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监督检查的法定意义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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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第 八八 期期分宜县统计局编印分宜县统计局编印 二二 0 一一 0 年七月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日统计监督检查的法定意义与实践统计监督检查的法定意义与实践2009 年 6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重大的修订,在原统计法 34 条的基础上增加到 50 条,对统计工作的任务、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人员的权力、责任、待遇,统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更加充实、更加明确、更加利于操作的详尽的规定,这是统计法诞生 27 年来最为辉煌的新篇章,是统计权威最新的展现,是统计工作者最大的福音。2特别是在新修订的统计法中新增了第 5 章监督

2、检查 ,这是统计法律权威最直接最真实的体现,是统计法律工作者多年来梦寐以求的渴望,它是统计执法的新的里程碑,是统计执法20 多年来实践的美好结晶,统计执法的瓶颈问题将有力的破解。统计监督检查包含两层含义,统计监督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者对统计工作过程(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测、分析、评估、督促、督导,纠正偏差和失误;统计检查是指统计执法主体和统计执法工作者对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新修订的统计法专设监督检查章节 5 条,意义非常重大而深远,它将在今后的统计执法实践中得到有力的证明。 一、一、统计监督检查的法定意义统计监督检查的法定意义统计法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国家法

3、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那么统计法第五章监督检查也具有重要的法定意义。1、体现了国家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体现了国家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在统计法总则关于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中,就有“实行统计监督”的规定,在新增第五章中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3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不仅要求统计机构要做好统计监督工作,还要求各级人们政府和监察机关对统计工作对统计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统计工作,对统计法的执行越

4、来越重视,统计工作的法律地位越来越稳固并不断得到提高。2、体现了统计法律权威和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体现了统计法律权威和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原统计法对统计执法检查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而只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部门规章,在具体的统计执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力度也很有限,而在新修订的统计法中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主要精神上升到了法律的规定,形成了较完善的监督检查章节,这一章虽然只有 5 条,但意义却非常重大而深远,它明确了统计监督检查的法律地位,授予了统计机构应有的法律权威,加大了统计执法力度。3、 对统计执法主体和统计工作者的要求更高更严,制约力对统计执法主体和统计工作者的要求更高更严

5、,制约力度进一步加大。度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统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4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在统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 37、38、39、40 条中专门指出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这在修订前的统计法中是没有的。这一方面说明统计机构在执行统计法中要接受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说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时时事事受到统计法的制约。 这就必然促使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者,学法懂法,做到“打铁

6、先要自身硬”,自己成为知法懂法的模范,才能真正树立执法的威严,才能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4、更加有利于统计执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操作。更加有利于统计执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操作。原来统计法里对监督检查权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有监督检查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怎么行使这个权力。在实施细则里,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没有这么具体。而新统计法中的监督检查章节,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规定了很大的权力,可以保证查处的效果,责任认定比较明确。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六种措施:一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是要求检查对象

7、提供有关原始记5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是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是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是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是对于检查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如果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不配合或抗拒检查,则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二、二、统计监督检查的运行与实践统计监督检查的运行与实践统计法虽然颁布实施 27 年,统计监督检查的运行却异常的艰难,在有些地方统计执法检查的查案情况仍然是一片空白。由于统计

8、法律意识没有普遍增强,统计法律权威没有真正的树立,导致统计工作也举步维艰,统计数据质量也难以提高,统计公信力也逐渐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包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也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就是几个数据,几张报表。有的领导只关注数据结果,不管来源和过程;有的只对有利于自己的数据感兴趣,喜好增长反感下跌;有的对统计部门的数据任意发号施令,甚至责成修改得面目全6非。导致统计数据的质量难以保证,导致统计社会公信力逐渐下降。二是统计调查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越来越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更

9、新,人们认识和观察事物的能力不断增强,对统计工作的评价和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对统计工作的认识误差,由于存在对统计数据的信任否定倾向,加上统计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的调查对象公然抵触统计调查,有的对国家统计调查任务讨价还价,扬言不付报酬甭想得到报表,还有的对统计部门的多次催报置若罔闻,不屑一顾,还有的竟然将报表盖个章往统计局一丢,要统计局随便怎么填报,把国家统计法定报表当成儿戏。三是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最难的莫过于县、乡级统计部门。他们本来就人手有限,要承担国家法定的统计报表任务,承担各种大型普查工作,还要承担省市统计部门下达的各种重点调查和临时性调查任务,还要写作统计

10、分析,对统计数据进行监测评估,尤其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催报表,讨数据,搞协调,催要报表,核查数据的电话费一个月都要其他部门的几倍。为了催讨报表,统计工作者只能忍气吞声,看人白眼,受累受气, 弄得统计人员身心疲惫,人心思走,无法安心统计工作。7为什么长期以来,统计工作就这么的艰难?追根溯源,还是统计机构本身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统计法是国家对统计工作的法律保障,是统计工作的尚方宝剑,可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的执法主体,自己不认真学好弄懂统计法,不切实履行运用统计法,手握宝剑,不知如何发威,这怎么能不受气受累,举步维艰。为了扬我统计之威,就必须真正拿起统计法律武器,充分行使统计

11、执法权,切实搞好统计监督检查,统计监督检查应当贯穿于统计工作的全过程。1、统计调查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的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统计调查包括调查项目的设定,统计报表的制发,调查对象的确认,统计资料的收集并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在统计调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一些地方和部门如果没有经过统计部门的核定同意,任意设定统计调查项目制发统计报表,则属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统计调查对象一旦确认,就应当发出统计资料报送通知书 ,限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统

12、计部门接受统计培训,领取相8应的统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统计资料;如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调查收集,就需要根据投资项目审批机关的文件,工程大小及开工进展,及时确定是否为调查对象,及时下发统计资料报送通知书 ,如果对象不配合不执行,就应当立即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对工业企业达到一定的产值符合规模以上标准的,应当及时发出报送统计资料通知书 ,纳入定期报表范围;对日常定期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发现疑问,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限期核定数据并同时说明原因,否则按拒报统计资料论处;对迟报报表的行为,要及时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时间内补报,如不按限定的时间补报,则按拒报统计资

13、料及时立案查处。在统计调查阶段,只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定程序办事,则一切消极、抵触、 甚至抗拒的行为都可以避免发生。 2、大型普查中的监督检查。大型普查中的监督检查。普查是在大范围内或者全国性的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专项全面调查,用来反映某些客观现象在一定时点上的状况。如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这些大型普查,10 年或 5 年进行一次,规模宏大,任务繁重,动用的人力物力巨大,是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国家对每种普查都制定了专门的普查条例,确保其依法有序的开展,但对普9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都规定要按照统计法处理,这就十分明确了统计监督检查在普查中的职责和重要作用。普查涉及的单位多,报表多,指标多,填报的

14、要求高,报送的时间紧,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没有统计监督检查的威力,单靠普查人员的力量很难如期顺利按质按量的完成,尤其是在地方管辖区域内的条管单位,有的就自以为不是地方所管,对普查事项不予重视,不屑一顾,或者随意应付,不负责任;社区普查人员连一些单位的门都很难进入。对这样的单位和负责人员,就需要及时动用统计法律武器,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或者直接对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视其情节进行处理。对普查表中填报的数据,如有疑问,也可及时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令其核实补报。对普查对象组织不力,耽误普查工作,延误普查数据上报的,要及时对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论处,决不姑息。3、统计

15、报告中的监督检查。统计报告中的监督检查。统计报告是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统计报告包括统计台帐的建立,统计信息的发布,统计数据质量的分析与监测,统计资料的管理,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资料的汇总与纸介质磁介质10的上报。在统计报告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同样需要切实有效的统计监督检查。统计台帐是统计数据来源的最直接有力的基本证据和最原始的反映,也是统计数据一定时期的历史档案,统计资料的保存也是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的主要职责,也是对统计历史负责的主要体现,可在日常的统计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单位不注重统计台帐的建立,不注意统计资料的保存

16、,不注重统计档案的历史地位,对这样的单位,就应当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如期建立统计台帐,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存。对任意发布统计信息,泄露应当保密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予以执法检查,视情依法处理。对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审查核实不严,或者敷衍了事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失察的责任。对统计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行为,要报请撤销荣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统计报告中的监督检查,虽是事后追究,看似亡羊补牢,但挽回的影响和损失不可低估,教育警戒的作用十分重大。4、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及其监察机构对统计部门统计工作者的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二是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是统计机构对统计调11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笔者主要是针对第三类监督检查进行简要阐述。在日常的统计活动中一旦发现或者收到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就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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