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552786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浅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 当的民事责任规范和发展一直是我国已经设立了十多年的证券市场的主题随着 1999 年 7 月 1 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部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当中信息披露制度被作为很重要的章节加以细述因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当中两个最基本原则的直接体现即“公开” 、 “公平” 、 “公正”三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证券市场当中信息披露需准确、真实、完整;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是对市场参与主体披露信息时的最基本的要求只有这样市场才能体现出“公开” 、 “公平” 、 “公正” ;投资者才能享受到“三公”原则

2、所赋予他们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才能使投资者改变在证券市场中总是处于相对弱小地位的状况;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长期发展在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曾经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产生过很多违法、违规的问题而影响最为广泛的2就是著名的“琼民源”案件和“ST 红光”案件其中在红光案件中一位上海的股民于 1998 年 12 月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红光公司赔偿其因披露不当信息而使该股民遭受的二级市场的损失下面我们就谈一谈在证券市场当中因为信息披露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哪一方会因信息披露不当而承担责任哪一方市场参与主体或者涉案相关人具有向相关人索赔的权利一、可以行使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

3、在信息披露不当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的相关索赔人是否只能是股民呢对这个问题我国证券法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资格认定是有规定的证券法第 63 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3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7 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表明行使因信息披露不当而产生的索赔权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他人;他人

4、的概念在法规中无明确界定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会造成扩大或缩小索赔请求权的民事主体的范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包括但不仅限于股民(包括证券买受人和出卖人)第二他人需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根据虚假信息买卖了股票没有受到损失那么他也无权申请赔偿不具有索赔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三他人的损失是信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披露信息进行证券交易造成的即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二、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确认4民事责任由谁承担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分清信息披露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如何是契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对承担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是息息相关的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是不同的法制

5、制度如果民事责任被确定为契约责任那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契约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只能向与之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进行索赔而将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发行人的董事、承销商及其董事、会计师、律师等排除在外另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存在过错这显然不利于对投资者的全面保护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越小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渠道越窄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不当的民事责任缺乏明显的界定但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承销商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实际上将该民事责任已经视为侵权责任相比较公司法缺乏对董事向第5三者承担责任的规定以及股票发行与

6、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信息公开的民事责任承担者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而言证券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保护无疑是更进了一步这里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加以界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及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如果适用证券法索赔人可以向上述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三、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信息披露不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会由于行为人不同而改变61 发行人信息披露虚假或欠缺的归责原则证券法规定了发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

7、能用自己没有故意或过失来要求免责对发行人规定严格责任是因为发行人作为公司原始信息的占有者当然对信息的虚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对于信息公开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而言也同样会引起投资者的错误判断;此外为加重信息披露责任以便公司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法律必然要求发行公司负完全责任2 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签章的职员民事责任的归责对于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人员的归责问7题证券法规定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过错推定责任这是考虑到公平性问题特别是中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产权不明等问题让一些有名无实的董事来承担责任太不合理但是负有责任这一定语又与目前有关法律要求在招股

8、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注明的“本公司董事会及各位董事确信本公告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的内容不符按照目前的规定发行公司所有董事都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仅指负有责任的董事3 主承销商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归责我国的证券法律对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同样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 1993 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就规定全体发行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从目前实践来看对于初始信息披露的虚假和欠缺许多时候承销商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推波助澜对于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我

9、国证券8法律规定和发行人的高级职员一样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的限定对于承销商而言比较合理4 专业人士的归责对于专业人士的归责大都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我国证券法律当中没有对在信息公开中专业人士的民事免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3 条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证券从业律师违反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四、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9我国目前还缺乏对于信息披露不实情况下民事损害赔偿计算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第 117 条、第 134 条的规定来进行加之证券价格的波动性使得损害赔偿数额更加难以计算目前只有由法院依据民法原则来加以确定;另外证券法第 207条规定系对投资者比较有利的条款即“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阐述了在证券市场中因信息披露不当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各个要素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于证券市场投资人的保护还是相对不够和模糊的这只能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而进一步改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