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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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城区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凡在新城区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都必须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单位在 8 月 10 日前(以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我局领取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如实填写。(一)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2、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3、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4、依法缴纳排污费;5、排污单位有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二二) )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提出排污总量申请,填写排

2、污许可证申请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提出排污总量申请,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表,并提供相关材料: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3、对排放污染物要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新、改、扩建项目的验收监测报告);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6、排污费征收核算表及缴纳排污费凭证;7、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治理的提交限期治理验收材料。8、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排污许可证的审核(一)审核内容:根据环保目标要求,重点审核排污现状、污染防治措施和生产经营发展情况核定允许排

3、放量。根据核定的允许排污量,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排污方式、排污去向、排污口位置及编号等内容进行审核。(二)审核依据:排污申报登记及核定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台帐;申请单位近期内(一般为三年)污染防治计划,环境统计资料、排污申报资料等;我区总量控制目标及功能区要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定等。三、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一一) )为确保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公正、高效,环保局成立为确保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公正、高效,环保局成立“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领导小组:审核发放领导小组:组 长:吴淑珍(局长)副组长:唐志平(副局长)贾紫扬(监察大队大队长)成

4、员:秦国君(监测站站长)张雪梅(监察大队综合室主任)石建慧(监测站副站长)乌日娜(监察大队综合室干部)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主任:贾紫扬(兼)。( (二二) )许可证发放许可证发放区环境监察大队综合室负责接待受理排污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自接到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除外)应完成材料审核和总量核定工作。经监察大队综合室核定后的相关材料要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审核认定。经认定: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符合国家、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监察大队综合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新、改、扩建项目在批准试运行期,可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四、排污许可证管理(一)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数量及浓度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区环保局进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重新核定排污总量。(二)对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排污单位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到我局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过期不检将取消排污权。二 OO 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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