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拘留的相关内容及程序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0532381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拘留的相关内容及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拘留的相关内容及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拘留的相关内容及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拘留的相关内容及程序(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拘留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拘留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对刑事拘留的定义,是这样说的。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人犯。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

2、讼法第 80 条和第163 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订)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六十三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具体实行方法,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文章来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