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转运使补论汪圣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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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汪圣铎 撰(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中国史研究,2004/01,8188 页【内容提要】宋代的转运使地位重要,以往的研究,较多地注意到它与唐五代宋初的转运使、随军转运使及巡院等的联系,对它是宋初藩镇替代者这一点重视不够,而这却是正确认识宋代转运使的关键。宋代统治者为了防止转运使成为像唐代藩镇一样的割剧势力,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除了先后将地方军权、刑事权等分割给别的官司外,更重要的是不赋予转运使直接任免、升黜、奖惩本路官员的权力。转运使的权力受到过多限制,财政过于集权,造成诸多弊端。在管理出现混乱、中央财政需要得到确实保证、朝廷对财赋不断产生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宋廷被迫将财权向转运司适当下放,从

2、而产生了相对独立的路级财政管理层次。但是,宋代中央集权的体制并没有根本改变,路级财政的独立性是有限的,转运使不可能完全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关于宋代转运使及转运司,前人颇有论述(注: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一章转运司的地位与作用,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2-45 页;许怀林:北宋转运使制度略论,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郑世刚:北宋的转运使,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4 年版;王丽:北宋转运使的设置问题探讨,河南大学学报2001 年第 6 期。),笔者以前也曾作过探讨,但近觉有些问题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故不揣翦陋,撰此小文,以求有裨于此课题

3、研究的深入。 一、转运使是藩镇的替代者 以往的研究,大多注意到宋代转运使与唐五代宋初转运使、随军转运使的联系,甚至有学者注意到宋代转运使与前代巡院的联系,但对宋代转运使是唐五代宋初藩镇的替代者这一点注意不够,而笔者以为,这恰是正确认识宋代转运使的第一个关键问题。这里应当说明,宋初的藩镇与唐五代割据一方、与朝廷抗衡的藩镇有本质不同,本文所讲的藩镇,除特加说明者外,都是指宋初这种非割据性藩镇。 宋初,统治者首先想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避免出现前代藩镇割据、尾大不掉的局面。宋太祖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即位不久,就“杯酒释兵权”,罢免了一些重要禁军将领统辖京师军队的职务,将他们外调,而这些人外调后就成为藩

4、镇。此外,外地原有的藩镇官也有相当数量。这些藩镇既握有兵权,又有地方行政权,宋统治者担心他们可能发展成为割据者。所以,赵普就向宋太祖提出要解决“方镇太重”的问题,并提出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建隆二年秋七月条。)的方针。随后,宋廷就施行了一系列针对藩镇的重大举措。 春秋中文社区 http:/关于宋初削弱藩镇,人们常常征引宋人李攸的如下论述: 春秋中文社区 http:/唐自开元、天宝以后,藩镇屯重兵,皆自赡,租赋所入,名曰送使留州,其上供者鲜矣。五代疆境逼蹙,藩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院厚敛,其属三司者,补大吏以临之,输额之外,颇以入己太祖历试艰难

5、,周知其弊,及受命,务恢远略,革弊以渐干德三年,诏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无得占留。时藩镇有阙,稍命文臣权知,所在场务或以京朝官监临。凡一路之财,置转运使掌之;一州之财,置通判掌之,为节度、防御、团练、留后、观察、刺史者,皆不予签书金谷之事。于是外权削而利归公上矣。(注:宋朝事实卷九职官。参长编卷六干德三年三月条。按这段文字是否为李攸原撰,不无疑问,但此段文字似最早出现于此书,故暂归于他。) 春秋中文社区 http:/李攸这段话绝大部分是讲夺藩镇财权的,而削夺藩镇大约确是从削夺财权入手的。南宋叶适说:“太祖之制诸镇,以执其财用之权为最急”(注:水心集卷一一财总论。),也是强调削夺藩镇财

6、权的重要。转运使原本就是理财官,统治者又有意识地使之固着于各路,成为州郡的上司,在削夺藩镇财权的过程中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李攸此段文字突出讲削夺藩镇财权,未言及削夺藩镇的一个特别重要的举措,即取消藩镇对驻地以外州郡的统辖权,而这是削夺藩镇又一重大步骤。章如愚记:“干德中,平湖南,令潭州诸郡直属京师。至太宗,藩镇无复支郡。”(注:群书考索后集卷四官制。参长编卷一八。)此后,宋朝统治者又夺去了藩镇的统辖治所州的权力。具体作法是不让藩镇官赴本任,原有藩镇官出阙令文臣知州或武臣知州顶替。这样,藩镇就完全丧失了管辖州郡的行政权力。藩镇官就逐渐演变成了名称大致相同(如同称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等)而实际权

7、力差异很大的节镇官。 在中晚唐五代,藩镇(主要是节度使和观察使)是朝廷与州郡之间的中介。宋初削藩的结果,藩镇变成了节镇,实际等于取消了这个中介。然而,中国古代自从州郡的数量增加到上百以后(宋朝有三百多个州郡),朝廷与州郡之间就不能没有中介。于是,路级转运使就取代藩镇充当了这个角色。正如北宋人郑戬所讲:“国家所置诸路转运使副,即汉刺史、唐观察使之职。”(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一三。)亦如范仲淹所言:“今转运按察使(按宋仁宗时,转运使一度兼按察使),古之岳牧、方伯、刺史、观察采访使之职也。”(注:宋朝诸臣奏议卷六七上仁宗论转运得人许自择知州。)宋真宗所颁诏书中亦讲:“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

8、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注: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五八。)显然,转运使取代了原先藩镇作为朝廷与州郡中介的位置。 讲路级转运使司是藩镇的替代者,并不是说,转运使接收了原先藩镇所有的全部权力。从情理上讲,宋朝统治者也不可能把从藩镇处费尽心机夺取的权力全数交给转运使,从而造出一个新的割据隐患。那么,转运使从削夺藩镇的过程中究竟得到了哪些权力呢?如前所述首先是一路的财权(转运使得到的财权并不是完整的,详下文),然后是一路官员的监察权,此外,就北宋前期而言,还有刑事方面的权力。不少宋人撰述都言及藩镇的刑事权,如洪迈讲,唐藩镇于一道“兵甲、财赋

9、、民俗之事无所不领,谓之都府,权势不胜其重,能生杀人”(注:容斋三笔卷七唐观察使。)吕中讲:晚唐五代“民之所以苦于刑苛法峻者,方镇之专杀也”(注:宋大事记讲义卷一制度论引录。)。赵彦卫讲:晚唐五代藩镇“生杀亦自己出”(注:云麓漫钞卷四。)。章如愚则讲:削夺藩镇权力后,“虽节度、防御、团练、观察、刺史皆不予佥书金谷刑狱之事矣”(注:群书考索后集卷四官制。)。他们都讲到藩镇原有刑事权,宋初削夺其权后各路刑事权归属了转运使,这从提刑司后从转运司中分立可以得到佐证(当然,也有保留,宋初规定凡处死刑要申奏朝廷)。二、对转运使割据的防范 宋朝统治者在削夺藩镇权力的同时,就注意了防止转运使成为新的割据势力的

10、问题。从历史上看,汉刺史、唐观察使起初对地方也只有监察权,没有行政权力,但后来都演变为可以割据一方的势力。转运使也被赋予监察地方的权力,如何防止转运使成为割据者,是统治者必然要考虑的。吕祖谦在记述宋代转运使的演变时曾讲,在取消了藩镇的支郡以后,“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于是转运使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矣”(注:通考卷六一职官考引录。)。他讲的似过于夸大,与实际颇有差异。 应当看到,在削夺藩镇时,有些藩镇所有的权力朝廷并没有交给转运使,首先是军权。尽管有时朝廷将某些军权授予某些转运使,或特许某些转运使参预军事,但都属临时性举措,不具普遍性。吕祖谦关于边防、盗贼举了二个例子

11、。其一是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洪寨主李文着与蛮战斗死,转运使将随从将校八人处死。但是,却没有说明此事是否制度上有规定,没有说明是否是奉诏所为,没有说明行刑前是否申奏得到特许。其二是梓州路转运使请求将置司地迁移以便应付蛮夷事。此例并没有直接讲转运使曾自率军队镇抚蛮夷。二例均非军事要害地区,即不是西、北地区。又二例均为宋真宗时事,从下引可知,宋真宗时已多方面限制转运使权力,赋予其军事权力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这二个例子都缺乏说服力。实际上,地方的军权大约主要交给了“权知”藩镇的文官和经略安抚使及大州知州,在驻军各路普遍设立经略、安抚使之后,路的军权自然也就由这二使掌握。转运使的军权通常是很小的。

12、宋初从藩镇处收回了地方官员任免权。章如愚记:“建隆元年,诸郡判官皆令吏部注拟,所以革将吏自补之弊也。三年,置簿尉,所以惩亲吏为诸县镇将之弊也。”(注:群书考索后集卷四官制。)李焘记,干德年间,“使府不许召署,幕职悉由铨授矣”(注:长编卷五,干德二年三月丁丑。)。陈亮谓,唐五代藩镇“官爵惟其所命”,宋初削夺之后,“自管库微职,必命于朝廷”(注:陈亮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但是,地方官员的任免权并没有交给转运使。说到官员任免权,必须指出,弱化上下级官员的隶属关系,是宋朝的一项基本国策。不仅在转运使与幕职州县官之间,在其他大大小小的官员之间,上下级隶属关系都被弱化了。近代官员一般都实行分级管理制

13、,如部管、省管、地管等,而宋朝自入品官开始,所有官员的任免原则上都由朝廷决定。转运使与本路的知州、通判、幕职官、知县、县丞、簿尉等也是如此。转运使对他们通常没有任免权,即是说,本路知州以下官员中某一位无论怎样不称职,转运使也无权不申报朝廷而直接加以撤换。转运使不但没有官员的任免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甚至也基本没有辟举官员的权力。没有官员任免权、辟举权,自然也就不能升降这些官员的职务。宋代路级转运使的属官,有管勾公事、主管文字、主管帐司等,都是熙宁三年以后创置的。转运使属下的文臣准备差遣、武臣准备差使,熙宁三年以前似也从未见诸记载。职源运使谓:“熙宁初,诏诸路漕司始置属官”(注:转引自龚延明宋代官

14、制辞典第 485 页“帐干”条,中华书局 1997 年版。),据此,熙宁初以前转运司是无僚属官的。所以,转运司从宋太宗时路级转运使制度初建,到宋神宗在位初年,基本没有僚属,也即是说,没有一个像样的办事机构。转运使所凭以驱使下属州县官者,主要是弹劾权和荐举权,对此前人多有论述,此不重覆。尽管转运使的弹劾和荐举被采信比率很高,但是,一般地讲,转运使对本路州县官员,不但没有直接任免权,而且由于不能随意支出财物,所以连直接奖惩权也没有。从下文可知,转运使后来虽有了某些辟举权,但辟举权也多是临时性的并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福建、广南、四川等八路宋神宗以后实施定差法,转运使虽可代吏部任用官员,但必须照章办

15、事,其机动能力也是很有限的。(注:参见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制度研究第二章官员除授制度第五节定差法,河南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讲到限制转运使的权力,过去人们都注意到在路级分建多个监司的事,此事确实对防止转运司权力的膨胀起了重要作用,但对上述宋初初设各路转运使时在划定其权力范围时已寓防范动机的情况重视不够。除了上述防范措施之外,宋朝还颁布了一些针对转运使的敕令。如: 雍熙四年八月乙未,令诸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自今并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员,即时具奏。(注:宋太宗实录卷四一、长编卷二八。) 景德四年闰五月,赐诸路转运使副诏曰:“宜令诸路转运使副自今体量察访到京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等廉勤干

16、事,只仰连坐保举堪充何官,或乞迁陟,当下逐处,候得替磨勘引见,不得乞超转官资、指定差遣去处及于辖下勾当。”(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一一。) 这二项规定等于明确了转运使非经特许没有辟举和奏荐本路知州、通判、知县及幕职官的权力,甚至不能请求给部下超转官资。 春秋中文社区 http:/淳化元年十月诏:“自令诸路转运使更不得以寿节辄来赴阙,仍不得入献文章。其民间利害及合废置厘革等事,止令实封附递以闻。必须面奏者,即先具事宜入急递闻奏,候朝旨方得赴阙。”(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之七。) 春秋中文社区 http:/此条剥夺了转运使随时进京面奏的权力。 景德二年八月癸未,令诸路转运使不得以京朝官、使臣随行指使。(注:长编卷六一。) 明道二年十二月四日,中书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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