以我国当事各方均习惯于用明确文字来限定订约双方的契约权利与契约义务。由此可见,我国一般契约中的全部内容及所有附加条款基本上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

4、很少采用默示的方式来体现订约双方灼权利与义务。而且在我国的基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中亦很少承认默示方式的法律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均以明文规定,契约的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亦就是说,契约的所有内容及条款必须以明确文字订明,才得以拘束订约双方当事人。然而在海外货物运输契约中,常常不将航海运输界长期所公认的习惯、国际惯例及航运界人所共知的事实包含在契约条款之内,而将此类内容视为默示条款。只有在需要提及这种默示条款时,订约双方才将其是否履行这种默示条款的事实一一列举。这类默示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通常被称之谓“先决条件” ,英文称为“Condition prece

5、dent” 。下文对“先决条件”及其作用试加分析。是项请求事项的提出往往需要列举某些先决条件,才能获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是项请求事项是通过诉讼程序而提起的,那么,先决条件就被赋与了法律概念,是项先决条件就成为法律事实。所谓“先决条件, , ,应该是附带在是项财产之授与或是项财产之扩大方面的条件,其应在财产之授与或财产之扩大以前就已经发生或已经成立;或者是在某种依据这个条件而发生的权利之增加或某种依据这个条件而引起的行为之履行前就必须成立或存在的条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的先决条件不是也不能是时间的流逝,其必须在某个承诺之直接履行的责任产生之前就应该存在或发生。先决条件还应该是在协议或契约发生效

6、力之前就已被履行了的条件,也就是说,在有关各当事人之契约受法律拘束之前,该项条件就已存在或产生,当契约的期限被阻止、中止或终止后,要求某些事件的发生或某些行为的履 行,应将该项先决条件产生或存在之事实向有关方面陈述并提交;换言之,是项契约中并未包含的某项内容或承诺,但在签约双方之间业已默扒或口头约定,亦应作为是项法律事实,看作本契约的一项有效的附加条款或先决条件。这种情况在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经常得以表现。海商法的中心内容是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的其他各项内容均以货物运输为核心的;然而,海上货物运输均需订立运输契约。由于海商法所特有的形成特点, 。其内容包含了不少长期流传下来的民间习惯、专业惯例及

7、公共道德,甲此在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契约时,签约双方并未将上述内苎及其他双方口头约定之内容订明在契约内,但是这些内 g 由于航运界人所共知的原因而成为契约之附加条款,并对契约的正常履行和以后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发生重要的影响。虽然其并未在契约内以明确文字体现出来,却亦应赋与法律效力。这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的未明示 2 先决条件普遍存在于契约中的主要原因。 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主要是租船运输和提单为形式之运输的两种货物运输契约。由于提单的可流通转让之性严:某些先决条件之法律效力就下那么显著;然而租船苎苎约是船方(出租人)与货方(承租人)签约双方之间的一致苎;忐表示之体现,未经明示的先决条件之法律效力就

8、占了较突出和重要的地位。在以租船契约为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签订契约的双方就租船契约的内容可以自由协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契约的内容对签约双方就具有竺束力。然而,在契约中以文字明示的条件是显N 易见的,但是未以文字明确表示的是项允诺,陈述或口头协定,或者根 ;未经签约双方协议过的而被公认的事实却往往被忽视了,以致忽视这种未经明示的先决条件之一方在诉讼中败诉。进一步说,在订立租船货物运输契约的时候,订约双方之间的某种允诺或陈述,或者某些行为,或者被公认的事实就应视为是该契约之有效的先决条件,或者是默示的附加条款。如果对此违约的话,受损害之一方就有权对所遭受的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诉

9、讼,索取损害赔偿金。下文兹举几则例子以便说明。例如:某船舶被定期出租,契约中订明了起租时间由在契约指定之港口交船时起算。然而,租船契约内仅指定了交船的某个区域;但经订约双方口头约定,具体交船港口待被出租船舶到达指定区域时由承租人电报告知该船船长。那么,在该船舶起航开往指定之区域并到达该区域时的这段时间内,承租人要求该船船长命令船舶驶往由承租人指定的港口交船的电报就是该船舶准时到达交船港口的一个先决条件。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履行这个先决条件,承租人对船舶迟延到达就无权解除租船契约或者要求赔偿。反言之,如果承租人按时履行了该先决条件,尽管租船契约对比无明文规定;船舶若迟延到达交船港口,承租人就有权解

10、除租船契约或提出诉讼要求出租人对船舶的迟延到达负赔偿责任。又如:某船舶在整票租金(或运费)一次付讫的航程租船契约通常之形式下被出租。所谓“整票租金(或运费)一次付讫”的租船契约是,该船舶之特定航程被承租人单独包租,船舶不论租用吨位之多少,装载吨位之大小,亦不论船舶是否满载,只要承租人一次给付足够的租金(或运费)的总额,该包租之船舶就应该完成该航程之航行。在这样的情况下,该船到达目的港之本身就是要求获得全部租金(或运费)总额之权利的一个先决条件。这个先决条件就是订立契约双方的一个允诺或陈述。如果该船舶没有到达目的港或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未到达目的港,船方就失去了获 ,得全部租金(或运费)的权利。这

11、个先决条件仅在“整票租金(或运费)一次付讫”之形式下被暗示着,契约内并无明确文字加以规定,但其是否被履行之事实却对船方获取全部租金(或运费)之权利发生至关重要的法律效力。从上述两例来看,无论是允诺或陈述,还是双方口头约定,均未在契约内以文字来表现,但其对某项财产之授与 (第二例中的租金或运费之给付)、或某项权利之要求(第一 例中的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之权利)来说,均是一个必须事前存在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要求某个事件的发生或某个行为履行,这个先决条件就应早巳存在或发生。由此得之,先决条件之影响对契约发生法律效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为进一步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先决条件之法律效力,再举两则案例,以资

12、说明。某船被承租,在装货港满载货物开往目的港。租船契约规定,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整票租金(或运费)一次付讫。在该航程中,部分货物因遭遇海难而损失,然而该部分货物是适当地装载在船仓内。订约双方为货物受损是否应赔偿与船方是否可获整票租金(或运费)而涉讼。经法院判决认为,全部租金(或运费)应在交付残存货物时支付。理由是,在装船时货物已被适当地装载,船方已履行了“适当装载”的先决条件,仅由于遭遇海难而致货物受损,因此船方有权获得全部租金(或运费)。 “适当装载”并未在租船契约内以明确文字给予规定,但是其作为一项被航运界公认的海上承运方面应履行的义务而必须履行,因此,其应作为契约之有效的附加条款或先决条件

13、。该案中,船方业已履行了这个先决条件,货物之损害仅因海难所致,所以船方无须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及有权获取全部租金(或运费)之总额。又如:某船舶在航程租船契约的形式下被出租,在装货港装载货物期间,承租人经常到船甲板察看货物装载情况,却未对货物装载的受损情况提出任何意见。船舶到达目的港卸货时,承租人货物的受损提出索赔要求,声称货物之损害是由于装货上船的过程中之疏忽所致。船方对此提出异议,证明承租人在装船期间经常上船察看,并未对货物在装载过程的受损情况提出意见。双方涉讼法院。经法院判决认为,船方提出的证明是一个很好的答辩理由,因此判决船方不负赔偿责任。就此案的判决结果来说,承租人在装货上船时经常到船甲

14、板察看而未对装载货物损害提出意见,这本身就是一个先决条件。这个先决条件不但在契约中未予以规定,而且在签约双方之间亦无口头约定。如果双方并未发生纠纷,这个事实就毫无意义,根本不用提及。但是签约双方因装船期间货物受损问题而发生了纠纷,纠纷有关的时间与这个事实存在的时间又有联系,因而致使这个事实变得十分重要了。船方很好地利用了这个事实。通过诉讼,这个事实成为法律事实,亦就成了法院判决船方木负赔偿责任的很有说服力的先决条件。在以提单为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由于提单的流通转让之性质,先决条件的法律效力就不如租船为形式的货物运输契约中的先决条件之法律效力有效。在以提单为形式的货物运输契约之情况下,某些先决条件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允诺或陈述,对作为第三者的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来说,此项允诺或陈述是无任何拘束力的。因此,先决条件在提单案件中通常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契约及其条款的非结论性的证据。但是,某些被航运界公认的先决条件,如承运人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在装卸运过程中船方对货物的妥善处理,合理绕航的前提条件等方面,对提单案件来说,却仍是具有权威性的有效的(先决条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的先决条件之作用比较显著,然而,海上货物运输契约中未经明示的先决条件又颇普遍地存在,而且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笔者对此略作试析,以充引玉之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