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偷走了《物权法》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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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平偷走了物权法的心-万众瞩目的物权法出台后,著名法学家江平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见 法学家江平:不能说任何情况下都保护弱势群体时,对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提出了有别于自己过去的观点的新解释。在思宁看来,江平对公共利益的新解释是偷走了 物权法的心。鉴于江平的权威,他的新解释对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的理解 和执行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心被偷走的物权法在施行中将出现严重问题。物权法的心是什么呢?根据物权法第一条,是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关 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是牵涉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关键。如果公共利益被歪曲解释,并以公共 利益的名义侵犯权利人的物权,那就相当于把物权法的心偷走了。江平是怎样偷

2、走物权法的心呢?江平的解释偷天换日在物权法立法的起草阶段,江平主张确切解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主张“法律必 须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2003 年 2 月 11 日,江平说:“这里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现今土 地征用大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名,而不少土地被征用后又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 性开发。法律必须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只有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实行征收,商 业利益需要时不应实行征收,而应采取政府批准后按照市场原则由用地人和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的办法。对私人财产的征用也应采取同样办法。 “(见江平在人民 日报发表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应遵循

3、的原则)2005 年 7 月 2 日,江平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没有确切解释, 往往可以被滥用。世界各国也都规定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但人家是区分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和商业需要的。现在往往将商业需要也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只要城市发 展、城市需要,哪怕搞超市、搞各种娱乐经营场所,也被认为是公共利益。这是不对的。 ” 江平还说:“在社会生活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是无法列举的,但是可以从反面来说, 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开发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完全可以 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搞商业开发要用土地房屋,这就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事 情,那可以谈判。不能

4、把任何商业开发的利益都叫做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在社会公共 利益上应有更明确的规定,以免被滥用。 ”(见新京报专家访谈篇国家利益不能无 限制使用 )当时,人们相信江平是反对将商业需要也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是真正主张保 护权利人的物权的。但是, 物权法通过时,并没有确切解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明确区分公 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物权法通过后,江平改口了。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中,江平针对“重庆 钉子户”问题说:“物权法规定,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是并没 有具体列举哪些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也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判定规定明确的程序。 为什么没有具体列举呢?道理应该说

5、还是很清楚的。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还是商业利益需要, 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比如说,学校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那么小区有个电 影院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啊?小区有个理发馆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不能把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解释得那么狭窄。盖个医院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但现在医院也可能是 营利性的医院啊,学校可能还有民办收费高的学校。市场经济条件下,哪个属于商业,哪 个不属于商业,非常难以区分。现在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一般是采取了比较宽泛的解释。 ”江平甚至说:“所以一个城市搞拆迁,原来的棚子、小房子要拆掉,也可以说这是美化城 市、发展城市的要求。一个城市不能都是原来这种破房子,也要从商业利益

6、考虑。当然把 所有的商业利益都叫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对的,但是把商业利益理解得很窄也不行。比如说 北京三环以内要建一个超市,这是商业利益需要,超市已经很多了。可是现在六环新盖了 一个居民区,那地方没有商业点,在那儿建一个超市,可能就是便民措施,也是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所以我一再说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不能够仅仅因为他盖了一个商业用处的楼, 这个东西就是商业利益的需要,还要谨慎来对待。 ”看,江平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从“确切解释”偷换成“比较宽泛的解释”,把“明确区 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偷换成“很难以非常条文化的形式区分”。于是, 物权法真正的 心被偷走了,换成了一个“宽泛”的不“明确”的心,一个

7、可以由拥有“解释”权的强势者随意 “解释”的心。按照江平的新主张, “哪怕搞超市、搞各种娱乐经营场所”, “盖了一个商业用处 的楼”,因为“把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区分开来”“很难”,所以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作 “比较宽泛的解释”,就可以把“搞超市、搞各种娱乐经营场所”, “盖了一个商业用处的楼” “谨慎”地视为公共利益了。那么谁有权“宽泛”地“解释”公共利益呢?当然是江平和为了“美 化城市、发展城市”而在“城市搞拆迁”的政府了。江平的美国案例障眼法江平在偷走物权法的心的时候,还用美国的一个案例玩了一下障眼法。江平在接 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还说:“美国最近有一个案例。康提涅格州有个小镇,美国最

8、 大的制药厂辉瑞药厂要在那儿设一个药厂,当地居民反对。这样究竟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还是商业利益需要?当地居民认为,这是商业需要。盖药厂肯定是商业利益需要,可是镇 政府认为,这不仅是商业利益需要。这种问题发生争议,有时候最高法院就说话了。美国 有九个大法官,其中一个叫奥康纳的大法官说,这个镇失业现象比较严重,财政困难,设 立药厂可以使很多人就业,增加镇财政收入,这也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所以也可以说 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江平的意思是说,人家美国也把公共利益需要作“比较宽泛的解释”的,所以,中国作 “比较宽泛的解释”也合法。这时候的江平似乎忘记了三年前自己关于“法律必须明确区分公 共利益和商

9、业利益”的信誓旦旦,忘了去年 7 月自己提到的“人家是区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和商业需要”的国际惯例。对江平玩的障眼法,笑蜀在南都周刊发表的新伦敦案当如何解读?与江平教授商榷文中已经予以揭露。笑蜀说:“但最高法院同时也注意到了新伦敦案的独特性, 因此特别声明,其判决并不适用于其它因公征地的情况。可见新伦敦案只是一个例外,不 具有普遍意义,不可能从新伦敦案本身演绎出什么普遍适用的原则,用以解释或者指导当 下实践。江平老师以新伦敦案为例,应属举例不当。其次,新伦敦案在联邦最高法院一直 争议激烈。判决不过以一票之差而获通过,就结果而言未必公正,虽然在程序上无懈可击。 美国社会之所以接受这个判决,并非因

10、为它多么英明伟大,而仅仅是因为美国司法有尊严, 即便是人们认为可能是错误的判决,只要经过了公正的程序,人们也愿意接受它。但接受 并不妨碍反思,并不妨碍以实际行动修补制度上可能的漏洞,把错误判决的负面影响减至 最低。美国社会对新伦敦案的反应正是沿着这样的路线展开。判决必须执行,但对判决的 检讨乃至抨击也一直不见减弱。原告苏赛特凯龙则因对抗政府征收征用而成了英雄式的 人物,到处演讲,甚至被请到美国国会作证,声讨新伦敦案的种种弊端。然而,新伦敦案 的独特性,以及美国公众对新伦敦案的检讨和抨击,江平老师并无提及。可见江平老师推 荐的新伦敦案,其完整性,准确性是值得考问的。新伦敦案不过是美国法制进化史上

11、的一 个戏剧性细节。通过这个戏剧性细节,美国公众切实体验到,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如果限 制不力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多达 34 个州为此修改法律乃至修改宪法,限制公用征收。 这里反映的显然不是限制私人产权绝对化的所谓新动向,而恰恰是在发展主义至上时代, 给私人产权进一步扎紧篱笆,使新伦敦案难于重演,使私人产权有力量抵御发展权可能 的侵犯。 ”江平诈术的立法背景 江平能够在光天化日之下使用诈术偷走物权法的心,是有立法背景的。 原来,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就有争议。 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 稿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12、产。 ”常委会有些委员提出,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 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提出过 一个原则性的修改方案,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 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粱慧星起草的物权法(草案) 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 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 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 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当时的江平也是主张法律必须明确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的。可见,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主张明确界定公

13、共利益的范围的目的主要是限制有的 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界定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内涵定义法,把内涵定 义为“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二是外延定义法,粱慧星的表述就是列举了适用公 共利益的多种情形。内涵定义法和外延定义法比较明确地把商业利益排除在公共利益之外。但是,据说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后,一致认为: 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 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作出具体 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结果是,与政府部门反复研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政府部门的意见让步,取

14、消了 物权法草案关于界定公共利益的表述。 (由此可见,立法权对行政权缺乏独立性,是我 国立法制度的一个弊端。 )现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只是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界定公共利益 的表述,不管是内涵定义法还是外延定义法,都不见了。这也就为江平对公共利益作出“比 较宽泛的解释”,偷走物权法的心提供了便利的背景。从民法理论看江平的错误 那么,按照民法理论,对公共利益是否能像江平这样作出“比较宽泛的解释” 呢? 请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今年 3 月 29 日在贵州作关于物权法的讲座 制定和实施物权

15、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的说法。梁慧星说:“从民法理论上看, 公共利益; 虽然属于”不确定概念,所不确定的只是其范围(外延) ,其意义(内涵)是确定的、 明确的。按照民法理论上的通说,所谓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直接享受的利 益。有两个要点,一个是社会全体成员,一个是直接享受。社会个别成员、部分成员享 受的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社会全体成员间接享受的利益,也不属于公共利益。非得 要社会全体成员直接享受的利益,才属于公共利益。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修公路、修 铁路,建法院审判大楼、政府办公大楼,建公立博物馆、公立图书馆、公立医院、公立学 校等等,这些利益是整个社会成员都能直接享受的利益,因此属于公共利益。所谓利益 当然包括物质利益、 安全利益、 精神利益。所谓间接享受的利益,例如,房地产开发, 建高新科技园区,地方经济发展了,税收多了,可以改善人民的福利待遇,提高人民的生 活水平,就属于间接享受的利益。而开发商建商品房、写字楼,企业建厂房、商场等等, 直接享受利益的是开发商、是企业。因地方经济发展,政府用从开发商、企业征收的税 金改善社会福利、保护自然环境,人民群众间接享受到一些利益,这与开发商、企业从 事房地产开发和工商业直接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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