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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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30【正 文】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组织条例第 1 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第 2 条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 (以下简称本处) 掌理下列事项:一仓位准备分配及船舶停靠码头联络等事项。二货物装卸相关事项。三机工具管理维修业务之督导、工程材料采购招 (发) 标及施工预算、决算、审核、竣验等 事项。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五其他有关栈埠管理事项。第 3 条 本处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第 4 条 本处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

2、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 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第 5 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三人,其中一人由本局或附属 机构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第 6 条 本处置秘书一人,课长四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 司八人,主任二十一人,副主任二十三人,机务副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 兼任;室主任一人,专员十三人,帮工程司七人,工务员七人,稽查五人,课员十七人,仓库管 理员七十九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员一人,劳工卫生管 理员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十九人,由工务员或课员或

3、仓库管理员以上人员兼任;助理员 二人,办事员七人,仓库副管理员一百二十九人,监工员二十八人,书记二人,领班二十五人, 事务士一百六十三人,操作士一百五十人。第 7 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8 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 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 员额内派充之。第 9 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

4、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余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10 条 本处为办理码头仓库、仓储管理、货物、货柜装卸等业务,设各等通栈 (仓库) 、榖仓及货 柜储运场;其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11 条 本处为办理装卸机具增添、改善、保养维护及客运服务等业务,设机具所及旅客服务所:其 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 12 条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但人事、主计、政风机构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 等之职称,得以个别职称之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第 13 条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 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本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 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第 14 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第 15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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