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掌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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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本条注本条注释释本条是制定税前扣除本条是制定税前扣除办办法的依据。法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 号公告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2、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 (以下简称通知 )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通知所称资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本条注本条注释释规定了资产损失范围;资产的概念依据 25 号公告规定确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 号公告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

3、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 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 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未规定将长期待推费用作为财产损失的范畴。其他损失的规定其他损失的规定: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 ,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 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 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 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

4、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 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 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损失专项说明。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注本条注释释规

5、定了现金资产损失的确定方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 号公告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规定了企业报批损失所附送的资料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注本条注释释规定了金融

6、货币资产(存款损失)损失的确定方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 号公告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 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规定了企业报批存款损失所附送的资料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

7、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注本条注释释规定了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的确定方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 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

8、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 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 放弃债权申明。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 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

9、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规定了企业报批应收预收款项损失所附送的资料五、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

10、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

11、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

12、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13、(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注本条注释释规定了投资损失的确定方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 号公告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 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 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 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 在三百万元以下

14、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 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 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 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 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

15、定终结或终止(中 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 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16、(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 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 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 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 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 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 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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