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辩护的相关辩护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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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辩护的相关辩护方略广州刑事律师易美玲论刑事辩护的相关辩护方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是刑诉法对刑事律师辩护职责最基本规定。刑事辩护有以下三种辩护方略:无罪辩护方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方略;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方略。下面我们跟随广州刑事律师的脚步,来看下三个方略的详细介绍:第一,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本案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虽然有犯罪行为的事实存在,但按照法律的规定,

2、该行为构不成犯罪;三是犯罪事实存在,按法律规定也构成犯罪,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需要与被告人(包括家属)进行沟通。第二,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案件时,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便可以采取此辩护方略: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仍然可以处理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处理。第三,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方略,有以下几种情况: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 14 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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