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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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

2、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2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

3、,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 25 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30 岁;(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 1、0 以上。男性身高在 1、70 米以上,女性身高在 1、60 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3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

5、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4(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

6、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5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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