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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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适 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我们在今日谈宪政,谈民主,谈国共问题,谈结束训政,谈美苏对峙的两个世界,似乎都 应该先认清世界上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政党。在三十年前,谈政治的人只知道一种政党,那就是英国、美国、和西欧的政党。但在 这最近三十年之中,出现了另一种政治组织,虽然也用“政党”的名称,性质和英、美、 西欧所谓政党完全不相同。俄国的共产党、意大利的法西斯党、德国的纳粹党,主张虽有 左右的大不同,但在党的组织纪律上是很相同的,都属于后一类。为便利起见,我们可以把英、美、西欧式的政党叫做甲式政党,把这三十年来苏俄、 意、德诸国后起的政党叫做乙式政党。甲式政党的性质有这几点特色:(一)甲式政党的党员没有

2、确定的人数,没有党籍可以查考。人人可以自由登记为某 党党员,人人可以自由脱离本党。如英国邱吉尔从前是自由党,后来是保守党。如美国威 尔逊本是民主党,后来竟做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二)党员投票是无记名的、秘密的。党员言论是自由的,没有党的纪律可以约束党 员的投票,也没有特务侦探可以干涉党员的言论行动。最近美国民主党的华莱士在国内国 外批评本党的政策,是最明显的例子。英国工党的议员也有严重批评本党的政策的。这种 行动,本党固然无法制裁,社会也往往允许,称为“独立” ,称为“不党不偏。 ”(三)甲式政党的原则是在两个或多个政党之中争取多数党的地位。每个政党总希望 成为多数党,但每个政党总得容忍并且尊

3、重少数党的权利,因为今年的少数党也许明年要 成多数党,今年在朝的多数党也许明年下野成为少数党。最后的决定是人民的选举票。在 选举之前,没有一个政党可以确知全国人民的最后决定,也没有一个政党可以操纵把持全 国人民的投票。例如美国一九二八年的大选举,共和党胡佛得二千一百多万票而当选总统; 四年之后,民主党罗斯福得二千一百多万票而当选总统。这都是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四)选举结果确定之后,在法定的日期,胜利的党从失败的党手里依法接收政权。 失败的党决不敢用警察军队的力量来霸占政权,或毁灭得胜的反对党。因为他们知道几年 之后他们又可以有竞选的机会,所以他们都努力培养“胜固可喜,败亦欣然”的雅量。试 看

4、英国邱吉尔在一九四五年负着何等威望,然而那年选举的结果,保守党惨败了,邱吉尔 只能坦然交出政权,退居反对党领袖的地位。以上所说的是甲式政党的组织与作风。至于乙式的政党,便完全不同了。乙式政党的 性质也可以分作几点来说:(一)乙式政党是一种严密的组织,有确定的人数,有详细精密的党籍。党员入党必 须经过审慎的调查察看。入党之后,党员可以受惩戒,被开除,但不能自由脱党。(二)乙式政党的党员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党员没有自由,也没有秘密。乙式政党必 须有严密的特务侦察机关,他们的作用不但是侦查防范党外的人,还须监视党员的言论、 思想、行动。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命令,思想言论必须依照党的路线。(三)乙式政党的目

5、的是一党专政。未取政权之时,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取得政权; 既得政权之后,他们不恤用任何方法巩固政权,霸住政权。乙式政党本身是少数党,但因 为组织的严密坚强,往往能利用政治的特殊权威,压服大多数人民,以少数党统治全国。(四)乙式政党绝对不承认,也不容许反对党的存在。一切反对力量,都是反动,都 必须澈底肃清铲除,才可以巩固一党永久专政的权力。以上列举甲乙两式的政党的性质,都是很浅近的政治常识,不值得政治学者的一笑。 可是这些区别,正因为很浅近,所以往往为一般人所忽略,甚至于高明的学者所忽略。例 如前些日子有人讨论美国与苏俄对峙的两个世界的区别。曾说:“美国给人民一张选举票,苏俄给人民一块面包。 ”

6、这似乎不是公允的比较论。美国人民未尝没有面包,苏俄人民也未 尝没有一张选举票,但这两个世界的根本不同,正在那两张选举票的使用方式的根本不同。 苏俄因为没有反对党,故一九三六年新宪法之下的选举结果认为百分之一百,或是百分之 九十九。美国因为容许反对党自由竞争,所以罗斯福最大的胜利总不过人民投票总数之百 分之六十。 (此指一九三六年大选的结果。一九三二年他只得百分之五十七,一九四年他 只得百分之五十四。 )这百分之六十的大胜利,代表自由的政治,代表独立的思想与行动, 代表容忍异党的雅量。所谓“两个世界”的划分正在这自由与不自由,独立与不独立,容 忍与不容忍的划分。中国国民党的创立者孙中山先生本是爱

7、自由讲容忍的政治家。他在革命事业最困难的 时期,感觉到一个“有组织、有力量的革命党”的需要,所以他改组国民党,从甲式的政 党变成乙式的政党。但中山先生究竟是爱自由讲容忍的人,所以在他的政治理想系统里, 一党专政不是最后的境界,只是过渡到宪政的暂时训政阶段。他的最后理想还是那甲式的 宪政政治。 近年国民党准备结束训政,进行宪政,这个转变可以说是应付现实局势的需要,也可以说 是孙中山先生的政治纲领的必然趋势。一个握有政权的政党自动的让出一部份政权,请别 的政党来参加,这是近世政治史上希有的事。所以无论党内或党外的人,似乎都应该仔细 想想这种转变的意义。依我个人的看法,这个转变应该是从乙式的政党政治

8、变到甲式的政 党政治,这里面似乎应该包括党的内容与作风的根本改革,而不仅仅是几个政党分配各种 选举名额或分派中央与地方的官职地位。如果训政的结束能够引起一个爱自由的、提倡独 立思想的、容忍异己的政治新作风,那才可算是中国政治大革新的开始了。1947 年 7 月 (转自程巢父:储安平与胡适:两代自由思想 )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中西法律差异归纳为三个方面:1法观念方面的差异:正义法和暴力法。西方法观念的核心是正义,把

9、法作为正义的化身, 法用来限制任意暴力,用法来维维持公平交换,法应当符合外在的客观标准:符号自然法 或客观规律等等。法的作用是实现法治,法律应当高于权力,大家受制于法律,诉诸法律 即诉诸正义,请求正义的保护,受制于法律是荣耀。法律的偶像为正义女神、天平。中国法观念心与西方恰恰相反:暴力为核心,法与暴力贯通,法是推进暴力的工具,始终 未能确立限制立法权的外在标准,法是帝王拿在手里治理治理臣下和百姓的工具,所以超 越法律是光荣的,而受制法律是耻。诉诸法律是“见利而忘义“,是可耻的。法律的偶像是 为青面獠牙的“獬豸“甚而刀锯、斧钺之类。2,客观法方面的差异,法律总体精神上的差异可以归纳为理性法和意志

10、法。当然这种差异是相对的,西方法从古希腊开始讲科学、理性、尊重人(当然只是指具有法律人格的人) , 所以有民主立法,即使在帝政时,国王立法权仍受限制,即使在中世纪,也有尊重人权的 法律。中国法则将“专制“、“特权“枧为天经地义之事,帝王的立法权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 统治可以不择手段。随着王朝更迭和统治经验的增长,其专制程度日益提高,法网日趋缜 密,对人的禁锢更加严密。在法律结构方面表现为“王法“和“民法的差异。西方法主要以个人为单位,私法发达,中 国法文化则始终是公法文化,公法主宰一切,一切为了统治秩序的实现,公民只是统治秩 序中的小卒,公民权利受漠视。立法本位是团体本位:家庭本位和国家家本位

11、,实质是王 权本位。3运作中法律的差异。在立法方面,西方法或多或少民众立法、代议立法,而中国皇帝是 唯一立法机关,西方认可“法学家法“、“教授法“,这在中国从来没有过,即使立法过程中, 中国法学家也很少有发言权。在法律实施面,古希腊罗马实行分权,中世纪后期已分化出 专职的司法法院,现代西方无一不实行分权、司法独立。西方法官地位崇高,而中国,行 政官历来兼任司法官,即使中央的专职司(大理院、刑部之类) ,其地位也只是行政机关的 一个部门更不用说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的皇帝了。西方法文化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中国法历来是世俗;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只有宣传、解 释法的法学,没批判的法学等等。另一方面,

12、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福州市中级法院 2004 年在审理一起爆炸案时, 被指程序不正义,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被告当庭宣告:“正义的声音是 关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里去了,连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你还配当法官吗?” 中国的警察在上级部门“限期破案”的压力下,为了追求所谓的办案效率,不惜违反正当 程序,不惜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口供。 2005 年 3 月 31 日, 人民网以“杀妻”入狱 11 年妻子突然“复活”为题,报导了佘祥 林的冤案始末。1994 年 1 月 20 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 4 月 11 日,雁门口镇 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

13、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县公安局民 警相信了“死者”张在玉亲属的说法,将佘祥林逮捕。同年 10 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 院一审判处死刑。佘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发回重审。1995 年再次判处了“死刑” ,随后又发现“证据不足” ,案件重新发回京山县法院。1998 年 6 月 15 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然而,今年 3 月 28 日,已“死去”11 年的张在玉突然现身,神秘“复活” 。她在外 不仅活的好好的,而且还与另一男子生有一子。 佘祥林称,他被公安机关连续审讯长达 10

14、天 11 夜,佘祥林只要合上眼皮,遭遇的不是飞 来的嘴巴就是警棍,只要低一下头,系在电话线上的手铐就会“通电” ,他就会全身心痉挛 地在地上哀嚎不止。结果,一个手指被截、脚趾被折、腰椎被挫、颚骨受损、视线模 糊 经过连续 10 天的非人折磨,佘祥林自然是“认罪”了。他在回亿当时认罪过程时说道: “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 怎么能画得出来?不管他们怎么打我骂我,我也说不出来。1994 年 4 月 15 日下午,那些 公安人员见我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替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 ,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 佘祥林案发后,

15、佘祥林的母亲和大哥曾长期上访,其母因此被关押九个月,其兄因此被关 押 41 天,其母亲因此而遭身心摧残,过早离开了人世。佘祥林母亲和大哥的悲惨遭遇,充 分说明湖北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以及新闻媒体根本就没有相应的社会纠错机制!在美国,有杀妻嫌疑的辛普森最终被法庭宣布无罪释放,是因为警方为其定罪的证据疑点 颇多而且破绽百出。何况警方在取证的过程中,有非法搜查之嫌。辛普森案结束后,福尔 曼警官因伪证罪被判了 3 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美国司法对确凿证据和程序正义的重视 程度,远超过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有了程序正义,才会有真正的法治。法治的核心和重点, 绝非不择

16、手段、罔顾程序、从重从快打击触犯刑律的百姓;而是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 性约束,防止执法者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机器胡作非为、欺压无处伸冤的小民百姓。在追 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如果程序正义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最终可能损害公民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任期 19021932 年)有句名言: “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 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 对政府的极度不信任及深刻警惕,一直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因此,才会有美国宪法第 5 条 修正案关于“不自证其罪”的条款而引申出来的保护嫌犯沉默权的“米兰达警告”以及辛 普森案这样捍卫程序正义的经典判例。在没有真正确立和落实程序正义优先的前文明社会里,所谓的“正义” ,往往是专制强权 “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正义一旦与人发生直接的关系并有所偏向,正义的公 正基础就难以确立,它的中立原则也无法保证。周作人曾在关于绍兴师爷有过解剖: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永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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