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管理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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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行政管理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计行政管理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部(一)部门统计项门统计项目目审审批(批(备备案)案)1、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2、办理条件: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

2、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执行。 3、办理时限:市统计局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 10 日内完成审批,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4、承办部门:市统计局目标设计科 联系人:冯喜春 联系电话:8690176 5、收费标准:不收费(二二)统计统计管理登管理登记记: :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2、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单位(不含住户)。 统计单位在总体上包含二大层次:、第一层次为各

3、类机关、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它有统计义务的组织等。其中,各类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及政党机关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开办的三资企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是指除了上述单位以外的一些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本地区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但又具备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条件,并须独立履行统计上报义务的单位,如某些银行设在县(市、区)的支行

4、,县(市)一级的保险公司,以及某些投资建设单位等等。、第二层次的统计单位是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3、办理时限:市统计局在收到办理单位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 1 日内完成。 4、承办部门:佳木斯市统计局办公室联系人:高德祥 联系电话:82226135、收费标准:不收费(三)(三)统计统计从从业资业资格格认认定定1、种 类:行政许可2、内 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3、依 据:统

5、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 年 4 月 28 日国家统计局第 6 次局务会议修改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4、条 件 :第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第八条

6、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5、程 序: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

7、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

8、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6、期 限: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7、承办机构: 佳木斯市统计局法规科 联系人:才子明 联系电话:82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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