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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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甘肃省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甘肃省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设备经营者提供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

2、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给每位患者或就诊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型医用2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的基本依据。第六条第六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

3、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三)相关性原则。凡与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生产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四)分类核算原则。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要按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种类,分别核算。第八条第八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

4、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为定价成本。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3费用,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及核算第九条第九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是指医疗设备经营者在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三部分。直接成本,指医疗设备经营者在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包括检查治疗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材料费、设备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业务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管理费用,指医疗设备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5、。包括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设备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交通费、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排污及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审计费、维修费、费用性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印花税)以及其他合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医疗机构为筹集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医疗机构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外汇调剂手续费和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合理财务费用。4第十条第十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核算公式如下:经营总成本=直接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单位经营成本=经营

6、总成本/年检查治疗人数第三章 主要成本项目审核标准及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职工人数有定员标准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职工人均工资按下列方法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政策允许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7、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5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含 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甘肃省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甘发改成本201055 号

8、)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可按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预计可使用年限或预计可检查治疗人次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成本监审时应根据规定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3%-5%确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医疗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它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6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

9、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分摊原则上按某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当年服务收入占当年医院总收入比例对医院当年总的管理费用进行分摊,分摊出进入某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的管理费用。对新购置的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可参照其它同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也可以按直接成本的 30%核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年产品销售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的 0.5%核定,年产品销售收入在 1500 万元(含)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的 0.3%核定,年产品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

10、(含)但不超过 1 亿元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的 0.2%核定,年产品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的0.1%核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核定后的职工工资总额的 2%和 2.5%计提。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核定后职工工资总额的 14%据实核定。应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7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除有明确受益期限的,其余均按10 年摊销。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11、递延资产开办费按不少于 5 年摊销,其它递延资产按受益期限摊销。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超过该设备投资总额 70%的,按投资额的 70%核定贷款利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一)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公益救济性捐赠及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三)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四)与大型医用

12、检查治疗设备生产管理无关的其他支出;(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8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性原则。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年度成本核算资料及说明。(二)经营者经营基本情况。(三)年度经营者会计报表。必须是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应根据成本监审机构的要求,提供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新投入使用的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如不能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应以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参照其他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平均合理的费用支出核定。成本监审机构在出具审核结论前应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充分论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9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月 日起执行。附件:1、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基本情况调查表2、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治疗检查成本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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