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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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林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江林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林院200686 号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级别,每 2 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对象以教育教学建设项目成果为主。经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报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可报二等奖。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

2、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有关单位向教务处领取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2、申报集体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3、学院教学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名额确定向学校申报的成果项目;4、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2 本)。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 3 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5 人。 第七条 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在整个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3、有连续 2 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八条 对申报的教学成果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

3、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在审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如有单位或个人对某奖项有异议,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时向异议者和教学委员会反馈。 第十条 评为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作为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 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授予成果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获得省(含)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其奖励除按评审机关规定执行外,还将按学校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一经确认,学校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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