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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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规定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规定一、一般性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一、一般性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假期名称假期名称假期假期工资待遇工资待遇规定文件规定文件婚假婚假国家规定3 3 天假期工资(80)劳总薪字29 号/(80)财企字 41 号 沪劳保综发( 2003)2号晚婚假晚婚假男年满 25 周岁初婚, 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7 7 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般应 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同婚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4年4 月15日起实施)产前假产前假如工作许可,经本 人申请,单位批准 两个半月两个半月

2、【妊娠七个月以上(按 二十八周计算) 】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号正常生育9898 天 【产前 15 天,不得放在产 后休】难产【另加】增加产假 1515 天产假产假 多胞胎生育【另加】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 1515 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在计划生育内】1988 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2001 年10 月1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沪劳保发()号已婚妇女生育第一 个子女,年满 24 周 岁的3030 天 晚育假晚育假配偶护理假 3 3 天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4 月15日起实施)上海市计划生

3、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06.7.1哺乳假哺乳假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单位批准六个半月六个半月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号 沪劳保发()号妊娠三个月内流产 或子宫外孕者产假三十三十天 流产假流产假 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流产者产假四十五四十五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在计划生育内】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号父母、配偶、子女1-31-3 天丧假丧假岳父母、公婆【本市规定】1-31-3 天假期工资(80)劳总薪字29 号(80)财企字 41 号 沪劳资发(87)130 号 沪劳保综发( 2003)2号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为天;自愿二

4、年探望一次的, 应给予 6 6 0 0 天假期 【本市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 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 假期为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探亲假探亲假【含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路程假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假期工资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国发(1981)36号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 号沪劳保综发( 2003)2号动迁假动迁假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2 2 天公假【工资照发】2001 年10 月29 日上海市人民政 府令第111号各类各类公假公假国家法定公假具体条目及时间按照每年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假【工资照发】国

5、务院令第号 沪劳保保发()号 沪劳保综发( 2003)2号2假期名称假期名称假期假期工资待遇工资待遇规定文件规定文件新进员工当年的休假天数新进员工当年的休假天数计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 1 天的不计。(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 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 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 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当年的年休假(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 工,

6、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工资照发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 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 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 要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 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 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 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 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 收入的 300%300%支付工资报 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 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 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 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 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带带薪薪年年假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

7、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新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新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作时间可与原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累计,满 12 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假。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各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8、确定。工作天数及计薪天数规定:工作天数及计薪天数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 5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周休息 2 天 全年工作天数:365 天-104 天(周末)-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50 天/12 个月=20.83 天,每月平均工作小时:8 小时20.83 天=166.64 小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即:月计薪天数:261 天/12 个月=21.75 天,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小时)。假假期期工工资资计计算算确确定定原

9、原则则(沪劳保综发(2003)2 号文件):(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以上原则确定的假期工资基数都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解解释释:约约定定

10、岗岗位位工工资资的的,以以不不低低于于岗岗位位工工资资为为假假期期工工资资;未未约约定定的的,则则以以当当月月所所有有正正常常出出勤勤收收入入的的 7 70 0% %为为假假期期工工资资。3规定文件索引:规定文件索引:(80)劳总薪字29 号/(80)财企字41 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沪劳保综发(2003)2 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发(90)109 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1990 年 10 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 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第9 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1 年

11、10 月 1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沪劳资发(87)130 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1)36 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 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令第270 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沪劳保保发(2000)12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 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1 年 10 月 2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备查,以最新政策为准二、公司特

12、殊规定二、公司特殊规定1、年假规定,职工申请的年假天数必须符合:、年假规定,职工申请的年假天数必须符合:(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已工作天数 /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应工作天数) 当年此职工按规定可休年假天数,取整数。2、在本公司合同有效期间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在本公司合同有效期间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三、上海市三、上海市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1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应按实际休假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应按实

13、际休假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文 号标 题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运行时间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及其以上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八年满八年及其以上本人假期工资60%70%80%90%100%40%50%60%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9583 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1995.10.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保发200

14、014 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 4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00.4.12 2、关于特殊时期病假工资计发规定:、关于特殊时期病假工资计发规定:因为甲流甲流而接受隔离或者治疗的,隔离期、治疗期的工资待遇参照“非典”时期的政策进行处理。按照关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

15、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3 号)规定:凡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4典”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即:因为属于疑似甲流患者或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而被隔离,但最后被排除疫情的,隔离期隔离期工资按照出勤计算。如果被确诊为甲型 H1N1 流感的,隔离和治疗期隔离和治疗期按照病假计发工资。要不要隔离,应该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证明要不要隔离,应该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为准。四、上海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四、上海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1

16、1、 医疗期标准医疗期标准 (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解雇员工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解雇员工)文 号标 题内 容 摘 要运行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6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 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第 1 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 1 年,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不 超过 24 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 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 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 24 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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