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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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 交通网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 (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网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东莞、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9 年 4 月我厅以关于珠江三角洲城际轨道交通东莞至惠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9190 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现工程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其中正线横向位移超出 200 米的累计长度约 61.2 公里,占原线路全长的 62.1%,超过 3

2、0%;设计行车速度由 140 公里/小时变更为 200 公里/小时,超过 50 公里/小时;取消扩建穗莞深城际铁路鱼珠(三溪)停车场和麻涌车辆段,客运北站停车场变更为惠州北动车运用所。变更后工程起于佛莞城际望洪站,经东莞市道滘、南城、东城、寮步、松山湖、大朗、常平、谢岗以及惠州市沥林、陈江、惠环、惠城等镇(区),终于惠州大道惠州客运北站,正线全长99.841 公里。全线新建车站 17 座、动车运用所 1 座、综合维修车间 1 处、综合维修工区 1 处、牵引变电所 3 座,设计行车速度 2 200 公里/小时。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粤环审2009190号要求和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

3、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项目按照变更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在建设、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一)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规划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线路的噪声、振动等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集中区等噪声、振动敏感建筑物。(二)做好地表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应严格按照关于报送对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穿越东深供水渠饮用水源保护区意见的函(东府办函2014524 号)及报告书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饮用水源保护措施。施工船舶配备含油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4、等收集设施及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应急设备。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水体桥梁路段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将地面径流引至敏感水体外处理后排放。动车运用所产生的含油废水经预处理后纳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排放。各类废水不得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类水体排放。(三)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取土场、弃土场的选址,减少临时占地 3 面积,合理划定施工线路,控制施工范围,缩短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和景观恢复,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确保沿线生态环境安全。对涉及惠州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黄旗山市级森林公园的路段,应严格按照关

5、于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穿越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线路方案的批复(粤建城函20151322 号)及关于报送东莞至惠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穿越东莞市黄旗山城市公园意见的函(东府办函2014523 号)要求,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并不得在森林公园范围内进行施工建设活动。(四)采取限速、功能置换等综合措施减振降噪,确保沿线各环境敏感目标的振动环境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混合区、商业中心区”要求,室内二次结构噪声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 2009)中相应标准类别要求。动车运用所及牵引变电所边界噪声应分别

6、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a 类及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对声环境质量现状已经超标的路段,需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噪声。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振动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4 (四)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基站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等有关规定,落实牵引变电所及基站的电磁辐射、无线电干扰防治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和无线电干扰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

7、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 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四、对项目的其他环保要求仍按粤环审2009190 号文件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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