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披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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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披露书风险披露书甲方提醒乙方仔细阅读下面风险披露内容,以便全面了解电子化交易。甲方的电子化交易系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乙方资料和交易活动安全,但电子化交易除了其他交易手段共同具有的风险外,仍然存在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 甲方计算机交易系统出现故障,而交易中心还在正常进行交易;2、 停电等原因导致甲方计算机系统中断;3、 乙方交易密码被他人盗用;4、 除上述风险外,使用网上电子交易的乙方还存在以下风险;(1)由于通信线路繁忙或服务器负载过重,乙方不能及时进入网上委托系统完成交易;此时,乙方应及时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交易手段。(2)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

2、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可靠的交易环境;(3)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被他人同过非法渠道所得,并有可能破坏数据的原始性;(4)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等;(5)互联网发布的行情信息及其他黄金现货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乙方充分了解并理解甲方的电子化交易系统连作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乙方自愿使用甲方的交易系统进入交易。并承诺由于网上电子化交易在的固有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无需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所有条款。万利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万利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甲方) 日期:客户签署:(乙方)日期:注意事项:金银买卖涉及潜在的利

3、润与损失风险,若市场变化情况不利,损失有可能超过基本保证金及追加保证金的总金额。金银买卖的价位波动受全球的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许多 是难以预计的,金银价格的剧烈波动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把失利的买卖结算。你需仔细考 虑你的经验、财务状况等是否适合买卖黄金。本协议于二 O 年 月 日由万利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商) , 其注册办事处为香港行政区九龙柯士甸道西 1 号擎天半岛 3 座 61 层 D 室;与另一方(以下 简称客户,其名称、地址及详情载于本协议之附录一内)之间所签定。鉴于: (1)客户有意在交易商处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以供客户买卖其它地方进行交易的黄金现货 (以下简称黄金现货)

4、 ,而为此目的,客户要求交易商保持其在交易商处开立的一个或多 个账户。 (2)交易商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不时因客户的要求并由交易商自行决定让客户开立一个 或多个账户,并接受及保持该以名称、号码或其它方式开立的账户,交易商并同意执行由 客户直接或间接发出或授权执行的所有黄金现货买卖的指令。 双方兹协议如下: 1.字词释议 1.1 客户一词用于本协议时,如客户为个人,则包括客户本人,其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 人;如客户为独资经营商号,则包括东主、其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以及其业务继承 人;如客户为合伙经营商号,则包括客户账户保持有效时合伙人、其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 理人,以及此后加入或曾经成为合伙

5、人的任何人士、其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以及该 合伙商号的继承人;如客户为公司,则包括该公司及其继承人。 1.2 基本保证金指交易商不时自行决定要求客户存入的按金。该等保证金须于发出买卖指 令时或之前存入交易商,作为对所有黄金现货交易的担保。 1.3 追加保证金指在必需保证金因市场价格的不利波动而出现亏损时,交易商要求客户填 补的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必须是百分之百补足至必需保证金的数额。 1.4 一日指本港注册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1.5 工作日指除了香港宪报公布的公众假期外的任何周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 1.6 授权代理人指客户按本协议第 3.3 条委任的一个或多个授权代理人。 1

6、.7 在本协议内,除非与文义相抵触,述及人士的字词包括公司及商号,男性字词则包括 女性含义,而单数字词包括复数意义,反之亦然。 2.资格2.1 个人客户兹保证本身为成年人及具备法定行为能力,而商号或公司客户兹保证本身是 正式组成及注册。客户同时保证本身有权签署订立本协议及一切买卖合约,而在任何情况 下,本协议及该等买卖合约均对客户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及可执行的义务。 2.2 客户兹确认,黄金现货买卖极之反复无常,而尽管客户可能曾经听取或被视为曾听取 交易商,其代理人或职员的意见,但客户订立一切买卖合约,均视为客户本身的决定,客 户须独自承担一切风险。客户亦确知,交易商的职员无权代表交易商作任何声

7、明或提供任 何意见,而交易商的行政人员及职员所提供的意见只属个人意见,客户须凭本身的判断, 决定是否信赖该等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能就由于其信赖该等意见而造成的任何 损失,要求提供意见者或任何其它人负责。 2.3 交易商兹保证本身为一家根据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的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若交易商为合伙经营或独资经营者,交易商保证本身是正式组成,并有权签署订立本 协议。3.账户之操作 3.1 客户有权自行决定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操作其账户:(a)客户自已发出指令,操作其账户; (b)客户根据本协议第 3.3 条的规定,委托一名代理人操作其账户。 3.2 客户应填写及签署本协议附录二所

8、规定的委任通知书,可选择上述其中任一种操作方 式。 3.3 如客户选择委任一名人士为其买卖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则不论授权代理人是否交 易商的雇员,授权代理人将受命担任客户的代理人,并可全权操作客户在交易商处开立的 账户。交易商有权并据此获指示,接纳由授权代理人发出的有关操作客户账户的指令或指 示。客户兹批准及确认授权代理人以客户代理人身份为客户账户进行的一切买卖。 3.4 客户同意即使授权代理人可能是受雇于交易商,授权代理人仍是客户代理人。授权代 理人向客户作出的任何声明或保证,不构成交易商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客户亦明确同意交 易商无须对授权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负责。 3.5 上述授权代理

9、人无权代表交易商接受向交易商支付的款项。客户应直接向交易商支付 所有付款,上述授权代理人亦无权代表客户接受付款。除非客户以书面发出相反的指示, 否则所有按本协议应该支付的款项,必须指明支付于客户。 3.6 除非及直至取消委任通知书送达本协议所载交易商注册地址或主要营业地点,根据上 述各条款所作的任何选择或委任应维持全面有效。取消委任通知书就于交易商实际接获通 知书后立即生效。 3.7 客户可以按本协议附录二所规定的形式,向交易商送交新的委任通知书,以重新委任 他人取代原来委任的授权代理人。直至实际接获由客户发出的重新委任通知书为止,交易 商有权继续接纳由原来委任的授权代理人所发出的指令及指示。

10、按此条款委任出新的授权 代理人后,第 3.1 至第 3.7 条的规定,将全面适用于新任授权代理人。4.指令及代理人 4.1 客户向交易商发出的所有指令,必须清楚明确,而所有指令均须遵守本地或其它有关 市场当时存在或生效的章程、规则、条款、习惯、惯例、裁定及诠释,同时亦须遵守当时 适用的所有法律,规则及条例,否则所有指令均作无效。 4.2 客户或其授权代理人可藉书面或口头(以电话或实际接洽)或藉传真发出指令。除非 获交易商书面同意或认可,否则指令一经发出,一概不可撤销或撤回。 4.3 客户同意并声明其本身充份了解黄金现货买卖所涉及的风险,并确知其向交易商发出 的指令,可能会受当时情况影响而无法执

11、行(尤其是结算所持合约而订立相配合约的指令) , 而任何合约在此等情况下所招致的损失,均须由客户承担。客户亦同意交易商无须对任何 合约招致的损失负责,又如此等损失是因执行客户指令的方式或时间所致,交易商亦无须 负责,除非该等损失是由于交易商处理失当或显著疏忽所致。 4.4 除非有明显的错误,否则交易商将下列情况视为收到决定性的凭证:(a)客户指令或 (b)代客户执行合约后所发出的确认书及交易商发出而由其授权职员签署对账单。 4.5 不论在任何时间,交易商均无义务接受任何指令或订立任何合约,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相配合约或用以全部或部份结算所持合约的任何合约。 4.6 交易商兹承诺,不管此条款的上述

12、规定,交易商会尽力执行所有客户发出的指令,但 须视乎当时的市场情况而定。5.结算及保证金 5.1 客户须向交易商存入保证金,金额由交易商不时指定,而存入的货币须为交易商所接 受者。若存入货币并非美元,交易商将以其取得的市场汇率,将之兑换美元。客户在交易 商处的账簿,概以美元入数,而客户结束账户时,亦须接受以美元支付的结存。 5.2 客户在交易商处开设所有新账户前,必须先存入交易商规定的最低存款。在进行所有 买卖交易前,客户须确保在交易商处存有交易商不时规定的必需保证金,以确保其买卖指 令能够执行。客户的账户只要尚有未平仓合约(即尚未交或收的黄金现货以完成合约,或 合约尚未平仓) ,客户仍须存入

13、保证金,以维持其账户的必需保证金水平。倘必需保证金出 现亏损,则客户须存入追加保证金,以百分之百补足规定的金额,惟客户不得迟于交易商 指定的时间存入该追加保证金,否则交易商可全权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保障交 易商本身的利益。倘客户持有不同时间订立的未平仓合约,交易商有权选择将其某些合约 斩仓,并决定斩仓次序。该等行动将是遵照客户正式向交易商发出的指示而作出,对客户 具约束力。客户不可撤销同意,交易商在采取上述行动时,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使客户减 少或免受损失。 5.3 倘交易商本身酌情认为需要,或交易商确定需要增收附加保证金,在客户同意接到要 求时,向交易商存入该附加保证金,惟即使已作出增

14、收附加保证金的要求,交易商仍可随时 行使其在上述第 5.2 条所列的权利。交易商可自行决定随时更改保证金金额。任何以往的 保证金金额,均不能作为先例,而新订的金额一经确立,即可适用于受更改影响的现有及 新订合约。 5.4 凡客户交于交易商的任何款项,不论作为存款、保证金、抵押或作任何其它用途,交 易商概不付予客户任何利息。 6.交易 6.1 交易商进行任何交易或订立任何合约时,可作为任何人士的代理人进行买卖。 6.2 客户发出的任何指令,可能在有关的市场直接执行,或可能透过与任何人士或在任何 市场进行买卖以执行之,亦可能透过任何经纪、代理人、或往来人士或公司间接执行而无 须通知客户。 6.3

15、客户确知黄金现货买卖价因机构而异,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实时公布的价 格,亦可能无法成交。因此,客户兹同意,接受交易商不时报出的价格为当时能取得的最 佳价格。 6.4 客户将遵守及接受交易商不时规定的一切规则、保证金金额、交易事实、落单时间表、收货及/或其它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事项。 6.5 一切有关交易或合约的税项及征税,概由客户全部承担,而客户须保障交易商免受此 等税项负担。 6.6 客户不得典质,抵押或按揭任何合约。 6.7 未取得交易商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约中的利益转让。 6.8 客户可要求从保证金账户中提取款项,惟其提款意愿须以书面通知交易商或获交易商 同意的其他方式。交易商收

16、到通知后,将在三天内付款予客户。客户提款的限额,以该账 户的结存减去必需保证金,再减去交易商接获客户通知当天客户未平仓合约的浮动毛损额 计算。 7.抵押 7.1 客户交由交易商代管及/或登记于客户账户内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交易商占有,作任何用 途,包括用作客户账户一切欠款的抵押,用作客户以当事人、担保人、保证人或其它身份 欠下或应付予交易商或尚未与交易商确定的一切债项的抵押,以及用作客户与交易商任何 其它债项的抵押(不论该等债项如何招致)的所有财产、证券、股票、贷款及结存,交易 商对之一律拥有留置权。 7.2 交易商特此获授权从客户存入的保证金或抵押品调发款项,以弥补客户在交易商处的 账户中的所有欠款,而无须事先要求客户补仓或向客户发出通知。8 不履行合约 8.1 为执行本协议及进行任何黄金现货买卖,下列任何事项均足以构成不履行合约事件: (a)客户延迟或未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或任何买卖合约的条款。 (b)如客户为个人或商号,则客户或其任何合伙人: (i)逝世; (ii)作出破产行为或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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