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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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721(颁布时间)19940721(实施时间)20041101(失效时间)太原市幼儿教育管理条例(1994 年 4 月 29 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 月 21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第三章 专门机构教育第四章 家庭与社会教育第五章 师资与待遇第六章 管理与经费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保障幼儿接受学龄前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2、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幼儿教育,是指幼儿教育专门机构、家庭、社会对三周岁至学龄前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第四条 幼儿教育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规划,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机关、部队、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或资助幼儿教育事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幼儿教育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第八条 幼儿园和学前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专门机构。第九条

3、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第十条 无力举办幼儿园的农村,可以举办学前班。学前班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附设在小学校。城镇企业所属幼儿园和小学学区范围内的幼儿园,已能满足本企业和本学区范围幼儿教育需要的,不得再设置学前班。第十一条 企业或系统办的幼儿园可以向社会开放。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必须设置与该居民区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第十三条 新建幼儿园和学前班应选择安全、清洁和方便幼儿活动的地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新建幼儿园应有规范化设施:(一)应设活动室、幼儿卫生间、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

4、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二)应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三)寄宿制幼儿园应当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四)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五)应配备安全、卫生和符合教育要求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 。第十五条 已经办的幼儿园和学前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范要求。第十六条 农村幼儿园应有教育活动、盥洗、饮水、取暖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应按规范化幼儿园设置。第十七条 开设学前班要有与学前教育相适应的设施与设备。第十八条 幼儿园和学前班要有安全防护制度和设施,定期进行安

5、全检查,防止失火、触电、走失、损伤、中毒等事故发生。第三章 专门机构教育第十九条 幼儿教育要严格执行幼儿教育大纲,根据幼儿教育和身心发展规律,做到体、智、德、美教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鼓励启发,因人施教,寓教育于各项活动和良好的环境影响之中。第二十条 学前班的教育与保育,应注重培养幼儿的认知能力、动手能力;注重培养幼儿学习兴趣、体育活动兴趣和学习习惯。注重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第二十一条 幼儿教育机构要开展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用于幼儿教育。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学前班应当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对幼儿进行卫生与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和学前班要经常与幼儿家长联系,搞好专门机构

6、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配合。第四章 家庭与社会教育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都应当爱护和关心幼儿,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的监护职责和教育保育义务。家庭教育和保育不得歧视女性幼儿和有残疾的幼儿。第二十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幼儿接受教育和保育的权利,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科学的教育引导幼儿健康成长。第二十七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掌握家庭教育和保育的科学知识,了解幼儿生理、心理特点,为幼儿提供适宜的玩具、图书、学习材料和用具,进行符合幼儿特点的家庭教育和保育。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电影、图书音像出版以及少年宫、公园等宣传文化单位和场所

7、,应积极提供有益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教育节目、图书和活动内容。第二十九条 承办介绍家庭服务员的部门和单位,在家庭服务员上岗前的培训中,应有关于幼儿保育、教育基本知识的培训内容。第三十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幼儿园、学前班的活动室、寝室和其他幼儿集中的地方吸烟。第三十二条 凡不适宜幼儿参加的文娱活动场所,不得允许幼儿进入。第五章 师资与待遇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办好幼儿师范学校和职业高中幼儿教育专业,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纳入师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第三十

8、五条 幼儿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幼儿教育专业合格证书。担任幼儿教师的,应当通过培训,取得相应的学历资格。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具备幼儿教师的条件外,还应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第三十七条 幼儿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教师与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企事业单位要按时给幼儿教师转正、定级、评定职称并给予规定的补助。农村民办幼儿教师在工资晋升、转正、定级、评定职称、评选先进等方面与民办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农村民办教师应当按规定登记注册,已经注册的幼儿教师不得随意辞退。第三十九条 对职业高中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用人单

9、位应当择优录用或聘用,并按工作岗位给予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他们到集体和私立幼儿园任教。第四十条 幼儿教育工作者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第六章 管理与经费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并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应到所属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和学前班,未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停办、撤销或合并。第四十三条 举办幼儿园和

10、学前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幼儿园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其他由政府核定编制的幼儿园由同级财政给予差额补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教育事业,除按政府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外,不足部分由举办者自筹。私立幼儿园经费自筹。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核拨一定数额的幼儿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农村和城镇民办幼儿园。第四十五条 政府拨付的幼儿教育经费和补助专款应按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第四十六条 幼儿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的建筑与设施。在幼儿园、学前班周围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

11、得影响幼儿园、学前班采光。第四十八条 煤气、供水、供电、供暖、房产管理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对幼儿教育实行优惠。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得随意向幼儿园摊派。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办:(一)未经登记注册的;(二)园舍条件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基本条件的;(三)师资整体水平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12、或取消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二)教育方法不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四)侵吞、克扣、挪用幼儿教育经费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以罚款或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 侵占、破坏幼儿教育设施、设备,干扰幼儿教育秩序,殴打幼儿教育工作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管辖的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拆除。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批准者的行政责任。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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