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品位产品出口术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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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则案例品位产品出口术语选择从一则案例品位产品出口术语选择 2000 年 5 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 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 CIF LOS- 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 信用证 ,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 有效 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 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 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 信用证 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 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 信用证 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 着诚信原

2、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 货价应降 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但认 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 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2.5%,其余降价 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 有关损失共计达 15 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 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 50%,理由是自己只 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 单证 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 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

3、。出口方却认 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 3 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 5.5 万美元。出口方实际 损失 9.5 万美元。简要分析在案例中在案例中,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出口方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损失也未能全部得到赔偿,这充分表明了这充分表明了 CIF 术术 语语 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自身的缺陷使之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1、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采、两种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使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

4、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在采 用用 CIF 术语术语 订立贸易合同时订立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的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 合同。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却并不意味着他已经 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因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向进口 方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托运人(出口方)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让出口方 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非常的不合理。尤其 是从

5、内陆地区装车到 港口 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谁都无 法预料。也许有人认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货损,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 同再向承运人索赔,转移其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涉及到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无法 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例中,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了车 祸,他就应该对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迟装船、仓储费用负责,但由此导致的货价损失、利 息损失的承担双方却无法达成协议,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损失。 国际石材网2、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运输单据规定有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根据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根据 Incot

6、erms2000的规定,的规定,CIF 条件下出口方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条件下出口方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 海运海运 单或内单或内 河运输单据河运输单据,这与其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这与其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在沿海地区这种要求易于得到满足,不 会耽误结汇。货物在内陆地区交付承运人后,如果走的是河航运,也没有太大问题,但事实上 一般是走陆路,这时承运人会签发陆运单或陆海联运提单而不是 CIF 条件要求的运输单据。 这样,只有当货物运至装运港装船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或得到在联运提单上“已装船“的批 注,然后再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 影响

7、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了利息负担。本案中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单,而货 物走的是陆路,因此他只能到 港口 换单结汇。如果可凭承运人内地接货后签发的单据当地 交单结汇的话,出口方虽然需要就货损对进口方负责,但他可以避免货价损失和利息损失。 国际石材网3、内陆地区使用、内陆地区使用 CIF 术语术语 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 CIF 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 港装船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从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区到装运港装船之前的费用 一般要占到出口货价的一定比例,有一些会到达 20%左右。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 术

8、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并不适用。事实上,对于更多采用 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 CIP 比 CIF 更合适。CIP 术语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DES TINATION)的缩写,它与 CIF 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 括了通常的运费、保险费,即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负责订立;交货地点均在出口国 的约定地点;出、进口清关责任划分都是出口方负责出口、进口方负责进口通关;风险在交 货地点交货完成而转移给买方,而运费、保险费却延展到目的地(港)。但两者也有明显不 同,也正是这些不同使 CIP 术语比 CI

9、F 术语更适合内陆出口业务。1、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 比 CIE 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CIF 只适用于水上 运输方式( 海运 、内河航运),CIP 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而对于内陆地区而言,出口时运输 方式也是多种的,比如出口到美国、东南亚地区,一般是陆海联运;出口到欧洲,一般是陆运。2、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 CIP 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 可以及早减轻。CIF 术语下,出口方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在货 物越过船舷之前,不管货物处于何方的实际处置之下,卖方都要向买方承担货损等责任。CIP 术语下则比较灵活,由双方约定,可以是 港口

10、 ,也可以是在内陆地区,但无论在哪里,出口方 责任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 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任务,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元关。3、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 CIP 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 涉 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 CIF,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 CIF 使用的单据,又 可以是陆运运单、空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据以结汇。这样,缩 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速度。另外,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出口使用 CIP 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 目前我国许多沿

11、海港口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劝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 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势必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 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有利于 CIP 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中的推广。可以预见,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内陆地区的产品出口业务会越来越多,而选择适 当的贸易术语对于出口合同的履行,对于我出口方利益的保护都相当重要。在这种情况下, 内陆出口企业的外销员一定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和所经营产品的实际出发,适当选择贸易术 语,千万不要被“出口 CIF“的定式迷惑。 出口保险术语翻译出口保险术语翻译All Risks一切险F.P.A. (Free fr

12、om Particular Average)平安险 W.A. / W.P.A (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 War Risk战争险F.W.R.D. (Fresh Water Rain Damage)淡水雨淋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混杂、玷污险 Risk of Leakage渗漏险 Risk of Odor串味险 Risk of Rust锈蚀险 Shortage Risk短缺险 T.P.N.D. ( Theft, Pilferage 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另外,按

13、 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年版 FCA 术语 A5 条款的规定,除非买方在卖方按照 A4 条款规定交货之时受领货物,否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 经按照 A4 规定交货为止。”可见,在本案中,B 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 B 公司所在地,B 公司应负责装货。B 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 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 也就未转移给 A 公司。A 公司在 3 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 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

14、 B 公司承担。当台风 造成货物 10%的损失造成后,B 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 A 公司自 己承担这 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 险,并向 A 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其次,关于保函的效力以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及 信用证 一般都规定,卖方应提供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 单是货物内在质量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故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或托运人) 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已成为航运业的习惯作法。关于保函的效力,联合国 1978 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 17 条第 2

15、 款、 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根据任何保函或协议,由托运人提出保证赔偿承运人或其代表因 未将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引起的损失,则上 述保函或协议对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人,包括收货人,均属无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 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 2 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欺诈信赖提单上对货 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 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 1 款的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 偿。”“如属本条第 3 款所指的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 并且对

16、由于信赖提单上所载货物的说明而行事的第三人,包括收货人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 责任。”可见,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 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 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无限 赔偿责任。但是,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 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 A 公司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迅速 出口货物,避免货物变质,并及早结汇。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亦非处出于欺 诈收货人的故意,只是为了解决因货物瑕疵而引起的自己与托运人之间的争议。此时可将 保函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 公司 有权选择是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本案中 C 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 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 人也多是这样做的。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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