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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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0409(颁布时间)20040420(实施时间)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04 年 1 月 6 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4 月 2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 2004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04 年 4 月 9 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女山山城(以下简称山城)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

2、条例。第二条 在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生产、经营、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山城保护范围: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的外墙基外,西 350 米、南100 米、东 150 米、北 100 米以内。山城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东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西至刘家沟村西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路与 201 国道。第三条 自治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山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县建设、规划、计划、财政、旅游、公安、民政、工商、土地、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山城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山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

3、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山城保护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依据保护规划进行管理,控制现存村屯规模。整治或拆除妨碍文物保护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第七条 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石、采矿;(二)伐木、毁林、垦荒;(三)野炊、烧荒、烧纸;(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标识。(五)其它妨碍和损坏文物的行为。第八条 山城保护范围内保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禁止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建设。考古发掘,抢救灾物及其它土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执行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行为外,

4、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土、挖砂、埋坟造墓;(二)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涂写刻画;(三)林下种植、养殖;(四)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折枝折花、拾柴、放牧、狩猎、攀岩;(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六)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七)张贴或设置广告;(八)擅自设置商业网点、流动叫卖。第十条 在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对五女山山城的文物或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实际损失、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处

5、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伐木、毁林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垦荒的、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未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或植被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 、 (四)项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规

6、定涂写刻画的和第九条第(四) 、 (五) 、 (六)项规定的,处以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文物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监守自盗,徇私舞弊,造成文物损坏或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辽常备200413 号(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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