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40526803 上传时间:2018-05-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抚顺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0529(颁布时间)19980529(实施时间)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8 年 4 月 23 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5 月 29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

2、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

3、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具有本县(区)户口;(四)身体健康;(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 、 (三) 、 (四)项的资格。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设置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设置不满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

4、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

5、疗活动。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的各类药品应按药品采购建档要求,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失效药和违禁药品。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禁止一次性卫生材料重复使用。社会医疗机构生产药品、自配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

6、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

7、防保健任务,承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其他医疗卫生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 、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业。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诊疗

8、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或者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批准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业过程中无医疗技术档案,不书写病历、处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借用收费票据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输液剂分装使用或者一次性卫生材料重复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元

9、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 ,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报送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10、。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未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机构聘用未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 、验光配镜服务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对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分别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单独或者合资、合作开办医疗机构的和部队开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